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残运会大连特奥集训队选拔活动暨大连市残疾人体育特奥周活动体育器材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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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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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 JHCG2022-0417
二、项目名称: 辽宁省残运会大连特奥集训队选拔活动暨大连市残疾人体育特奥周活动体育器材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大连绿茵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71号
成交金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名单: 王 勇、徐桂銮、刘 巍。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3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连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路502号
联系电话:刘 巍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连锦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31号科技创新大厦801室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葛红玉 刘永维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17】101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项目名称: 辽宁省残运会大连特奥集训队选拔活动暨大连市残疾人体育特奥周活动体育器材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大连绿茵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71号
成交金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项目名称: 辽宁省残运会大连特奥集训队选拔活动暨大连市残疾人体育特奥周活动体育器材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详细内容见采购文件附件一 。 实施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供货完成。 付款方式: 项目供货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 |
五、评审专家名单: 王 勇、徐桂銮、刘 巍。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3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连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路502号
联系电话:刘 巍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连锦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31号科技创新大厦801室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葛红玉 刘永维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17】101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