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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询价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采购编号:HLCG2018-A139号
  会理县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采购
  询
  价
  通
  知
  书
  中国·四川(会理县)
  会理县人民法院、县政府采购中心共同编制
  2018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询价邀请…………………………………………………………3
第二章  询价须知…………………………………………………………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3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25
第七章  评审方法…………………………………………………………40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45
  
  
  
  
第一章  询价邀请
  凉山州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会理县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下达HLCG2018-A139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受会理县人民法院委托,以询价方式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具有完成该项目能力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LCG2018-A139。
  2.采购项目名称:会理县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采购。
  3.采购人:会理县人民法院。
  4.采购代理机构: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资金情况
  本次采购总预算控制:359600.00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次采购共1个包.因日常工作需要,需采购执法执勤车2台。具体参数及要求详购采购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询价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 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提供本次采购货物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良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及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sichuan.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询价通知书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询价通知书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询价邀请书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 29日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会理县滨河路244号汇元大厦三楼)报名免费获取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附件“栏免费下载。网上下载文件的,必须于2018年10月29日17:30点前现场到采购中心报名登记。否则不具备投标资格。询价报名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邀请书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鲜章。
  本项目各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开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并按要求加盖单位鲜章。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不实或不合格,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我中心在报名环节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务必严格按本公告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后果自负。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8年10月31日15:0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18年10月31 日15: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询价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本询价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rplatform/portal/index.html)上以公告形式发布(适用于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十一、询价地点:会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综合厅(会理县滨河路244号汇元大厦三楼)。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会理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通讯地址:会理县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 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 会理县滨河路244号汇元大厦三楼
  邮    编: 615100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  3446423045@qq.com
  2018年10月
第二章  询价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询价通知书仅适用于本次询价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询价通知书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询价的采购人是会理县人民法院。
  2.2本次询价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询价通知书,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询价费用(实质性要求)
  无论询价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询价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询价,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见询价,其他响应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询价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询价(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询价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询价通知书规定数额的询价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
  7.2 未按询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询价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询价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询价保证金:
  (一)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询价截止时间后撤回询价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询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18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询价通知书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询价通知书
  
  
10.询价通知书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询价通知书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询价的重要依据。询价通知书用以阐明询价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询价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询价通知书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询价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询价通知书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需要对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开标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除非有特殊要求,本采购询价文件不单独提供所采购物资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交通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2.2本采购项目不组织统一踏勘,请各投标供应商根据本招标文件提供的采购人名单自行进行踏勘。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询价通知书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询价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询价通知书约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询价通知书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询价通知书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不同响应文件应单独密封。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1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所有响应文件须注明询价通知编号、项目名称、分包号和供应商名称。
  18.2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8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8.9备注
  (1)投标文件资料需按采购文件规定正确地签字、盖投标人鲜章。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副本资料内容不必每页再盖投标单位鲜章,但是应在首页或侧页骑缝盖鲜章),当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一律以正本为准;当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前后矛盾时或投标资料内容信息(包括法人、授权代表人的签字、盖章等信息)前后不吻合时,评标委可以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即可以根据具体响应情况如果涉及资格性审查事项的,作无效标评判)。
  (2)本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原件,是指原始件(即:资料生成时的原始形态,包括所加盖的印章、相关人员签字笔迹等均是原始印痕、印迹和笔迹。)
  (3)本招标采购文件所称“鲜章”,是指加盖的印章原始印痕(印迹),即把印章直接在纸页上盖出的印痕(印迹)。
  (4)本次采购活动中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投标资料上(含供应商投标签到表)的签字(或盖章)应当前后一致、同一单位的同一种用途的盖章印鉴应当前后一致(不能代签、冒签、伪造等);如果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可以据此根据具体情况和对投标文件响应度来判定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涉及评分事项的,影响得分),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6)若因年审或处于换、发证期间暂无法提供有效证照件的,应提供发证部门出据的证明资料。
  (7)只要国家相关行政许可法规明确规定了应取得前置许可资格证或资质证书或其他特许证照后方可从业或生产经营的,无论本采购文件是否作明确约定,供应商都应按法规要求提供,否则评标可以根据具体的响应情况综合判定其投标无效。
  (8)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审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询价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不同响应文件需单独密封包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供应商应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询价地点,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20.2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3对于采购文件中要求另带原件备查(或必查)的资料,原件资料可由投标人自行保管,也可以在投标时一并递交给采购方统一保管。无论是否递交给采购方保管,当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核实其原件资料时,投标人应当及时当场提交给评标委员会核实,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涉及资格性、强制性审查的投标无效)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询价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询价及评审过程
22.询价小组的组建及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3.2 供应商成交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询价采购单位将于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交通知书。
23.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4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承诺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候选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人民检察院查询出具的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或书面声明。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事项
  
  
25.签订合同
  25.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2 询价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5.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5.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5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两份)送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合同编号。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5.6 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询价中的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6.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6.1 本采购项目内各包不允许成交供应商在包内物资进行分包。
  27.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29.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9.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0.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2.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33.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3.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由采购人直接支付 。
  
  
八、询价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价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询价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询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其  他
  37.本询价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询价文件不再做调整。
  38.(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询价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询价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0%。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0.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在 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提供本次采购货物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良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询价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投标人具备本次采购经营范围,合格有效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若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需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说明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代表要提供跟投标企业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复印件;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工资关系证明。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原件,提供2017年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或银行资信证明。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
  (6)提供2017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由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8)投标供应商提供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档案承诺函或书面声明原件。
  (9)投标人提供未挂靠、未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声明原件。
  (10)投标人必须对自己的诚信情况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书原件。
  (备注:以上资料,如是复印件均需加盖鲜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1.项目概述
  会理县人民法院,因日常工作需要,需采购执法执勤车2台。具体参数及要求详购采购项目清单等.
  2.1关于本次投标产品的要求
  招标编号:HLCG2018-A139
  2.1.1投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投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标有合法品名及商标、原装包封的经合法渠道取得的原厂制造合格正品。投标供应商在采购响应文件中必须注明所投产品的详细型号及具体参数。
  2.1.2本次采购,投标供应商可选择投一个包或全投,但采购项目包内不允许分拆投标。
  2.1.3本次采购项目要求各包内要求各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配置及技术参数不得低于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列出所投产品详细的技术参数,否则为无效投标)。
2.项目清单
  招标编号:
  
  
  3.项目要求
  3.1 第一包。
  3.1.1技术要求:
  包一:会理县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参数:
  备注:1.采购物品必须运到会理县人民法院安装调试好.此报价包含送车费、不包含购置税。
  4. 商务要求
  a.交货时间地点要求:签订合同后合同约定,采购物品必须运到会理县人民法院安装调试好。
  b.货款支付: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95%,待质保期满后再支付剩余5%。
  c.违约责任:见合同条款
  d.售后服务: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e.供应商所提供设备如因经销权纠纷,被其他人追究,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供应商负责。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询价小组将在
  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
  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报 名 介 绍 函
  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兹介绍我公司          等        位同志前往你处参加会理县HLCG201  -   号采购报名,项目名称(                      )包号(              )请予以接洽。
  公司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                     (QQ邮箱)             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若联系方式不准确,以致采购中不能顺畅联系,责任由我方自负)。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采购编号:XXX)询价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询价、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四、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询价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询价通知书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询价通知书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询价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条第5小条“充分、公平竞争保障”要求中的行为。
  四、公司从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投标供应商提供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档案。
  八、如本项目询价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进行投标等违法行为。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五、报价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询价通知书(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询价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报价在最高限价以内。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询价通知书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XX份,用于询价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询价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询价,我方报价有效期为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起算之日起 XXX天。(不少于180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六、报价表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进口货物请列明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和不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
  2.应完整填写产品的品牌和型号或项目内容。
  注:每个包的报价表一式二份,一张报价单上只能有一个包的报价,如出现多个包的报价将作为无效报价。一个包的报价内容超出一张纸的,每张均必须加盖投标人鲜章。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XXX行业,从业人员XXX人,营业收入XXX万元,资产总额XXX万元,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XXX单位的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九、制造商家授权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XXX(制造商家名称)是在XXX(国名)依法登记注册的,其厂址现在XXX。
  XXX(被授权公司名称)是在XXX(国名)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主要营业地点现在XXXX。
  XXX(制造商家名称)授权XXX(被授权公司名称)为我方制造的XXX品牌产品的合法销售商(授权销售的产品清单附后),参加XXX项目第XXX包的报价,全权处理与该产品采购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作为制造商,我方承诺,为本次采购提供的货物为原厂制造、合法渠道供应的全新产品。我方保证以政府采购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报价共同承担和分别承担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义务。
  授权单位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附:授权销售产品清单
  注:1.供应商也可提供制造商家自有的授权格式文件,但授权文件中必须明确:制造商和被授权单位的名称及登记注册地、参加报价的项目及采购编号、授权产品、授权日期、授权单位的公章。制造厂家可以是派出机构。若由代理商授权的,须同时提供证明代理商有授权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若由国外制造厂家直接授权的,签字或盖章均可)
  2.对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可以在成交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文件特别注明不需要提供授权书的采购项目,可以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十、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第XX包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十一、商务应答表
  第XX包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十二、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十三、报价产品技术参数表
  采购编号:
  注:1.供应商必须把采购项目的全部技术参数列入此表。
  2.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十四、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十八、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确认表
  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确认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有关谈判保证金收退的温馨提示:
  1.谈判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保证金提交以到账时间为准。请各报名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谈判保证金,避免因银行退票等,出现保证金未按时到账等情况影响您的正常询价。
  2.为了更好的退还保证金,请各供应商用正楷填写 “确认表”在开标截止日期即开标当天,开标仪式结束后,递交给我中心项目工作人员。
  3.开标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网站为:四川政府采购网
  4.保证金退还程序:
  未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若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没有收到保证金的,可拨打财务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查询。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并向我中心递交采购合同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若提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保证金的,可拨打财务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查询。
  
第七章  评审方法
  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74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川财采[2015]36号)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1.询价程序
  1.1供应商签到并递交响应文件。
  1.2资格审查。
  1.3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当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1.4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1.5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1.6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询价小组拟出具评审报告前,询价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
  1.7询价小组编写评审报告。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由询价小组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1.8采购人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9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2.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2.1熟悉和理解询价通知书和停止评审。
2.1.1 询价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询价通知书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询价通知书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询价办法和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询价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询价通知书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询价通知书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询价通知书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询价通知书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询价通知书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询价通知书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询价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询价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询价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2询价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询价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询价资格。
  2.2.3询价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3询价。
  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询价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4一次性报价。
  2.4.1询价小组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2.4.2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复核。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询价小组复核结束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7现场复核
  2.7.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询价小组拟出具询价报告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询价通知书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询价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询价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询价小组采纳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询价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询价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询价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询价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询价小组已经出具询价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8出具询价报告。询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等;
  (五)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2.9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2.10供应商资格审查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为依据,审查范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询价小组资格审查过程中,其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2.11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或注明。
  2.12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询价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询价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13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询价小组会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4 供应商现场报价,应当在评审室外填写报价单,必须按照报价表格式完整填写,并签字或盖章,密封递交现场监督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询价小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报价单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2.15 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不得串通。发现供应商存在串通的,询价小组应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1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询价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评审纪律
  3.1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3.2评审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询价过程和结果。
  3.3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询价小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服从评审现场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 政府采购法》、《 合同法》及XX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A、合同货物
  B、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RMB¥        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包装、运输、检测、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之前全过程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C、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货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安装进度。
  D、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3-5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10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30日内全部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最迟应在2018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 货物在乙方通知供货完毕后   日内初步验收。
  (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不合格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 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交货完成后   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09〕30号)的要求进行。
  E、付款方式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日 内向甲方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计算款额¥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全部货物交付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      日内,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款项:¥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3、合同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满    后,甲方财务部门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     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      元, 人民币大写:              元整;
  4、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F、售后服务
  1、按国家相关标准及谈判文件要求执行。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G、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  的违约金;
  (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   /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 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   /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XX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   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H、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I、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份,乙方份,政府采购中心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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