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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遂财采〔2021〕57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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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四川省遂宁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遂财采〔2021〕57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10-18 18:22
责令整改通知书
 
遂宁市委组织部: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1〕59号)要求,财政厅检查组抽查了你单位全市村(社区)党组织学历提升培训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935),并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我局。经核实,现就发现的问题请你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一、整改事项
(一)未见采购人向代理机构出具的采购人代表授权函。该项目相关资料中,未见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5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之规定。
    (二)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该项目公开招标成交公告时间2020年9月30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2020年10月16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合同公告发布时间2020年11月9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之规定。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项目综合评分明细表“综合实力 1、供应商有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图书和实训车间的得8分,......或供应商书面承诺中标后提供齐全供应商有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图书和实训车间的得2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完善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市财政局将择期对你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遂宁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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