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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格位箱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厦门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
乙方:江西天晟金属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5]HC[GK]2020056的骨灰格位箱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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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32999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天晟牌 4480(门) 129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国内 外径):宽403≤*深≤380mm *高≤340(±5mm);TS-T-01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柒万柒仟玖佰贰拾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45个日历日内供货完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各投标人应对此作出承诺。;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符合国家标准。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尺寸提供产品并运送到指定地点,若乙方产品质量无法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将无条件接受。 5.1、产品主要参数和材质要求: 箱体结构形式 1. 箱体外框架结构为铝合金型材;横梁与竖梁相结合为“卡接式”结构原理组装而成,并且四周带有5mm(±2mm)高凸出外门板密封挡边。 2. 箱体内框架结构镀锌板; 采用新型凹凸自锁式“卡接式” 工艺加工成型。 3. 箱体内外平整美观了,无缝隙整墩整组连接,不共用隔板,重量轻、承载力强、安全性高 、稳 定性强(移动方便,可多次反复拆装) 门板设 计 内藏嵌入式门框带圆门轴孔,可与门转轴合为一体,门面板关闭后无见光缝隙(防异味、防潮、防尘)。隐藏式实心铜轴上下拆装自由,四角防刮伤人性化设 计。 面板制作工艺 三D图案,色彩鲜艳、层次感强。防腐防潮,永不褪色。 面板开启方式 右侧开门。 搁板承载力 ≥80kg 整组静载性能 1500 kg 产品箱体. 面板.铝合金型材类(高精度民用铝型材)要求; 部件名称 规格及厚度(mm) 性能 前立柱 25*20*1.2 耐盐物腐蚀性,按GB/T6461进行评定,保护等级(R)应≥9.5级,耐碱性保护进行24小时耐碱性试验,实验结束后,用水清洗试样,在室内放置1h后,用10倍放大镜观察试验区域内腐蚀情况, 前横梁 23*31*壁厚1.0 侧板主立柱 55×30×壁厚1.0 门框 35×15×壁厚0.8 金属电镀层理化性能抗盐雾,要求达到≧500h,直径1.5mm以下锈点≦20点/d㎡其中直径≧1.0mm锈点不超过5点。 底座 120×52×壁厚1.5 顶盖 60×40×壁厚0.8 产品箱体. 面板. 镀锌板材类 竖侧板 壁厚0.6mm 左右侧板采用倒挂锁扣技术装置.成型厚度为15MM,误差小于 0.5之内。50年不变形,不氧化。 背板 壁厚0.6mm 承重中空板 (搁板) 壁厚0.6mm 承重采用挂口锁扣技术装置上下成型厚度28MM,内中间要有加强筋,结构使承重能力得到增强。正负误差在0.5之内。50年不变形,不氧化 产品板材类 部件名 称 材质 性能与优点 门后封板 壁厚0.6mm 面板 壁厚0.6mm 装饰侧板 壁厚0.6mm 产品五金类配件及装饰件部件 名 称 规格型号 性能 锁具子母锁 Φ12x20 锁头固定静拉力N≧200锁具开启、关闭时钥匙插拔静拉力扭矩N.m≧3.0。表面平滑、五毛刺、镀层光亮、色泽均匀 门转轴 Φ5x20 隐蔽镶嵌式活动全黄铜轴。 门板装饰件 (角花) 70x70x2 涂层耐腐蚀经周期100h的耐腐蚀试验:,应无痕迹、剥落、起皱、变色和失光等现象,外观质量光滑平整、无划痕、色泽均匀、无露底、流挂、皱皮、开裂。 编号架 75x21x3 镶嵌式aps压铸成型带仿红宝石钻,无需胶水铆钉安装。 5.2、技术要求 (1)所有横梁竖梁、切割加工后均无裂痕及伤痕橱体拼装接口精密平整,无快口、无毛刺; (2)门框四角必须防割手人性化设计,脚码防踢脚工艺; (3)每排组装后,无缝隙交叠卡接式组装,质量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4)产品的框架均需阳极化处理,保证在正常情况下50年不变形、不褪色、不腐蚀、不生锈,具有承重力强、环保、防锈、防火、防潮、防尘、防异味等性能; (5)存放架体外观应精美、线条流畅、操作应轻便灵活、运行平稳,箱体及外框每个构件均为标准件,具有高效互换性方便以后重新规划、移迁组装的便利; (6)箱体表面无明显拼接痕迹,铆钉、螺丝无外露。 5.3、样式规格:乙方供货前须与甲方确认后方可批量供货,若未及时与甲沟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规格尺寸允许偏差±5mm。 5.4、乙方需提供产品相关的证书、证明、检测报告等文件,复印件的须加盖法人及公章(原件备查),且必须在有效期内。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按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验收。甲方将对整批货物进行抽检,如发现乙方未按产品的尺寸、规格、质量要求进行供货、安装,甲方有权拒收。6.1.2甲方将组织成立验收小组,成员安排由甲方与使用方(厦门海沧文圃山陵园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组成。。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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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本项目无预付款,全部货物供货完毕且最终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凭中标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支付该项目100%的合同款到中标人指定账户。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20年9月30日至送检样品甲方确认签字之日起的45个日历日;质保期:2 年。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延期履行违约金;逾期十五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的解除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合同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作为违约金。 11.违约终止合同 11.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11.2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11.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应按照本采购项目特点提供长期良好的售后服务,并提供详细具体的售后服务承诺条款及保证。 14.2、本次采购项目自验收合格后提供至少2年免费质保,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和操作不当造成需更换零配件,乙方应免费提供因投标设备本身缺陷所导致故障的技术服务和设备维修,免费提供零部件的更换。质保期满后,乙方应提供终身保修服务并承担技术支持责任;如需维修更换零配件,按零配件成本价收取费用。 14.3、在质保期内,若设备发生故障,服务响应时间小于2小时,要求24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履行维修服务义务,2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若不能在2个工作日内解决,须免费提供同等性能、同等配置的代用设备或免费更换新设备。质保期内,与维修和质保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14.4、质量保证 产品安装前,如发现产品在甲方入库前出现破损,乙方应无条件替换新产品。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叁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则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
     
甲方: 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 乙方: 江西天晟金属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3326室 住所: 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洋湖工业园东阁粮库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黄海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黄海辉
联系方法: 0592-6582658
联系方法: 13576198173
开户银行: 厦门银行海沧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
账号: 8371020111009594 账号: 36050182035000001069

签订地点: 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
  签订日期: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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