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尔康市中心城区河堤GRC板改造项目”的质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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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四川 | 城市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马尔康市中心城区河堤GRC板改造项目" | |
采购单位 | 马尔康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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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尔康市中心城区河堤GRC板改造项目”的质疑回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10-19 10:42
关于“马尔康市中心城区河堤GRC板改造项目”的质疑回复
(招标编号:513229202100065)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凉山瑞世恒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宁远街宁远小区门市1层11号
邮编:623299
联系电话:13648005978
法定代表人:罗方才、513428199212100612(姓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龙玢岑、51011319981210201X(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马尔康市中心城区河堤GRC板改造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513229202100065
包号: /
采购人名称:马尔康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正天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凉山瑞世恒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马尔康市中心城区河堤GRC板改造项目”(项目编号:513229202100065)的评审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2021年10月13日向我单位送达质疑函,我单位依法予以受理,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
本项目中标公告中未包含综合评分单项得分明细情况,只有总得分和报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及时对评审报告和结果公告进行了复核,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1、 你公司以结果公告违背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川财采(2015) 37号)。该规定实施时间是2016年6月1日,有效期为5年。该文件已过期,不适用本项目。
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你公司的评审得分为369.65,排名第二。均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予以公示。
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认定质疑事项1不成立。
2、质疑事项2(详见质疑函):
对于此次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存在质疑,你公司认为评审小组的评分主观因素过强,具有严重的倾向性,评分严重倾向于中标人,对其他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未做到真正的公平竞争,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招标文件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但评标委员会未停止评标工作,违反了相关规定。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及时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进行了复核,结合查看评审过程的音视频资料及评审专家评审过程资料、专家询问,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供应商投标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你公司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未按规定提交我方不予受理。
2.你单位质疑评审小组的评分主观因素过强,具有严重的倾向性,评分严重倾向于中标人,对其他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未做到真正的公平竞争,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录音录像、专家询问等,评审小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审方法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的规定独立评审,不存在“具有严重的倾向性,评分严重倾向于中标人,对其他投标人实行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未做到真正的公平竞争,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请你单位提供该项质疑必要的证明材料。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认定招标文件和评审过程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质疑答复人:马尔康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中正天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质疑答复时间:2021年10月1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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