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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遂财采〔2021〕63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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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四川省遂宁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遂财采〔2021〕63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10-18 18:23
责令整改通知书
 
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1〕59号)要求,财政厅检查组对你单位2020年遂宁市河东新区联盟河漂浮物打捞及沿岸保洁服务外包项目(观音湖入口至橡胶坝段)(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301)、2020年遂宁市河东新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278)、2020年河东新区餐厨垃圾含油废水的运输和处置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1241)、2020年河东新区市政维修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188)等4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我局。经核实,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一、整改事项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020年遂宁市河东新区联盟河漂浮物打捞及沿岸保洁服务外包项目(观音湖入口至橡胶坝段)(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301),采购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中“五、商务要求”项目服务地点为河东新区,“第七章 评标办法”4.3.3综合分明细表“本地化服务”要求“中标一个月内在项目实施所在地设立办公场所得1分”,未发现在项目实施所在地设立办公场所与该项目采购需求的直接关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
(二)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2020年遂宁市河东新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278),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第2项技术服务方案中存在“阐述不清晰,不完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描述;2020年河东新区餐厨垃圾含油废水的运输和处置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1241),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第2点“集中运输方案”、第3点“无害化处理方案”未细化量化;2020年遂宁市河东新区联盟河漂浮物打捞及沿岸保洁服务外包项目(观音湖入口至橡胶坝段)(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301),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服务方案中存在“阐述不够清楚”“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响应文件规范性中规定“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偏差的得1分,有一项偏差的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对“制作规范”无明确规定等描述;且“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规定项目需配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专业的打捞机动船2条”,在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中未见要求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的必须具备“船舶驾驶员证书”,在“履约能力”中规定“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具有有效的船舶驾驶员证书,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4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之规定。
(三)未在法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0年河东新区餐厨垃圾含油废水的运输和处置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1241),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2020年12月22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2月2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之规定。
(四)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2020年遂宁市河东新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278),包1、包2、包3的合同签订时间均为2020年7月24日,合同公告时间分别为2020年7月29日、8月7日、7月29日;2020年河东新区市政维修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188),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7月8日,合同公告发布时间2020年7月17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完善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我局将择期对你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遂宁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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