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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遂财采〔2021〕6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四川省遂宁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遂财采〔2021〕61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10-18 18:23
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川省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1〕59号)要求,财政厅检查组抽查了你单位河东院区手术室医用设备、分子筛制氧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925)等三个项目,并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我局。经核实,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一、整改事项
(一)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你单位河东院区手术室医用设备、分子筛制氧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925),项目配置中含有办公桌、办公椅等办公家具,属2020年四川省执行的集中采购目录中“家具用具 ”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之规定。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你单位河东院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411)项目,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履约能力3规定“所投200万像素高清POE枪机产品生产商具备良好信用,被认定为省级或以上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得2分,其他不得分”,由于各省级或以上部门规定申报年限不一致,导致新注册企业不能获得此证书,属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项目综合明细表中履约能力8规定“19英寸诊室网络液晶一体机取得外壳材料抗菌检测测试报告并符合规范要求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此内容与项目需求无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未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你单位河东院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411)项目,视频显示评审开始后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14:15至15:56期间)多次长时间离开评审现场及监控区域,累计时间超过1小时,但未见请假及特殊情况说明。不符合《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之规定。
(四)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你单位智慧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一期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859)招标文件招标人须知中载明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为5%,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样例中也载明履约保证金条款,在正式签订合同中没有履约保证金相关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五)未在规定时间公告采购合同。你单位智慧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一期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859)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合同公示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我局将择期对你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遂宁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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