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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村级消防水泵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答复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丹巴县村级消防水泵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2-02-21 15:58
质疑答复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供应商:四川晟朗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理县杂谷脑镇西大街理县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301号
邮政编码:623199
联系人:黄彬
电话:15102809895
二、被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被质疑项目的名称:丹巴县村级消防水泵采购项目
被质疑项目的编号:513323202200001
采购人:丹巴县应急管理局
三、质疑函递交、接收情况
四川晟朗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我公司邮寄了质疑函,我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签收并依法予以受理。
四、质疑事项
质疑项目中标人“阆中市诚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根据四川标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3.招标文件-丹巴县村级消防水泵采购项目-更正后定稿1.11》第四章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一)资格要求中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经了解,截止2022年1月28日中标人“阆中市诚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都未有参保信息,中标人“阆中市诚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为虚假响应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中标人“阆中市诚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故本次丹巴县村级消防水泵采购项目公告的中标人为“阆中市诚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故我公司要求贵公司组织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人。
五、质疑答复
招标文件“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中“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提供2021年以来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银行纳税回单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或纳税发票)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银行社保缴纳回单或社保局出具的社保交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或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阆中市诚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已在资格响应文件中按规定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资格审查小组依法予以认可;且经我公司调查取证,阆中市诚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具有参保记录。
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阆中市诚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贵公司未提供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采购活动的积极参与,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标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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