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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清校园饮用水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德清县财政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DQZCFW-2021-G152 
二、项目名称:德清校园饮用水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挺盛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圣苑北街33号            
   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德清县武康街道中兴南路228号4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北永宁货场物资综合楼东侧二楼
2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嘉业路993-995号
3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方茂商业中心2幢6层C158室
4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东街道陆王路768号2号楼105、106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挺盛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对德清校园饮用水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QZCFW-2021-G15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1月14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2年1月8日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浙江挺盛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关于质疑内容答复不合理,本项目存在明显不公正行为。事实依据:第一、关于质疑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本次项目招标设备共计采购324台饮水设备,含运输费用,安装调试配合费用,水质检测费用等。质保期为8年,含8年的维护费用(含滤芯的更换),含8年的水质检测。项目涉及相关成本我司已在质疑文件中逐一分析,仅水质检测和运输费用两项成本就将近200万元,并且在质疑文件中提供了3家以上的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报价单以及一家参与投标单位的水质检测政采云成交记录;所以质疑事项1中的3家单位明显是以低于成本价投标,拉低评标分数,扰乱市场,影响项目公平竞争;代理机构回复我司成本分析不能代表市场行为;招标文件要求: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每一台学生节能温开水机饮水机水嘴出水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我司提供的水质检测及运输费用均为市场正常运营的第三方公司的报价,完全可以代表真实市场价格。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回复专家在评审的过程中,已经发现多家供应商报价为200多万的低报价,但是专家认定不存在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我司的成本分析不能代表市场行为。代理公司没有正面回应200多万的报价是怎么构成,以及怎么来认定本项目200多万的报价就是市场行为。但是我司的每一项分析都有理有据,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认为我司的成本分析不能代表市场行为,理由依据是什么?所以我司认为代理公司回复与招标文件要求互相矛盾,存在明显的不公正行为。第二、关于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3;我司质疑事项为投标文件编制有瑕疵影响了评标结果,应给予本项目废标处理;那么质疑期应该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项目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我司是在本项目结果公布之日后,再次仔细阅读和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上我司质疑的2点,明显是违反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影响评标的结果,我司自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就向浙江华夏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我司的回复是提出质疑时间已过,我司不予以接受,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我司自知道之日起提出的质疑,合理合法,而且质疑的内容也是影响了评标结果的,我司的合法权益也是受到了损害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请查证相关事实,维护项目公平竞争。
(二)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辩: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17日9:00开标,开标结束后,中标结果质疑期内,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递交了质疑函,浙江挺盛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递交了质疑函,杭州杰富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递交了质疑函,详见附件。针对质疑内容,我方于2021年12月30日组织了本项目评标专家协助答复会议,根据质疑内容,评标小组出具了《协助答复质疑情况说明》,详见附件。我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正式向3家质疑单位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及答辩:投诉事项1:本项目3家公司的报价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的,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所以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本项目废标处理。投诉答辩意见:(1)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2)专家在评审的过程中,发现有多家供应商报价为200多万的低报价,故认定不存在低于成本价的投标。(3)贵方提供的成本分析不能代表市场行为。投诉事项2:我司对于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的评标内容及标准的投标文件编制质量1分:根据投标文件是否编排有序、书面整洁、内容翔实,投标文件的封面是否加盖公章,投标文件是否按采购文件的编制要求制作目录和页码等情况给分。(0-1分)存在质疑。评分设置不合理,本项目设置评分因素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最终的评审结果,本项目应做废标处理。投诉答辩意见:贵单位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时间已过。贵公司获取文件时间是2021年11月24日,提出质疑时间已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40页,服务网点情况3分要求不合理,应取消此评分。本项目的这个评分设置也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最终的评审结果,应做废标处理。投诉答辩意见:贵单位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时间已过。贵公司获取文件时间是2021年11月24日,提出质疑时间已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相关供应商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辩:
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公司承诺本次投标价格为具有法律依据的投标价,已综合考虑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市场知名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且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公司有效投标价不是最低价,次低价投标行为。依据“德清校园饮用水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更正文件均未对最低价格做出明确要求,现请德清县财政局明确高于成本的最低价格,市场价格不等同于成本价格,每家供应商有不同的供应计算方式。证据:324台饮水设备,完全选用南京至德清专线平板车,运费不到3000元,一定不选64665元的德邦货运。
(四)相关供应商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辩:
关于其中的一项内容“投标报价”答复说明如下:一、我公司的报价在本次全部有效投标报价中,价格相对较低、但质量保障。我公司对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实质性条款全部响应无偏离,不影响产品质量更不影响到服务质量,在商务偏离表和服务方案所做出的承诺我公司都能诚信履行。二、投标报价合理1、价格分占40%的采购项目,报高价也就意味着降低中标几率,我不报低价就有人报低价。我公司进行高效成本管理,节约支出、货物采购价格谈判、人员技术力量统筹等多渠道成本控制后,作出本次合理的、有一点微利的投标标价。但是,低价不低质。A、见附件1《报价说明》。B、见附件2《货物采购发票》C、见附件3《投标品牌设备的相关合同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也有附、均可查证。2、获得首期工程,在履约过程中为第二期工程创造竞争优势,在后续工程实施中获得利润;采购文件明确告知,以后有增加设备。另外在相关网站可以看到德清县近5年的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德清卫生系统、街道建设的强大市场,本次中标将为我公司在德清市场的开拓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投标报价合法1、我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作出清楚的履约承诺,对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全部有无偏离响应承诺。并有承诺:本响应表未尽之处,我方均按招标文件要求响应。2、投标报价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项”的要求。3、招标文件没有最低限价,我公司报价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4、评标委员会合法通过评审。综上,我公司的报价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参与竞标,并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至于投诉人所提供的成本核算,我公司认为:一、没有参考价值,不能代表市场行为。就投诉人提供的其中两项费用就完全脱离实际1、运输费6万多;显然是不会经营管理;这样的项目怎么可能是叫物流公司发货,物流公司的搬运下货易发生“抛物线”导致设备损坏不说,还时间不可靠;2、设备安装调试费:400元/台。怎么可能发生这种价格?目前人工工资就临时的有电工操作证的水电工就300元/天,难道一天就装半天机器?目前学校的水电敷设都到位了,只要移开旧设备、把电线和水管接上即可启动调试程序。两个熟练的安装工搭档,一天至少能装20台。不然,324台设备怎么可能在20天内完工。3、按照投诉人的成本核算,投诉人自己的投标报价781.25万元也是低于成本价。(截图,略)投诉人对水质检测、运输、安装费用做了成本分析,就水质检测、运输费、安装调试3项合计就206.4665万元;加上设备成本、维修、配件、更换滤芯工作、每月维护(投诉人所统计的11920次的维护次数、合计多少钱?)成本全部做进去,投诉人的投标报价781.25万元怎么够呢?二、存在故意、恶意投诉行为,投诉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投诉人提供的检测公司的报价单价格不真实,见附件4“杭州环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XX公司签的合同,可见真实价格;因此,投诉人所提供的材料缺乏真实性,有提供虚假材料的嫌疑,要么是投诉人的成本管理能力匮乏;要么是有虚假材料。
(五)相关供应商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申辩:
关于报价问题,是否低于成本价,有没有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司说明如下:一、我司依法参与招投标,并没有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我司依法合理报价;我司的总报价是2209440元,贰佰贰拾万零玖仟肆佰肆拾元整;本项目投标报价中最低的价格是2196400元,贰佰壹拾玖万陆仟肆佰元整;我司不是最低报价。三、我司的报价是基于招标评分办法,响应招标文件的参数和要求、在不影响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并基于自身情况作出的让利的理性报价。根据《价格法》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亏了本的生意我司不会做,一个项目能否保质保量履行好,不是价格而是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决定的。我司虽然是新成立的公司,深知,本项目的责任重大,投标报价也不是随意瞎编、不是赌气瞎报,而是经过成本的反复核实和后期市场的拓展可能性,得出的合理报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 DQZCFW-2021-G152),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德清县教育保障中心委托,于2021年11月5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1年11月12日、11月26日、12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后于2021年12月17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浙江挺盛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均为2021年12月17日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质疑函,于12月30日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月8日,本机关收到符合规定的投诉书。
2、投诉人在本项目质疑阶段提出的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本项目3家公司的报价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的,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所以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本项目废标处理。质疑事项2:我司对于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的评标内容及标准的投标文件编制质量1分:根据投标文件是否编排有序、书面整洁、内容翔实,投标文件的封面是否加盖公章,投标文件是否按采购文件的编制要求制作目录和页码等情况给分。(0-1分)存在质疑。评审设置不合理,本项目设置评分因素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最终的评审结果,本项目应做废标处理。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40页,服务网点情况3分要求不合理,应取消此评分。本项目的这个评分设置也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最终的评审结果,应做废标处理。
3、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情况如下:关于质疑事项1答复内容为:(1)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2)专家在评审的过程中,发现有多家供应商报价为200多万的低报价,故认定不存在低于成本价的投标。(3)贵方提供的成本分析不能代表市场行为。关于质疑事项2答复内容为:贵单位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时间已过。贵公司获取文件的时间是2021年11月24日,提出质疑时间已过。关于质疑事项3答复内容为:贵单位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时间已过。贵公司获取文件的时间是2021年11月24日,提出质疑时间已过。
4、本项目采购预算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2284400元、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为2196400元、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为2209440元,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分别为8368160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5009800元、6491371元、6801750元和5860000元。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对报价的合理性作出说明。
5、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针对本投诉所做答复中均对各自的报价合理性进行书面解释。2022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要求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上述书面解释进行论证。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书面解释能够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6、本项目招标文件“德清校园饮用水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评标办法”中列明以下评审因素:1、“服务网点情况3分投标人公司、分公司在德清地区或承诺中标后在德清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售后服务点的得3分;在杭嘉湖地区或承诺中标后在杭嘉湖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售后服务点的得2分;在浙江省内其他地区或承诺中标后在浙江省内其他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售后服务点的得1分。(须提供详细的全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服务网点为投标人的合作单位,则需同时提供合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协议等)(加盖公章)。”2、“投标文件编制质量1分 根据投标文件是否编排有序、书面整洁、内容翔实,投标文件的封面是否加盖公章,投标文件是否按采购文件的编制要求制作目录和页码等情况给分。(0-1分)”上述评审因素不涉及更正公告的内容。
7、投诉人于2021年11月24日通过政采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一、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投诉人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不作为本项目投诉处理的法律依据。
二、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招标文件第二章“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八)投标无效的情形”中“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之规定,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合理的审查主体是评标委员会,即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因此,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报价作为无效处理的前提条件为:一是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二是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此外政府采购法律并无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具体评审规定。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针对本投诉所做答复中均对各自的报价合理性进行了书面解释。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在审查过上述书面解释后一致认为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其各自报价的合理性,能够保证其向采购人提供相应产品和正常履约,不应当对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三、投诉人所提出的“本次项目招标设备共计采购324台饮水设备,含运输费用,安装调试配合费用,水质检测费用等”“仅水质检测和运输费用两项成本就将近200万元”等情况,系投诉人单方对项目成本的分析。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的书面说明及证据材料对检测费、运输费、设备安装调试费等作出了说明。在没有相反证据能够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认定依据和意见时,应当尊重评标委员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即评标委员会的前述评审意见并无不妥。
四、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2、3,投诉人并未在2021年11月24日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2、3的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投诉人关于德清校园饮用水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QZCFW-2021-G15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2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德清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28280716   
附件信息:
投诉处理决定书-德财采监〔2022〕13号.docx
3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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