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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遂财采〔2021〕52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四川省遂宁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遂财采〔2021〕52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10-18 18:21
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川益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1〕59号)要求,财政厅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遂宁市河东新区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我局。经核实,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
一、整改事项
(一)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遂宁市河东新区财政金融国资管理局(河东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筹备组)DG63型多功能智能型登高平台消防车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985),采购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技术培训方案”“售后服务”存在“表述不清楚”“不具备可行性”等表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之规定。
(二)代理协议不符合规定。遂宁市河东新区财政金融国资管理局(河东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筹备组)DG63型多功能智能型登高平台消防车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985)委托代理协议书中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5000元需求论证费用。不符合《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按照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工作所需费用,通过申报专项工作经费列支”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我局将择期对你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遂宁市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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