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泸江财采〔2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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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泸江财采〔2021〕37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30 18:26
当事人: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和体育局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6号党政大楼3楼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调查组于2021年7月16日对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衡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经监督评价发现,你单位在采购“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和体育局幼儿园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编号:5105022020000777)”中存在“招标文件履约能力部分,将生产厂商购买产品责任险的年限设置为评审因素,实质上限制了生产厂商的经营年限”的情形;在采购“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和体育局LED护眼灯采购项目(采购编号:5105022020000800)”中存在“货物类采购,将投标人或制造商拥有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强制性产品(照明电器)认证技术专家设置为评审因素,和项目需求无关”的情形;在采购“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和体育局学生作业本(采购编号:5105022020000161)”中存在“履约能力部分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该证书评定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取消,目前只有少数行政区域在颁发,且评定指标大多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关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泸州市财政局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项目)工作移交监督检查工作底稿》、财政监督确认函为证。
上述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之规定。
现限你(单位)于2021年 9月30日之前,作出如下整改:在收到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