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四川省川南林业局省道309线峨美公路椅子垭口隧道工程保护树种移栽项目公开招标结果公告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
一、项目编号 | |
5111322020604228 | |
二、项目名称 | |
省道309线峨美公路椅子垭口隧道工程保护树种移栽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四川省百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179号。 中标(成交)金额:2,080,709元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
名称:省道309线峨美公路椅子垭口隧道工程保护树种移栽项目; 服务范围:1.就近移栽 将受影响的133株保护树种(其中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树种珙桐80株,红豆杉32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树种连香树18株,水青树3株)就近移栽至占地红线外且与原生地生境相似的区域。 2.繁育保护 (1)有性繁殖:对需移栽并开始结实的保护树种野生居群采种,进行有性繁殖,培育珙桐(Davidia involucrata)种苗约为230株,红豆杉(Taxus chinensis)种苗约为92株,连香树(Cercidiphyllum japonicum)种苗约为52株,水青树(Tetracentron sinense)种苗约为10株。 (2)无性繁殖:对需移栽的保护树种采穗,进行无性繁殖,培育珙桐种苗约为230株,红豆杉种苗约为92株,连香树种苗约为52株,水青树种苗约为10株。 (3)育苗造林:在峨边县勒乌乡4作业区1林班803小班,造林总面积0.41hm2。 服务时间:18个月; 服务标准:1.移栽及管护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四川省绿化条例》(2002年修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08)、《大树移植技术规程》(DB51/T 2132-201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2019)22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2.对于保护移栽项目的档案资料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3.繁育保护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4.种苗质量必须符合《四川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51/T705-2007)、《育苗技术规程》(GB6001-85)等规定的良种壮苗标准(Ⅰ、Ⅱ级苗)标准,苗木均为营养袋苗或扦插苗。 5.中标供应商严格按照《省道309线峨美公路椅子垭口隧道工程保护树种移栽方案》要求实施。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 |
组长:刘浏(专家号:SC1114994);组员:刘兵(专家号:SC1103052)、邓劲梅(专家号:SC1116980)、范富荣(专家号:SC1103078)、李可如(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23645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他补充事宜 | |
本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四川省川南林业局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景阳路25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乐山嘉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428号邦泰中心3栋(A座)8楼816-819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联系电话:0833-23551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0833-2355130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见附件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见附件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见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