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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单位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单位采购项目
投标邀请函
项目概况
大连中准信恒咨询有限公司受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其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单位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大连中准信恒咨询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9月16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ZGL-2022-0804
项目名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单位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0万元(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或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最高限价:办公用品折扣率不得超过100%,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拦标价:无
采购需求:采购1家办公用品采购定点机构。(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注:1.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须提供非进口产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供应商不能只对本项目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有效。采购人落实下一年度采购预算的前提下,保持合同的连续性,且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价格不变,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工作考核,考核评价结果良好者,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据本次采购中标结果续签合同,合同累计服务期限(含首次合同)不得超过三年,需一年一签。续签前,乙方需提供信用、资质等相关证明。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具有本项目服务能力的投标人。
注:1.截至2022年9月16日,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xyln.net)、“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三、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
购买文件时间: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23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购买文件地点:大连中准信恒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金福星大厦1单元8层1号)
购买文件方式:携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套,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及时间:2022年9月16日13:30时(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和地点:2022年9月16日13:30(北京时间)
地点:在大连中准信恒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金福星大厦1单元8层1号)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连中准信恒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金福星大厦1单元8层1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箱:zhongzhunxh@163.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17】101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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