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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食材配送采购WZZC2022-C3-00257-SLDS质疑函答复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食材配送采购WZZC2022-C3-00257-SLDS
质疑函答复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广西浮槎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横县马山镇马山街339号
邮编:530300
联系人:韦海洲
联系电话:17139930099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食材配送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22-C3-00257-SLDS
采购人名称:广西梧州体育训练基地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质疑函》(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8日),我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已收悉,收到贵公司质疑函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并及时向采购人汇报,经过审慎复核,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人陈述的事实、依据和要求:
质疑事项:《食材配送采购》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二、评审标准3.1企业实力分(1)自2018年1月以来,供应商有与大型生产商或供货商长期合作的记录的,每有1个得2分,满分6分。(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合作协议应在本项目服务期内有效,否则不得分)。
(2)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食材配送车辆,每投入1辆得2分,满分10分。(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车辆照片,否则不得分)
3.2投入人员分本项目投入的项目负责人、采购员、配送员、运输员、配货员等人员,每一人得1分,满分6分,不重复计算得分(如兼任另一职位),需提供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或体检证明,其中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保缴交证明,否则不得分。
招标文件将合作协议、配送车辆等企业经营规模和从业人员设为评审因素,且有与大型生产商或供应商长期合作的记录,合作协议应在本项目服务期内有效,变相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事实依据:《食材配送采购》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质疑请求:修改评分标准、评审因素,以达到公平、工作。
质疑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
因此,基于项目实施需要,把供应商服务该项目的合作协议、配送车辆、团队人员设为评分项是合理的。
(1)要求供应商有与生产商或供货商长期合作的记录的,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合作协议应在有效期内,是为了保证配送服务的质量。且本项目未要求供应商、生产商、供货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对此项评分办法作出更正,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2)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因此从业人员≠拟投入服务团队人员。
(3)本项目未将合作协议、配送车辆、团队人员作为资格条件,因此并没有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贵公司所诉与事实不符。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3月9日
附件信息:
食材配送采购质疑函答复.pdf
18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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