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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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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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招标项目名称: | 沧州市新华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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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编号: | E1100000190203861001 | ||||||||||||||||||||||||||||||||||||||||
招标公告名称: | 沧州市新华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招标公告 | ||||||||||||||||||||||||||||||||||||||||
招标公告编号: | E1100000190203861001001 | ||||||||||||||||||||||||||||||||||||||||
原公告内容: | |||||||||||||||||||||||||||||||||||||||||
沧州市新华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沧州市新华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已由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沧发改投资(2021)76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沧州市新华区文化和旅游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 沧州市新华区文化和旅游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沧州市新华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2)规模:总建筑面积2200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6000平方米,包括图书馆建筑面积5800平方米,文化馆建筑面积4400平方米,老年、青少年及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筑面积58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3)建设地点: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大道以东,海丰大道以西,淮河路以南,汉江路以北;(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标段划分:无;(6)设计周期:15天;(7)质量标准: 合格;(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2招标范围:沧州市新华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1.2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1.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且必须在本单位注册; 。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用:0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08-13 09:30至2022-08-19 09:3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冀招标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售价0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09-02 09:30: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冀招标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冀招标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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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内容: | |||||||||||||||||||||||||||||||||||||||||
沧州市新华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更正公告 1、原公告日期:2022年8月13日 更正公告日期:2022年8月13日。 2、原公告内容: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现更正为: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同时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此更正公告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此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