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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浦路、儿童医院公厕搬迁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鼓楼区环境卫生中心
乙方:福建柯宁环保装备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2]JK[TP]2022002的东浦路、儿童医院公厕搬迁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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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单位)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金额
(元)
1-1 B011399 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用房施工 东浦路、儿童医院公厕搬迁项目 本项目为东浦路、儿童医院公厕搬迁项目,负责拆卸、运输、安装、调试等服务,确保搬迁工作完成后设备能恢复到原使用状态。 30(天) 包荣琦 闽建安B(2012)1002887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陆仟捌佰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付;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搬迁工作完成并经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工程名称: 东浦路、儿童医院公厕搬迁项目 2.工程地点:东浦路、儿童医院公厕搬迁至甲方指定地点 3.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1)东浦路公厕(东浦路公益路口)吊装作业(模块化分拆、吊移至斗池路凤凰北新村旁绿地、模块化拼装),场地平整、硬化等基础施工,公厕内立面、地面等整体修复,结合安装地点周围环境景观对公厕外立面及屋顶重新设 计和改造,水、电及排污管线接驳,玻璃钢化粪池或钢筋混凝土化粪池及阴井砌筑,搬迁过程中整体结构及部件不能损坏,确保公厕正常使用。(2)儿童医院公厕(晋安区东三环路市环卫中心车队)吊装作业(模块化分拆、吊移至工业路与祥屿支巷交叉口绿地、模块化拼装),场地平整、硬化等基础施工,公厕屋顶、内外立面、地面等整体修复,水、电及排污管线接驳,玻璃钢化粪池或钢筋混凝土化粪池及阴井砌筑,搬迁过程中整体结构及部件不能损坏,确保公厕正常使用。 4.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包机械、包管理、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等。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国家现行的相关合格标准。 2.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要求。 3.确保搬迁工作完成后设备能恢复到原使用状态,确保公厕通水、通电、排污通畅,确保公厕正常使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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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50 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成交人应提供等额发票。
2 47 结算审核后支付至核定造价的97%(即:该期次支付金额=核定造价的97%-合同金额的50%),成交人应提供等额发票。
3 3 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核定造价的3%,成交人应提供等额发票。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无。。
10、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因乙方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将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若发生人身伤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应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因乙方原因未在约定交付期内交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逾期15个工作日及以上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6.乙方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验收资料的,视为乙方未交付,甲方有权拒绝组织验收,乙方应补充提供相应文件,且交付时间不顺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7.乙方未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售后 服务或怠于履行的,甲方可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8.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和合同中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维修费、赔偿金、补偿金等款项,甲方有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若违约金、维修费、赔偿金、补偿金等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则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甲方按规定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必要的水电条件,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乙方应提供拆卸、运输、安装、调试等服务,确保搬迁工作完成后设备能恢复到原使用状态。保证搬迁过程中所有设备不得遗失、损毁等。保证各个组件的完整性,不得发生组件的遗失、损毁等。确保所有设备的性能状态前后一致。 3.乙方严格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施工期间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整个搬迁项目必须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安全及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乙方对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交通和其它所有安全事故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合同约定质保期自最终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12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无偿维修。 5.验收时,乙方应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公厕的平面图、水电管线图、排污管线图、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证书(单)、工程决算书。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州市鼓楼区环境卫生中心 乙方: 福建柯宁环保装备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 凤湖新城一区3号楼2层(鼓楼区双下路37号) 住所: 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黄竹龙达路8号
单位负责人: 林思恩 单位负责人: 蓝连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1-63113338
联系方法: 1395042748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
账号: 账号: 1750 1010 0100 1355 67

签订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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