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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2021年垃圾清运服务外包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20210618003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恩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1年垃圾清运服务外包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10618003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垃圾处理服务-容积14立方运输车(中心六个园区垃圾收集站-垃圾处理厂) 垃圾处理服务1、运距:14km 2、包装卸。182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 垃圾处理服务-容积14立方运输车(垃圾处理厂-长沙市垃圾中转站) 垃圾处理服务1、运距:12km 2、包装卸。1820604240
 合计金额小写: 129038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贰拾玖万零叁佰捌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垃圾清运

/



容积14立方运输车(中心六个园区垃圾收集站-垃圾处理厂)平均运距:14km

377元/车

1820车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包装卸。

服务一年,据实结算

2

垃圾清运

/



容积14立方运输车(垃圾处理厂-长沙市垃圾中转站)运距:12km

332元/车

1820车

604240元

/

包装卸。

服务一年,据实结算



合计











1290380元



此清单数量仅供参考(结算方式:最终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乘以投标单价,据实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8-01 —— 2022-07-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开福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由乙方派车将甲方维护人员收集的垃圾装车并拖运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照实际清运车数和中标单价,每两个月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一次。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全通支行(湖南恩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190101400902024436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或适用辖区内环境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车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密闭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

2、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应取得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4、提供足够的设施设备和人员保证园林垃圾的清运处置;

5、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等应满足垃圾运输生产要求,并应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应严格执行转运站相关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配备相应规格、数量的垃圾清运车辆,手续齐全。未按合同配备垃圾清运车辆或手续不齐全,扣1分/台·次。
2、垃圾清运车辆按要求统一、编号和图标。未按要求执行,扣1分/台·次。
3、运输路线固定,运输车辆固定有完整工作日志台账,并报开福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归档备查,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未按要求执行,扣2分/台·次。
4、做好日常车辆设施维护、保养及年检年审工作,保障车况良好,使用率不得低于95%。未按要求执行,扣2分/台·次。
5、运输车辆在运行中保持车容整洁,做到密闭满载运输,控制渗漏撒落。未按要求执行,扣2分/台·次。
6、驾驶员必须持与车型相符的驾驶证,杜绝疲劳驾车,酒后开车,开斗气车,开“英雄车”等行为。未按要求执行,扣2分/台·次。
7、工作人员上岗语言举止文明,统一工装。工作形象差,服务态度恶劣。扣1分/人·次。
8、严格遵守城区环卫车辆规定的作业时间路线,运输途中尽量避免上下班高峰。未按要求执行,扣2分/台·次。因造成严重堵车等情况导致不良影响,扣5分/台·次。
9、保持队伍稳定,不得出现员工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未按要求执行,扣5分/例。
10、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安全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扣1分;造成人员受伤的扣4分/人·次;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内的扣10分/人·次;造成人员死亡2人及以上的扣除本月维护经费。
11、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符合劳动法用人制度,规范化管理人事档案,财务报表,业务统计,员工保险档案等资料。每半年检查一次,每缺一项扣1分。
12、配合街道、社区及物业按要求及时清运。清运过程中,如有社区等单位反映清运质量问题及清运不及时问题,扣2分/次。
13、服从甲方调度,积极配合各类检查、重大检查及应急活动的。工作不积极,造成不良影响。扣5分/次。
14、园林垃圾清运不及时,每次扣1分。
15、清运作业时,如损坏公园设施设备现象,每台次扣1分,并赔偿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清运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査,全面检査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

2、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管理计划、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可建议乙方予以调换或开除。

4、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6、当乙方项目负责人业务和协调能力差、或不服从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调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该项目负责人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偿,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

3、乙方自行配备作业机械设备和作业人员。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等应满足垃圾清运作业要求,并应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应严格执行转运站相关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安全规则,施工安全、车辆运营安全、作业时安全等相关安全规则,严格按照安全规则操作,出现任何事故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甲方审批同意。

5、乙方在服务期间内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2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服务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实施期间,如果乙方不履行职责、不遵守承诺、不服从监管、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报区财政解除合同。

4、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无须发出违约通知可直接解除),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支付甲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场;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的。

5、本项目不得分包,更不允许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同时支付甲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6、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8月1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对合同条款做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胜利村 地址: 泉塘街道丁家岭高层公寓式安置小区
法定代理人: 贺华勇 法定代理人: 粟干军
委托代理人: 韩义 委托代理人: 周晓琳
电话: 0731-84225235 电话: 0731-84482807
传真: 0731-85414539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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