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乐市财政采〔202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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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乐市财政采〔2021〕102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18 17:45
乐 山 市 财 政 局
责令整改通知书
市生态环境局:
我局在办理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乐山库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1101202100071)投诉事项中发现,你单位在该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编制的采购文件中,资格条件或技术参数设置未明确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本项目采购物品清单“医用急救箱”中的电子体温计为二类医疗器械,应按二类医疗器械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并未对此作出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并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报市财政局。
乐山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