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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制作服务采购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乙方:福州蓝蝴蝶数码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LIXIN[GK]2022001的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制作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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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C0899 其他商务服务 其他商务服务 按合同约定执行 按合同约定执行 1(年) 按合同约定执行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伍仟伍佰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6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丹凤东路35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技术业务性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 31-2005)、《档案著录规则》(DA/T 18-1999)、《福建省纸质档案数字化操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操作规范》(闽档[2002] 82号)。 承担甲方案件纸质诉讼案卷材料的扫描(不拆卷)、图像处理、图像质检、上传、制作电子卷宗、数据验收、数据挂接、数据备份、退卷归库等工作。(预估数量330000页,0.35元/页。备注:项目以实际完成量计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按目录分阶段分批对乙方提交的数据进行验收,数据验收以抽检方式进行,抽检比率不低于5%。。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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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按实际完成验收数量每个月进行结算。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档案质量如未达到要求,应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2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反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合同履行延迟或履行不能,双方可另行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叁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档案安全保障要求 15.5.1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相关规章制度,档案扫描工作必须在采购人指 定的场所内进行,并确保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 15.5.2如档案有遗失、损坏等情况,采购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轻者经济赔偿,重者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5.5.3乙方应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应做到: (1)与项目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 (2)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加强管理,杜绝工作人员对档案及档案信息的私自复制行为。 (3)不同的工序之间要采取措施,杜绝泄密事故的发生。在加工过程中,中标人不能丢失、损毁档案,档案资料不能放错卷、盒。由于乙方导致档案资料及数据损毁或泄密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4)乙方对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建立工作日志并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建立起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建立加工流水表单,该表单应详细记录加工过程及相关内容,完工验收时应提交工作日志、产品质量检验、验收记录等资料。 (5)不得在工作场所使用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电器设备,如手提电脑、手机、相机、mp3、mp4及移动存储介质等。 (6)项目完成后,双方对本项目的技术情报和数据资料均须承担保密责任。 。
     
甲方: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乙方: 福州蓝蝴蝶数码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连江县丹凤东路35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517号金山海悦1号楼B-2001室
单位负责人: 陈冰 单位负责人: 陈东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960879111 联系方法: 1806068662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福州分行
账号: 账号: 7341 0101 8260 0193 988

签订地点: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签订日期:2022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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