临汾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临财购诉决〔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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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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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 临政采磋(2021)56号(16-20包)(第二十包)
二、项目名称: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转设筹备处教学科研仪器及生活用品购置项目(16-20包)(第二十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山西浩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6号A座606室
被投诉人: 临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汾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临汾市政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
相关供应商: 山西奥科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438号鼎晨花园1号楼1501室
当 事 人: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转设筹备处
地 址: 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65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临汾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人质疑中标公司所投产品对应的软著“教学与实训一体化平台”与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无关,不满足 招标要求,虚假应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我局受理投诉后,咨询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查阅了有关评审资料,并组织相关当事人、原评审委员会召开了投诉事项论证会,依法进行了质证论证。经充分论证,评审委员会论证结论为;“中标人提供的‘教学与实训一体化平台’从评标现场演示的五大功能看完全满足招标要求,不存在虚假应标”。
2、处理结果:经审查,我们认定中标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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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财政局
2021年08月17日
二、项目名称: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转设筹备处教学科研仪器及生活用品购置项目(16-20包)(第二十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山西浩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6号A座606室
被投诉人: 临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汾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临汾市政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
相关供应商: 山西奥科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438号鼎晨花园1号楼1501室
当 事 人: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转设筹备处
地 址: 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65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临汾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人质疑中标公司所投产品对应的软著“教学与实训一体化平台”与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无关,不满足 招标要求,虚假应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我局受理投诉后,咨询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查阅了有关评审资料,并组织相关当事人、原评审委员会召开了投诉事项论证会,依法进行了质证论证。经充分论证,评审委员会论证结论为;“中标人提供的‘教学与实训一体化平台’从评标现场演示的五大功能看完全满足招标要求,不存在虚假应标”。
2、处理结果:经审查,我们认定中标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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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财政局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