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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9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固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9号)
一、项目编号:D6404000141004327
二、项目名称:固原市中医医院能力提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爱瑆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365号丽锦苑9号楼28号营业房
被投诉人2:宁夏旺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西巷112号
相关供应商:宁夏泰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北京路明日星城6号楼12号营业房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1招标文件中深部静脉血栓防止系统技术参数2.1、2.4、★2.5、2.6、2.7、2.8中,★项参数需提供厂家相关证明资料并加盖生产厂家鲜章,不提供视为不满足该条参数,进行相应的减分。2、中标供应商宁夏泰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近几年投标中标项目同类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投诉人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有6个产品为相同品牌产品及型号,且投诉人所投相同产品价格低于中标供应商的价格,未进行同品牌同型号处理;4、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规定,达不到优惠政策6%折扣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中关于技术参数的投诉,因质疑超过法定时限,不予受理。经查,该项目代理机构宁夏旺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发布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公告期2021年11月10日至11月16日,定于12月1日开标。2021年12月2日,宁夏旺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中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而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7日才向固原市中医医院、宁夏旺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对招标文件中深部静脉血栓防止系统技术参数的质疑已超过法定时限。因此,投诉事项1不予受理。
二、投诉事项2中关于对中标供应商类似业绩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中标供应商宁夏泰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13项类似业绩。其中有1项涉及医疗材料、其余12项涉及医疗设备类项目业绩。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指标”进行评审并进行了赋分,并无不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三、投诉事项3中关于投标产品同品牌和型号的投诉成立。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了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处理方式,但并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四、投诉事项4中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的投诉成立。经查,该项目第四标段采购内容为有10项。中标供应商宁夏泰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参加固原市中医医院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四标段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但只列出了其中8个产品涉及的7个制造商的具体情况。因此,中标供应商宁夏泰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不应享受小微企业报价扣除的优惠政策。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固原市中医医院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四标段采购活动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固原市财政局
2022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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