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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界河治理二期北仑河东兴市白鹤岭河段整治工程(第II标段)线下领取纸质图纸的通知第1次答疑澄清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招标编号: E4506002841000671001001
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广西界河治理二期北仑河东兴市白鹤岭河段整治工程(第II标段)为机密项目,须对其技术图纸进行保密。经研究,将对广西界河治理二期北仑河东兴市白鹤岭河段整治工程(第II标段)纸质技术图纸采用线下现场领取方式领取,具体要求如下:
1.请各潜在投标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防城港)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后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并携带保密协议原件于2021年10月20日16时30分前(每日上午8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防城港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东塔7楼707室)领取纸质技术图纸。
2.请已经领取技术纸质图纸的各投标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妥善保管本项目的技术纸质图纸,并在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将技术纸质图纸退还给招标代理机构。
3.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南弘业大厦1805
邮编:528403
联系人:邱工、李工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0760-88321711
招标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海悦华府一单元12楼1203室
邮编:538001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0770-2882818
监督部门:防城港市水利局
监督电话:0770-2836450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项目保密协议(格式)
  甲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鉴于: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广西界河治理二期北仑河东兴市白鹤岭河段整治工程(第II标段)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工程设计资料、招标工作方案及相关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二、保密义务
  1.乙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参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乙方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及妥善保存。
  3.乙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乙方从事该项目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乙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4.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甲方,或者按照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项目招标结束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的要求。
5.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乙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
三、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乙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果甲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甲方还有权采取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四、免责条款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或政策变化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六、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防城港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七、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日期:

 
注:
1.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身份证明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携带以下资料签订保密协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申请人携带已填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保密协议及上述第1点所需资料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海悦华府一单元12楼1203室)办理保密协议签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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