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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项目编号:TJBHGP-BH-2022-015)公开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项目编号:TJBHGP-BH-2022-015)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项目编号:TJBHGP-BH-2022-015)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213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5月1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JBHGP-BH-2022-015
项目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预算金额:1162.11万元
最高限价:1162.11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预算(万元) 最高限额(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158.52 158.52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856批次,具体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2包 143.89 143.89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777批次,具体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3包 129.08 12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697批次,具体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4包 146.94 146.94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926批次,具体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5包 116.79 116.79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学校专项、应急任务736批次,具体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6包 113.45 113.45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销售环节715批次,具体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7包 95.21 95.21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餐饮环节、团餐专项、你点我检600批次,具体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8包 94 94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保健食品200批次,具体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9包 87.27 87.27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摊贩专项、食品添加剂专项550批次,具体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10包 76.96 76.96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销售环节485批次,具体详见项目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2022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所有抽检任务,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第1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自身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给予10%的扣除,否则不予扣除)。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价格给予10%的扣除(供应商自身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给予10%的扣除,否则不予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 第2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自身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给予10%的扣除,否则不予扣除)。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价格给予10%的扣除(供应商自身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给予10%的扣除,否则不予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 第3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自身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给予10%的扣除,否则不予扣除)。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价格给予10%的扣除(供应商自身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给予10%的扣除,否则不予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 第4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自身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给予10%的扣除,否则不予扣除)。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价格给予10%的扣除(供应商自身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给予10%的扣除,否则不予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 第5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予以认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6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自身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给予10%的扣除,否则不予扣除)。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价格给予10%的扣除(供应商自身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给予10%的扣除,否则不予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 第7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予以认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8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自身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给予10%的扣除,否则不予扣除)。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价格给予10%的扣除(供应商自身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给予10%的扣除,否则不予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 第9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予以认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10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予以认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1-4包、第6包、第8包: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证明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件;2、具有在有效期内的CMAF或CMA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须提供证书;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任一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银行于本项目公告发布日期后出具的资信证明;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22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函;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5包: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证明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件;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具有在有效期内的CMAF或CMA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须提供证书;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任一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银行于本项目公告发布日期后出具的资信证明;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22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函;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7包、第9包、第10包: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证明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件;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2、具有在有效期内的CMAF或CMA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须提供证书;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任一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银行于本项目公告发布日期后出具的资信证明;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22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函;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4月22日到 2022年04月28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213
方式:交纳招标文件费后,现场获取文件。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供应商注册并成为合格供应商。为保证开具发票信息的准确性,请投标单位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登记且交费购买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售价:4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05月1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215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本项目兼投不兼中。本项目第1-4包、第6包、第8包对小微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第5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第7包、第9包、第10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投标预备会时间及地点:2022年4月29日下午14:00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215室。 第1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0%的价格扣除; 第2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0%的价格扣除; 第3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0%的价格扣除; 第4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0%的价格扣除; 第6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0%的价格扣除; 第8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0%的价格扣除;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泰大厦A座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滨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213
  联系方式:022-590028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企业邮箱:bhzbdl2016@163.com
其他附件文件下载
项目需求书(1).doc
天津滨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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