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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人民政府太阳能路灯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NNZC2021-J1-020142-NNSX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人民政府太阳能路灯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江苏海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一区23号
被投诉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人民政府;南宁市兴宁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九塘街2号;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府办公楼1805室
相关供应商:广西恒兆昌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1号驰望丽都居住小区A1栋2单元203号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海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使用的太阳能路灯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需求参数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反所得的,并处没收违反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2、处理结果:1、投诉事项成立,责令撤销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供应商广西恒兆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处以罚款2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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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财政局
2022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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