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合同项目 > 纸坊镇2022年度农产品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纸坊镇2022年度农产品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编号:E3708290666000384002
 纸坊镇2022年度农产品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工程名称:纸坊镇2022年度农产品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工程地点:嘉祥县纸坊镇
发包人:嘉祥县纸坊镇人民政府
签订日期:2022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嘉祥县纸坊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山东尚德建安有限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纸坊镇2022年度农产品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工程总承包事宜经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纸坊镇2022年度农产品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嘉祥县纸坊镇
工程概况:本项目为纸坊镇2022年度农产品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位于嘉祥县纸坊镇,项目主要建设一栋综合楼,总占地面积1820.00m2,总建筑面积4030.00m2。配套基础设施。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设计方案并确保其方案可行性;山东尚德建安有限公司、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合同范围内的施工、验收、移交等任务。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全部的设计内容,山东尚德建安有限公司、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任务比例为:70%;30%,并对其各自的施工内容负责验收、移交等任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工程所在地相关管理规定、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使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及满足发包人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所需的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专项深化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技术咨顾问服务。
2、工程施工与材料、设备采购,不限于:办公及生活用房等临时设施、施工临时用水、电(包含临时水电的方案报批、设计、施工)、临时道路(含与市政道路开口及恢复)、基础与主体结构(含二次结构)、给排水、承包人范围内设备设施的联动试车、满足发包人管理需要的相关零星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环境清理、市容维护(包含围挡边线至道路边线的门前三包责任)、交通、噪音、民扰(扰民)调停处理、建筑垃圾清理外运及处理等相关工作。
3、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书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整体移交,保修等。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竣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5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以实际开竣工日期为准。因发包人原因,计划开工日期延期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四、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满足相关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工程质量保修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4、服务设施、设备保修期:两年。
5、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五、合同价款
1、本项目工程款结算价款为:审计结算报告的价款*(1-建安工程下浮率)
2、设计费中标价:     元;大写: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合同约定,增加工程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
注:拨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终结算价格以审核结算后乘以(1-下浮率)为准。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 。
八、其他
1、合同订立时间:2022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嘉祥县
3、本合同一式拾叁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叁份,报送监管部门一份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一份。
 
 
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70829798653958F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724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sdsdja@163.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
账  号:                 账  号:37001686408050164141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邮政编码:272400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合体(设计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0531-87913010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专用条款
本专用条款的内容,是依据《通用条款》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拟定的;专用条款涉及的内容以专用条款为准;专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相应内容。
第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        
1.1.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
1.1.2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1、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持续的大雨大风等) 2、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 3、采空区或障碍物 4、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5、一方无法控制的  6、不能主要归因他方的 7、新冠疫情。
1.1.3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是指暴雨、台风、大潮汐、洪水、地震、泥石流、战争、暴乱等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其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对其后果不能克服的事件。其具体解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1.1.4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1.5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得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有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l)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业主提供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业主和承包商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商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商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1.6因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1.7在不可抗力发生后,若承包商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损失,应对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补充合同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济宁市相关的现行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国家现行规范、标准。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提供3份经发包人代表要求和批准由承包人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后14天内……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现场管理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
监理的权限: 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
2.4  保安责任
2.4.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4.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第3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与合同和施工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大样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每周五、每月25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资料;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三天内审定完毕。
3.1.2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满足工程管理需要   。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等级:
执业资格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执业印章号:
项目负责人职责: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负责人,经授权代表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执行项目合同,负责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权限:1)经授权组建总承包管理项目部,提出项目部的组织机构,选择、聘用项目部成员,确定项目部人员的职责;2)在授权范围内,按以上项目负责人职责规定的职责,行使相应的管理权;3)在合同范围内,有权按规定程序使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资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4)主持项目部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5)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
因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兼职其它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违约约定: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确有原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兼职其他项目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2天。
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1‰。
3.3设计项目负责人:
项目设计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等级:         
注册证书号:
设计项目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工作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对设计进度、质量和费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设计项目负责人权限:1)经授权组建项目设计部,提出项目设计部的组织机构,选择、聘用设计部成员,确定设计部人员的职责;2)在授权范围内,按以上设计项目负责人职责规定的职责,行使相应的管理权;3)在合同范围内,有权按规定程序使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资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4)主持项目设计部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设计的各项管理规定;5)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项目设计有关的内、外部事项。
因擅自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的违约约定:原项目设计负责人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监理人可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如原项目设计负责人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项目设计负责人,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3000元。因以上情况出现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项目设计负责人或各专业设计人每月在现场踏勘、交底、技术服务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天。
项目设计负责人或各专业设计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工程设计总价的1‰。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设计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监理人限期承包人在收到提交要求后3日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1000元;3日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设计项目负责人,并承担违约金3000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若承包人提出变更,需按照济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变更程序进行变更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人员,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若设计项目负责人出现违规、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如渎职、徇私舞弊、工作能力达不到要求、不服从发包人管理、态度不端正等),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更换合适的经发包方确认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当更换,未达到发包方要求,承包人需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3.4 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3.4.1  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职责: 执行本合同中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权限: 负责工程全面开工,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
因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兼职其它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违约约定:原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如原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3000元。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兼职其他项目,若出现该类情况,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不得继续兼职其他项目的同时承担违约金1000元。因以上情况出现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2天。
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1‰。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监理人限期承包人在收到提交要求后3日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1000元;3日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并承担违约金3000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擅自离场>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并承担违约金3000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若承包人提出变更,需按照嘉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变更程序进行变更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人员,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若承包人人员出现违规、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如渎职、徇私舞弊),发包人有权建议承包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更换合适的经发包方确认的合格人员,承包人应慎重考虑是否更换,未达到发包方要求,承包人需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关于承包人人员的约定: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再次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3天之内予以更换,并承担违约责任5000元;如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通知3天内仍拒绝更换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停止工作,并指示暂时停止施工。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原管理人员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可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如管理人员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擅自离场>3天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管理人员,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1) 因不可抗力因素(2)由于发包人原因。
若承包人(或分包人)制作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或任何其他有关工程的文件未能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而导致项目进度的滞后(包括但不限于延误了项目合同要求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应将赔偿发包人因该等延误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中标后 30 日内,提交计划  1 份。
4.1.2工期顺延的情况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工期可相应顺延。
(1)甲方提出的在已审定的施工图设计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引起项目关键线路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审定总工程量的3%,可顺延或缩短工期。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停工;
(3)工程由于甲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原因发生变更(包括甲方征地拆迁影响)而引起的全面连续停工超过10日历日以上的部分。
除以上情况外,是否顺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乙方应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工期的不利因素(如自然因素、天气因素、非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与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的交叉施工及如中考、高考、民歌节、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响应停工措施等济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影响以及施工机械设备、材料、人员的市场供应情况波动等)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承包人提交设计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设计进度计划2份。
若承包人(或分包人)制作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或任何其他有关工程的文件未能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而导致项目进度的滞后(包括但不限于延误了项目合同要求的开工日期),每延误1日的误期违约金额为1000元,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1‰,承包人应将赔偿发包人因该等延误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工程开工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采购进度计划2份。
4.3.2  采购开始日期: 由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合同约定实施。
承包人应在发货前不少于 7天,将任何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交付至现场的日期通知发包人。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承包人进场10日内必须将可行的周、月、季度、年度施工进度计划提报发包人和监理审核。过程中对发包人提出的工期调整,承包人须配合执行,未按照约定期限完成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1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1‰,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4.5  误期赔偿
既定工期,除发包人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一律不得顺延,季节性施工和节假日应包括在工期内,不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0.1‰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或人民币金额为:/。
因承包人原因,工期最长延误不得超过/周,如工期延误超过/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5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在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中,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参加,选择材料的供应商和确定品种、规格、价格后,由承包人负责签订供货合同,货款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供货商。因发包人选择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拖欠货款等特殊情况而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支付。对存有差价的材料应及时办理签证,待结算时一并找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运输、装卸及保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附有材质证明,进货厂家、质量证明及价格,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认定,到货后还应提供合格证、化验单等有关质量文件;承包人须将需要检测的材料样品送至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单位检测,发包人不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5.1.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采购、运输和保管发生后24小时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5.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受、运输与保管:/
5.3设计
5.3.1   发包人的义务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
5.3.2   承包人的义务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办法:执行通用条款。
5.3.3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及工期节点要求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及工期节点要求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及工期节点要求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及工期节点要求
5.4 设计阶段审查
5.4.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设计、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深化设计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方案评审、初步设计评审、施工图审查、专项设计审查,时间另行安排。
上述设计、审查、评审、测量/测绘等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
第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2)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             
(2)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提供方便。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另行协商。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              
第7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满足进场条件后三日内
7.1.2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按实际计量收费,水电费用按照当地标准价格计费,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3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清理现场的费用:   承包人承担
(2)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现场三通一平。
(3)协调地方关系,费用发包人承担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1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的要求执行。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的要求执行。
7.2.2  提交工程过程资料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性文件、报验表格等资料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签署意见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                 
7.2.5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发包人予以协助,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
(2)承包人必须遵循“方案先行,样板引路”的原则组织施工,每个工序施工前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选择合适位置制作实体样板,样板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在另行计取费用。
(3)工程交付前,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有效措施对已完工程进行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成品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4)发包人有权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施工作业内容,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下达的工作指令单积极组织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原因拖延施工。如若出现类似情况,将给与1000元/次违约处罚,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并不免除承包人继续施工的责任和义务。
(5)施工过程中存在批价时,承包人应积极上报签证单或价格确认单等文件,发包人会严格按照合同、计价规范等要求进行公平公正的价格确认。同时,承包人应持为项目服务的态度继续组织施工,不得以价格未确认等原因拖延施工,如若出现类似情况,将给与1000元/次违约处罚,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并不免除承包人继续施工的责任和义务。
(6)承包人必须严格服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其他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施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及时整改,不服从管理的由承包人支付违约罚款1000元/次,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有偷工减料现象的由承包人支付违约罚款1000元/次,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或返工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 承包人有责任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图错误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并可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对明显错误故意瞒报导致的发包人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扰民问题和民扰问题由承包人解决,发包人予以协助处理。
(9)其他相关义务双方协商确定。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的格式、内容、份数提交,提交时间为工程施工开工前7日。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的格式、内容、份数提交,提交时间为每月7日提交上月报表。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的格式、内容、份数提交,提交时间为工程施工开工前7日。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的格式、内容、份数提交,提交时间为每月25日提交上月报表。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行业或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执行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行业或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执行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行业或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执行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行业或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执行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进场施工前须对现场原始地貌进行照相、录像。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隐蔽工程、中间验收部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出具验收合格文件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同时做好相应影像资料;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由承包人负责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擅自施工的工程将在结算时扣除该部分工程量,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7.7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7.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按GB/T50358-2005标准在项目策划阶段提交初步计划,施工阶段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管理计划可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提交。提交份数:两份。
7.7.2 现场安全管理
(1)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自身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现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2)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管理细则交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7.7.3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因施工需要,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竣工试验的内容为:综合楼、配套基础设施的竣工试验以及按相关规范规定的竣工试验,并符合设计标准、验收规范要求,满足结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工程验收要求:本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国家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评定验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及借口擅自降低质量要求。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限期返工、整改,直到符合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工期不顺延。整改后每发现1处质量问题,扣承包人工程款1万元,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1‰,承包人承担后续发包人另行选择施工队伍返修、整改费用。
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等工程总承包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设计、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测量/测绘、施工、设施、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调试并办理运行前的相关手续许可及关系协调等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第9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工程完工后,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接收。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执行专用条款12.1条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其它义务和工作: /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执行  
(2) 其它义务和工作: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执行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试运行考核
(1)试运行考核周期:小时(或日、周、月、年)
10.4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0.5  考核验收证书
10.5.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R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1.1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本项目缺陷责任期自本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计算。
1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3   %。
11.1.3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结算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时间: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质量保修期开始。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到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应积极组织维修人员维修。若承包人超过规定时限不到场或不积极主动维修的,由承包人支付违约处罚1000元/次,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在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统筹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承包人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等),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管理、物业管理和发包人的要求整理并装订竣工备案和归档所需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 4 套,电子扫描文档 4 套。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范围和内容
13.1.1 其它变更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书面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书面变更指令。由于承包人失误原因引起的设计、 施工变更,所产生的工程拆改,由承包人负责。
13.2 变更价款确定
13.2.1 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
 1、变更数量的确定:以变更图纸为依据,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2、变更价格的确定:如财评报告评审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则以清单中相同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为参考;如清单中无此项工程,则由承包人提报,经双方确认的单价作为该项工程的单价。
3、承包人中标后根据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报财政评审审核,评审报告作为一项结算依据。
13.3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无
13.4  合同价格调整
13.4.1 基期价格的确定:各种材料的基期单价均采用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时的不含税信息价。查询不到的由各参建方方共同考察后签证确认。
13.4.2 当期价格的确定:各种材料的当期单价均采用按当月的济宁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材料信息价格套用,没有发布的材料价格由参建各方共同考察确定。
13.4.3 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当期价格与基期价格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过±5%,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第14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本项目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发生的数量为准,工程计量及总价款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
(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包括:
1) 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
2)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费率变化;
3) 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发包人因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项目而导致工程量增减的变化,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设计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和审计单位批准、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同工程调整价款。
计价方式及依据:
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6)、《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6) 及相关配套文件及配套计费调差文件,执行济宁市投资评审当期价目表,人工费按当地当期规定执行,主材参照同期济宁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材料市场信息指导价,没有发布的材料价格由双方共同调查确定。其他设施、设备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考察确定,包括采购费、运输费、安装费、税金等及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达到交钥匙标准的一切费用,且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并通过验收合格直至交付使用。
备注:强电、给水、热力等专业的相关价格以双方协商确认。
投标报价及结算:
1、设计费结算价款=投标报价。
2、本项目工程费:
2.1本项目建安及配套工程结算价款=(根据本文件约定的建安及配套工程计算依据计算出的价款-不参与下浮部分)×(1-建安及配套工程费下浮率)+不参与下浮部分。
2.2本项目其他设施、设备结算价款=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及相关部门共同考察确定的签证价款。
2.3本项目根据合同约定需调整的其他价款。
注:1、本项第2.1条计价时规费税金不参与下浮。
3、本项目最终结算价款等于以上1大项及2大项总和,且均以审核结算报告的价款为准。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付款比例为:
1、工程费的支付:
建安工程费付款方式:建安工程费付款基数为:本项目拟定建安工程费*(1-中标建安工程下浮率);(1)签订合同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按采购人核实的月实际进度的80%支付(设备进场并经监理单位和买方统一组织的开箱检验合格后可计入当月工程量),预付款从工程进度款首次支付起开始抵扣,按每次工程进度款的40%的比例进行抵扣,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的60%时扣清全部预付款。(3)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提交结算报告经试运行无问题后7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缴纳方式可采用现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中的一种);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7日内付清。具体支付方式按双方签订合同执行。
 2、设计费的支付:图纸设计完成后7日内付设计费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清。
拨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正规增值税发票。工程款及设计款由三方财务人员办理,汇入承包方及设计方指定账户,否则承包方及联合体(设计人)不予认可且由发包方承担。
联合体(牵头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山东尚德建安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
账 号:37001686408050164141
联合体(成员):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14.4.2 其它进度款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6  按月工程进度
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28 日内向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递交装订好的结算书 2 套。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收到申请后14天内报送,发包人收到后90天内审完并签发付款书,否则视承包人报送结算额为最终审定额。
14.12.2 竣工结算金额以审核结算完成出具的审核报告金额为准
第15条  保险
15.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无      。
15.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无    。
15.3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无    。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  承包人违约责任
16.1.1  质量奖罚: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返修至合格,由此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并罚款1000元/次,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                                                              
16.1.2  工期奖罚:工程不设工期提前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拖延,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证后,工期顺延;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0.1‰或人民币金额为:/,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
 16.1.3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每发现一次造成降低工程设计标准的质量问题,罚款1000元/次,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                                             
16.1.4  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履约,发包人将保留另行发包或部分另行发包的权利。                                              
16.1.5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否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16.1.6 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履约的,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将保留另行发包或部分另行发包的权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16.1.7  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对于发生在本合同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因承包人、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任何方式的作为或不作为,无论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是因涉及侵权、违反合同或其它原因引起,从而导致发包人因此而遭受任何性质的诉讼、索赔、要求、损失、损害、瑕疵、费用和任何形式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和其它开支。
16.1.8  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场区内外、运输道路的清扫工作,如因污染道路或清扫不及时等原因致使发包人受到政府职能部门处罚,发包人则加倍处罚承包人,每发生一次,缴纳违约金不低于2000元,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
16.1.9 承包人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人工工资、工程材料款和机械设备租赁费,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发包人有权将下期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如上述款项不足以足额支付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6.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6.2.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先发出延期通知,调整开工日期。双方约定应符合实际情况的“开工通知”程序,继续履约,顺延工期或按逾期开工约定  。
16.2.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自应付款之日起支付应付工程款的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且顺延工期。
16.2.3发包人违反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取消或变更指示,承担合同价格和工期变化造成的损失
16.2.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不合格时承包人有权更换或拒收,并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增加的费用及违约金。
16.2.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尽快复工,并承担延误的工期增加的费用及违约金  。
16.2.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超出约定期限时,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增加的费用及违约金,承包人有权提出:1、解除合同。2、赔偿无法复工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6.2.7其他:非承包人原因一周内累计停水、停电超过8个小时,应顺延工期。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第二种,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R  1.提交济宁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详见相关约定。
第 20 条 补充条款
20.1 工程竣工交付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达到发包人要求的标准。
20.2 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好与其他配套工程(包括电网、各种管网、热力、给水、电信等)的施工配合,服从发包人的协调调度;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20.3 为确保工程质量,应加强原材料、构配件的进场与检验,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同意,方能用于本工程。对于发包人采购的材料,承包人应提前 45 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料详细计划,否则 发包人不承担因材料供应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20.4 承包人合理安排施工场地,不得占用发包人批准以外的道路,否则费用自理。
20.5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使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所需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
20.6 发包人对承包人有权终止同的条件
20.6.1 承包人没有合理原因而在工程竣工前完全中断施工。
20.6.2 承包人发生破产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安排清盘(公司重组外)。
20.6.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把本合同全部转让。
20.7 因承包人原因使发包人终止合同
20.7.1 承包人必须在通知期限结束前,按发包人代表通知内的要求和条件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现场,并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及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20.7.2 若因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代表通知内的要求及条件,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于通知之期限结束前撤出,发包人有权清理施工现场,费用及由承包人负责。
20.7.3 发包人接受施工场地、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后,发包人应承担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和承包人移交的合格材料款,而不负责承包人其他费用及损失,但保留追讨承包人在合同终止前违约的行为。 
20.8 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发生破产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安排清盘(公司重组外);工程款没有到位。
20.9 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整体验收及交工。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期交 付工程。
20.10 关于本项目的其他规定
20.10.1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承包人存在资质“挂靠”现象,发包人可无条件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且承包人对项目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0.2 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投标文件约定的派驻工地项目配备班子所有成员(详细,和公告中一致),每月需在项目现场工作不得少于 22 日,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时必须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派驻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工作能力不符合项目要求,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更换。
20.10.3 承包人签订合同后,若发现承包人投标文件业绩造假,则发包人可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20.10.4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在嘉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情节轻重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嘉祥县招标采购活动,已进入合同履约阶段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2)承包人借用他人资质或出借资质供他人参加投标或采购活动的;
(3)承包人围标串标的;
(4)未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5)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拒不与发包人签订中标成交合同的;
(6)承包人不正当转包项目的;
(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8)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9)承包人项目班子组成人员未按合同中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值守,确有特殊原因应书面向发包人请假, 经批准后方可离场。对项目班子人员值守情况由发包人进行日常考勤管理,建立管理日志;行政监督部门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配备的项目班子人员擅自脱岗两次及以上或关键 环节离岗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0.11 关于环保要求的规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筑工地必须配备的自动洗车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空气自动监测微站等环保设施,所需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 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渣土车运输管控措施和使用三级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济宁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图解》及《济宁市建 筑扬尘治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标准化工地》、《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 则》标准要求,如达不到要求,除行政部门处罚外,发包人有权二次处罚。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嘉祥县纸坊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山东尚德建安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施工的工作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返还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四、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联合体成员(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