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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2022-2025年非教学楼宇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FUT-DX-2022-028/ZB20220536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合肥工业大学2022-2025年非教学楼宇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7月1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无;
更正日期:2022年07月2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及疑问,现统一答复如下:
1、“1、项目招标公告中提出资格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全部由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 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2、本次招标分为2包,预算金额“第1包:1667.4463万元/3 年,第2包:1644.0790万元/3 年”。依照上述两个条件,合肥工业大学此次招标预算超3000万元,属于大型采购,根据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其中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和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以及最新2022年5月30日财政部《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中“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上。”,依照中小型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本次合肥工业大学物业招标做合理划分,不应只向中小型企业开放。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文件中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故根据上述政策法规,为了体现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打造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本次招标需要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同时开放,在国家给予扶持中小型企业同时,不应有拦截大型企业参与的门槛的设置条件。”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及本项目特点,采购人确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关于“合肥工业大学2022-2025年非教学楼宇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最低评标价法)(第1包、第2包)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年开票金额超过500万元)是非常不公平的,具有明显倾向性。因为小规模的企业、且具有约定的业绩等资信的,据我们自己统计也不过3-5家企业(贵单位可以作市场调查)。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也为采购人选择有实力的物业企业,建议最后的价格采用不含税报价进行评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关于“合肥工业大学2022-2025年非教学楼宇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FUT-DX-2022-028/ZB20220536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最低评标价法)(第1包、第2包)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其中政策性费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样一般纳税人根本就没有中标的机会,具有明显的指向性,违反了招投标法,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做法。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但在报价时,是否可以用分公司进行报价,承诺中标后用分公司开票,这样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
 
4、““合肥工业大学2022-2025年非教学楼宇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于2002年7月15日挂网,评标办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最高限价∶第1包∶1667.4463万元/3年,第2包∶1644.0790万元/3年;且投标报价总价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政策性费用”中价格。此种招标方式是否缺乏竞争性?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三章“四、报价要求”中给出政策性费用测算为∶ 第1包∶一般纳税人政策性费用测算16607409.96元,第2包∶一般纳税人政策性费用测算16385977.82元。一个包1600多万的物业项目,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只有几万元的差距,且又为最低价中标,请问这种招标方式何来竞争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答:本项目评标办法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项目最高限价按已批复的预算设定,政策性费用是根据项目服务需求配备的人员进行测算,按招标文件执行。
 
5、整个招标文件未对技术资信部分进行评标打分,只设置了很低的符合性门槛,且参与项且投标的企业只可以是中小微企业,这种最后就是大量小微企业压着政策性费用的价格报价,同为最低价,最后靠摇号确定中标单位。如此大型规模的物业招标,把大中型物业企业全部排除在外,不设置技术性评分条款∶又没有价格竞争性,最后靠摇号从大量小微企业产生中标单位,如何选拔好的有实力的物业企业?如何保障服务质量?这种招标方式同时也严重损害了业主方选用优质服务供应商的权利。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一章“二、申请人资格要求”中明确指出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全部由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意味着中型和大型物业企业全部不可参与投标,将排除在中标可能性之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及本项目特点,采购人确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6、招标文件资格要求限制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资格要求的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判定标准就是以企业的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限定的,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一章∶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1包、第2包)∶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全部由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及本项目特点,采购人确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合肥工业大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鼎信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188号港澳广场A座17-20层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张春梅,0551-65860136-8643、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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