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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广财采【2021】2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广元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广财采【2021】21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26 19:13
一、项目编号: 5108012021000018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广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2020年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重大疫情防控救助体系建设项目(包件三)(第三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爱德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5层24、26、28、30、32、34号
被投诉人1:四川富土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元市利州区国投大厦15楼12号
被投诉人2:广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滨河北路203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豪霆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单元6楼620号
四、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1年3月11日收到四川爱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的投诉书,投诉人就“四川省广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2020年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重大疫情防控救助体系建设项目(包件三)(第三次)”(项目编号:5108012021000018,以下称本项目)中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本局于8月25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广财采〔2021〕18号),认定投诉事项理由一、二、三成立,理由四、五不成立,另本局在对该项目进行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无法按采购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法提供所有制造商的中小企业信息,影响采购公正,决定予以废标。投诉人不服处理决定,于6月2日向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财政厅于7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川财复议〔2021〕33号),认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本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广财采〔2021〕18号),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局重新进行了审查。2021年8月3日,本局收到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重新启动投诉处理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根据投标报价、评标结果、综合评分明细表得出本项目四川豪霆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盛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百联创维科技有限公司均享受“小微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我公司认为四川豪霆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回复称厂家属于小微企业,质疑事项不成立。
涉案项目于2021年1月14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1年2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
2021年3月4日,广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四川豪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本局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广元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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