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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遂财采〔2021〕54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四川省遂宁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遂财采〔2021〕54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10-18 18:25
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川博海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1〕59号)要求,财政厅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遂宁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我局。经核实,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
一、整改事项
(一)委托代理协议不符合规定。四川省遂宁市消防救援支队前突应急通信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224),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四川省遂宁市中医院肺功能测试系统 (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906)和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警官培训中心室外田径场跑道及灯光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649),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费收费标准和具体数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之规定。
(二)评审报告确认不规范。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警官培训中心室外田径场跑道及灯光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649),遂宁市公安局警官培训中心未确认评审报告。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14〕214 号)第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的规定。
(三)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四川省遂宁市中医院肺功能测试系统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906),磋商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规定的评分标准为磋商文件带“★”号的,“每有一项负偏离扣3分,最多扣15分,其余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最多扣30分”该评分标准中技术要求的项数与分值不对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之规定。
(四)档案管理不完善,音像资料缺失。四川省遂宁市中医院肺功能测试系统 (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906)、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警官培训中心室外田径场跑道及灯光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649)、四川省遂宁市消防救援支队前突应急通信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224)三个项目相关音像资料缺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2313824)。我局将择期对你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遂宁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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