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筠财责改〔20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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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四川 | 城市 | 宜宾市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筠财责改〔2021〕52号 | |
采购单位 |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财政局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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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 筠财责改〔2021〕52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26 09:17
筠连县海瀛小学、筠连县定水初级中学、筠连县胜利街小学、筠连县希望小学: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1〕59号)要求,四川省财政厅组织检查评价组对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工作,并将检查发现的有关我县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移送我局处理。现将有关整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发现的问题
1.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筠连县筠连镇海瀛小学(小学部)、筠连定水初级中学、筠连胜利街小学、筠连希望小学营养改善食堂供餐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编号:5115272020000339)的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4项开标程序中,要求“……其他供应商现场有异议的,须现场提出,现场不提出的,事后将不再接受相关事宜的质疑”。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 )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 )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 )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规定。
2.政府采购合同未按时进行公告。我局在2021年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发现该问题,已对筠连县海瀛小学、筠连县定水初级中学、筠连县胜利街小学、筠连县希望小学四个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本次不再处理。
以上事项有《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问题汇总表》、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底稿、筠连县希望小学、筠连县胜利街小学、筠连县筠连镇海瀛小学营养改善食堂供餐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评审报告、采购合同公示截图等资料予以证明。
二、整改意见
责令你们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筠连县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筠连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认真整改违规问题,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筠连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股,地址:筠连县定水路财税大楼309室,电话0831-7683561)。
筠连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