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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宜宾某部队检验试剂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宜宾某部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宜宾某部队检验试剂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宜宾某部队检验试剂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BZFCS-190704-004C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项目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宜宾某部队
采购单位地址:四川省宜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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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代理机构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4栋16楼04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详见其它补充事宜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6.094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07月17日 10: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7月05日 09:00 至 2019年07月1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4栋16楼04号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获取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7月17日 10:00 至 2019年07月17日 1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4栋16楼04号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7月17日 10: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4栋16楼04号
 
四、其它补充事宜: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①企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事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④个体工商户: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需在有效期内,且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均需加盖鲜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可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可自拟】。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17年或2018年度财务状况(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任选其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可提供2017或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②也可提供2017或2018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财务制度(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书面承诺,也可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8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和2018年任意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成立未足一年的新公司可提供承诺函】;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书面承诺,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或有效的投标保函原件;
9.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
10.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11.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可书面承诺,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资格性承诺函;
13.投标人认为需要(或应当)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①产品制造商需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表;
②投标产品需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③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备案表复印件。
以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印章(鲜章)。
注:以上证明材料缺一不可,证明材料不齐或未按规定加盖为无效投标。
三、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强制性规定,生产、销售产品和产品本身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提供相关许可和认证证书复印件(投标产品属于前置许可、认证等的除外);
四、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认为需要(或应当)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实质性要求,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项目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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