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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安创城抽检)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仓山区农业农村局
乙方: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4]HZZB[GK]2022014的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安创城抽检)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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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090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福州市仓山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安创城抽检) 将所有检测数据自动上传至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 90(天) 采用的检测方法均通过实验室认证或认可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柒万陆仟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20 ) 天内提交检测报告;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麦园路52号仓山区农业农村局;
4.3交付条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完成《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安创城抽检)项目》(项目编号:[350104]HZZB[GK]2022014),负责仓山区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安创城抽检)项目,农产品定量检测批次为435批次,农产品农残快速检测批次为1000批次,总计1435批次,服务费用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大写金额:伍拾柒万陆仟元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任务完成后递交完整无误的检测报告和汇总表以及需要说明的材料与报告等,按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国家有关标准规定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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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任务完成后递交完整无误的检测报告、汇总表以及需要说明的材料和报告,且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中标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应收款项的发票,采购人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10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10、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订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定量检测的所有检测项目乙方拟采用的检测方法均通过实验室认证或认可。 14.2、★ 本抽检工作方案所涉及的内容、数据、原始记录、问题样品报告及处置报告等工作文件,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不得将抽检任务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14.3、承检机构应当协助组织抽检监测的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抽检监测计划和方案的起草、食品抽样工作以及抽检监测的结果汇总和质量分析。承检机构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14.4、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保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必要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证明。 14.5、抽检过程中,应通过拍照取证对抽检情况进行记录,相关图片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现场填写抽样单时,应注意抽样单上填写的抽检基数、购进日期等信息务必与被抽检单位的台账相符。 14.6、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定量检测出具正确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14.7、承检机构应承担,包括正常作业所需的买样费、抽样费、检验费等一切劳务、材料、设备、器具、备件、服装费、损耗、包装、运输、维修、税费、各类保险、利润以及完成合同条件所需的一切开支。还要考虑到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索赔和变更。 14.8、开展定量检测服务,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农业农村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14.9、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组织实施抽检监测的农业农村部门。 14.10、开展定量检测服务,食品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14.11、开展定量检测服务,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14.12、开展定量检测服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实施抽检监测的农业农村部门。 14.13、开展定量检测服务,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发现问题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一式五份)和电子扫描件(包括抽检监测结果汇总表、抽样单及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书,下同)报送组织实施抽检监测的农业农村部门。 14.14、开展快速检测服务,快速检测样品必须来源于当地农产品种植或养殖基地,不得从农贸市场、连锁超市、机关学校食堂、酒店、小吃店等市场流通或餐饮环节采样,同时确保样品来源单位书写完整正确(如为生产主体,应写明营业执照全称;如为散户,应写明具体村名、散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对样品来源于市场流通或餐饮环节、样品来源单位书写不规范的快速检测数据将视为无效数据,不予统计。 14.15、开展快速检测服务,出现不合格样品时,要立即通知组织实施抽检监测的农业农村部门,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复检。如因基层实验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须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如因设备故障导致的,须通知相关设备售后人员尽快排除故障。对同台设备同一实验室人员不允许出现2次及以上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而产生不合格结论的。 14.16、开展快速检测服务,快速检测要按照“检测什么参数就要标注什么参数,检测参数界面、速测打印单不得简单笼统标注农残或者兽残”要求。 14.17、承检机构能适应组织实施抽检监测的农业农村部门的日常工作、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抽检需求。甲方需要实施应急、执法等抽检任务时,承检机构及时协助甲方制定抽检方案,同时派出不少于2个抽样组(每组2人或以上),快速出动配合甲方开展抽检,从接到甲方指令起2小时内到达现场。对甲方提出的样品复测、交叉检测等需求时,承检机构应无条件配合。 14.18、抽样和检验要分离。即对某一食品的抽检,承检机构派出的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承检机构确定抽样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 14.19、抽样前准备工作、抽取样品、样品运输、抽样纪律等程序,承检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执行。 14.20、抽样前的沟通、抽样期间的信息收集。抽检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明和监测方案文件,并且在抽样前主动出示。抽样过程要与受检单位人员确认种植产品、产品是否上市或进入收获期、近期农药使用情况及是否已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等情况。抽样时要询问样品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抽样单,包括:①样品名 称,②产地(抽样地点),③产量,④价格,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⑥调查蔬菜生产规模、管理情况以及最近一次农药使用情况等。 14.21、抽样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以及产品标称的保存条件对抽取得样品进行保管、运输,并应建立相应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每批次样品的保管、运输方式、时间、以及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温度),实现可追溯。抽完样品后应及时送至实验室进行保存及交接,并应建立相关保存及交接台账。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易腐败的产品,原则上应在抽样当日内送至实验室进行保存及交接。 14.22、开展定量检测服务,监督抽检的样品现场制样应一式三份,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和待抽查样品,由承检机构支付买样费,原则上应索取正式发票留存报销和备查;无正式发票的,应当索取其他买样费用的证明,且要由被抽样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管理人在费用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 14.23、承检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样品(含复检备份样品和待抽查样品)进行保存。对于保存期满的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采用合法合理方式进行销毁,销毁的记录留存备查。 14.24、承检机构具备相关的检验检测设备及检测人员。 14.25、承检机构应当配备与抽样任务相匹配的交通运输工具(如抽检产品涉及需冷藏冷冻的,还应配备充足的冷藏冷冻运输设备)。 14.26、承检机构应建立样品保管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及时向甲方提供样品保管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对样品的处置。 14.27、承检机构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抽检监测任务,及时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配合甲方完成抽检情况分析报告的撰写。 14.28、承检机构必须遵守有关食品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严格遵守食品抽样检验的纪律和规定。 14.29、对抽样食品和被抽检人要严守秘密,不徇私情。 14.30、对抽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4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州市仓山区农业农村局 乙方: 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仓山区麦园路52号1号楼4层 住所: 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孵化基地崇敏街4号厂房
单位负责人: 徐俊 单位负责人: 许剑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李厚标
联系方法: 15880070843
联系方法: 1800603375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账号: 账号: 35001656840052510781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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