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遂财采〔20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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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遂财采〔2021〕62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10-18 18:23
责令整改通知书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河东新区分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1〕59号)要求,财政厅检查组抽查了你单位联盟河支流(河东新区段)水环境综合治理购买服务项目(一期)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1274),并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我局。经核实,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一、整改事项
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该项目磋商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服务方案”评审因素存在“完全符合项目需求”和“不符合项目需求”等表述,“投标文件规范性”评审因素存在“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的情形得2分”等表述,评审标准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我局将择期对你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遂宁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