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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兴义镇土地综合整治投资合同非诉讼争议纠纷解决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采购公告标题 新津县兴义镇土地综合整治投资合同非诉讼争议纠纷解决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项目名称
新津县兴义镇土地综合整治投资合同非诉讼争议纠纷解决项目
项目编号
新津政采磋[2019]004号
公告类型
采购公告
公告发布时间
2019/5/8 19:49:04
媒体发布时间
2019/5/8 11:30:00
采购人
新津县兴义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新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行政区划
新津县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包件个数
1
供应商参加谈判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磋商。
谈判文件发售方式 (一)磋商文件免费下载 (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系统中成功提交《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后方可参与磋商);
(二)供应商要参加磋商,应首先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http://www.cdggzy.com/),进入采购项目公告,点击“马上报名”,填写《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并在系统中提交;
(三)在项目采购公告下方【采购文件】栏中下载磋商文件;
(四)咨询电话:028-82520017
谈判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2019/5/9 9:00:00
谈判文件获取结束时间
2019/5/17 17:00:00
谈判文件售价
网上免费下载
谈判文件领取地点
http://www.cdggzy.com网上下载。
供应商报名方式
(一)磋商文件免费下载 (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系统中成功提交《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后方可参与磋商);
(二)供应商要参加磋商,应首先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http://www.cdggzy.com/),进入采购项目公告,点击“马上报名”,填写《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并在系统中提交;
(三)在项目采购公告下方【采购文件】栏中下载磋商文件;
(四)咨询电话:028-82520017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9/5/21 11:30:00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新津县迎宾大道234号A区新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第一评标室(505)
供应商接受资格审查及参加谈判时间
2019/5/21 11:30:00
供应商接受资格审查及参加谈判地点
新津县迎宾大道234号A区新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第一评标室(505)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新津县兴义镇人民政府
地址:成都市新津县兴义镇万兴路309号
邮编:611441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新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新津县迎宾大道234号A区4楼
邮编:611430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028-82520017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一)采购人:新津县兴义镇人民政府
地址:成都市新津县兴义镇万兴路309号
邮编:611441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二)集中采购机构:新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新津县迎宾大道234号A区4楼
邮编:611430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028-82520017
(三)集中采购监督机构:新津县财政局
地 址:新津县五津镇武阳西路163号
联系人:彭老师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集中采购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新津县财政局 地址:新津县五津镇武阳西路163号 联系人:彭老师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备注
一、项目编号:新津政采磋[2019]004号。二、项目名称:新津县兴义镇土地综合整治投资合同非诉讼争议纠纷解决项目。三、资金来源、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计划表号:0005717。预算品目:法律服务,预算金额:48万元,最高限价:48万元。四、项目概况:本次磋商共1个包,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政府决策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拟选定1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为新津县兴义镇人民政府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终止事宜提供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具体采购内容和技术、服务要求见磋商文件 “第4章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及其他要求”。五、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次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处理完毕止(服务完毕即:争议双方达成争议解决方案或因无法达成非诉讼争议解决方案而由律师出具转为诉讼方式进行争议解决的建议书之日止,供应商力争在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完成应提供的法律服务,非因供应商停止提供服务原因导致争议解决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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