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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央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二次降价挂牌)转让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开标倒计时

天 小时 分钟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安徽中央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二次降价挂牌)转让
项目法人:安徽安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地址:芜湖市
立项批文名称: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项目审批单位: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监督部门:安徽省国资委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处代理机构:
交易平台: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项目建立时间:2022-07-26 08:54:06.0


公告正文
标的名称安徽中央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二次降价挂牌)转让
项目编号AH2022DF500052监测编号G32022AH1000010-3
挂牌公告期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万元)5650.492000 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2-07-26挂牌期满日期2022-08-08
信息预披露起始日期信息预披露结束日期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安徽 芜湖市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建筑业 房屋建筑业
信息发布网站
安徽省产权交易网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名称 安徽中央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芜湖市花津南路39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胡学定 标的所在地区 安徽 芜湖市
成立时间 2013-08-26 注册资本(万元) 10000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房屋建筑业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0772117977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
职工人数 3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股东数量(个) 2 股份总数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1 安徽安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51
2 芜湖宇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49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14637.538684 6427.182779 4820.387084
资产总计(万元) 负债总计(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32541.501416 13751.720565 18789.780851
审计机构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2021-12-31 2898.000231 267.444915 200.583686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万元) 负债总计(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月报 19434.405498 9434.405498 10000






(万元)
评估机构 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22-05-09
评估基准日 2021-11-30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万元) 17240.330000 18422.640000
负债总计(万元) 6112.200000 6112.200000
净资产(万元) 11128.130000 12310.44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 6278.324400
产权转让专项审计的审计机构 皖新专字【2022】第16号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重要信息披露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否(不放弃)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由转让方负责。
2、依据《安徽安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安徽中央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华安评报字【2022】033号中特别事项说明,提请投资人注意:标的企业现有银行账户中,余额为11,268,234.02元的账户现被芜湖市住建局冻结。截至评估报告日,相关政府部门未出具明确的进一步处理或处罚通知。此事项对评估结论影响重大且影响金额无法可靠估计。

3、标的企业学府壹号地下负一层和负二层尚未销售的车位,未办理产权证。

4、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5、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安徽中央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皖新专字【2022】第16号)、《安徽安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安徽中央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华安评报字【2022】033号)、《法律意见书》。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安徽安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369号CBD中央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 毕义友 注册资本(万元) 20,000.000000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商务服务业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48910629M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51%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1%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日期 2021-12-27 批准文件及文号 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5650.492000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须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1)原股东以场内方式行权的,应在挂牌期间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原股东以场外方式行权的,由转让方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股东,征询原股东是否以该最终市场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须在30天内给出书面答复。原股东同意以最终市场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书面答复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逾期未进行书面答复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报价最高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市场价格,非股东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审核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以密封函的形式对受让价格进行书面报价,每个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只能填报一个书面报价,一经递交不得更改及撤回;

(4)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且无其他股东履行场内申请程序的,交易活动终结;

(5)如公告期内有原股东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则原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不再就是否以最终市场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规则》执行。

2、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已符合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5、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

7、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的。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详细 交纳金额(元) 6,500,000.00 保证金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交纳账号
收款单位: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14755000000164706 开户行:华夏银行合肥金屯支行(线下转账使用)
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协议转让
延牌规则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不足(0)个,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个周期
加价幅度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交易争议解决办法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机构联系人 俞经理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551-62871615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yujing@aaee.com.cn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6699号滨湖时代广场G1幢1层(国元证券东边)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业务服务大厅 网址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机构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的材料
材料名称是否需要原件是否需要复印件上传电子版
1、竞买协议需要不需要不需要
2、产权受让申请书需要不需要不需要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适用)需要需要不需要
4、公司章程不需要需要不需要
5、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适用)需要需要不需要
6、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需要需要不需要
7、同意受让内部决策文件需要需要不需要
8、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受让批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需要需要不需要
9、银行资信证明(法人)需要需要需要
10、资金能力证明(自然人)需要不需要不需要
11、被授权人相关证明文件需要需要不需要
12、联合受让其他材料(如果联合受让,请提供此项)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
13、公告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需要需要不需要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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