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泸江财采〔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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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责令整改通知书(泸江财采〔2021〕30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07 10:55
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责令整改通知书
当事人: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和体育局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6号党政大楼3楼
根据《泸州市市财政局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项目)工作移交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经本机关核实,你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问题:
1.“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和体育局幼儿园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编号:5105022020000777)”、“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和体育局学生作业本(采购编号:5105022020000161)”项目均存在“采购合同未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告”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2.“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和体育局LED护眼灯采购项目(采购编号:5105022020000800)”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采用扣分模式,技术要求部总扣分项远大于设置的分值。”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的规定。
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和体育局学生作业本(采购编号:5105022020000161)项目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采用扣分模式,技术要求部总扣分项远大于设置的分值。”以及“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样品15分,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泸州市市财政局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项目)工作移交监督检查工作底稿》、《财政监督问题确认函》为证。
二、整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公告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理。
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2021年 9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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