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招标项目 > 富春城周边路网(金峰路、康湖路)工程变更预算审核

富春城周边路网(金峰路、康湖路)工程变更预算审核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平潭综合实验区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标准招标文件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富春城周边路网(金峰路、康湖路)工程变更预算审核
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富春城周边路网(金峰路、康湖路)工程变更预算审核 
招标人: 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启仁                             
项目负责人:       朱永淦                        
招标文件编制日期: 2020年 4月8 日
 
 
目 录
 
投标邀请书 合同协议书
 
 
 
 
 
 
 
 
 
 
 
 
 
中介服务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富春城周边路网(金峰路、康湖路)工程变更预算审核 因涉及 /  ,审批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为  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中介服务地点:  平潭综合实验区     ; 招标范围和内容: (1)项目服务类别:£代理类、 R工程类、 □评估类、 □检测类、
                 □测绘及其他类;
    (2)服务事项:
① 代理类(13项):□政府采购代理、 □工程招标代理、 □工商代理(□企业登记、□广告、□知识产权、□税务、□房地产拍卖、□出入境、□出国留学、□报关报检、□物流船运、□产权、£担保、);
② 工程类(25项):£工程咨询(□工程可行性报告编制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划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勘察(□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信息化、£其他)、 □工程设计(□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信息化、£其他)、□工程监理(□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信息化、£其他)、□工程审图(施工图审查)、R工程造价(□预算编制、R预结算审核、财政评审);
l 评估类(14项):□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林地设计调查及森林资源评估(可行性设计)、□房地产等资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可行性报告评估、□水资源论证、□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评)、□压覆矿资源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消防、□人防评估、□安全评估;
m 检测类(9项):□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信息化、£其他) 、□环境质量监测、□安全设施质量检测(£消防、□人防);
n 测绘及其他类(9项):□测绘服务(□规划测量、□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测量)、□征收咨询、□拆除服务、□会计审计、□分类专家论证、□其他社会服务、认证、论证;
(3)招标类型:R中介服务承包、□其他服务承包 ;
(4)招标范围和内容:平潭金峰路和康湖路新增变更雨水箱涵为2.2米*1.6米,长度237.1米,金峰路雨水箱涵为3米*1.6米,长度299.32米,预算工程造价约1427.78万元 ;
招标控制价:  /   即  / 万元; 合同价:按闽价[2002]房457号收费标准的八折计费,少于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按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收取; 服务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 服务标准及工程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福建省工程量计价规范,地方造价行业管理相关标准,具体详见合同。 投标人资格要求平潭综合实验区”中介超市”中符合本项目服务类别并具备 权威机构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投标报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相关执业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投标人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从招标邀请书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截止(2个工作日内),通过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统一平台(http://ptggzy.pingtan.gov.cn/)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R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下载的《报名确认函》(范本)投标承诺书(范本)填写,经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同时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传至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中介超市”系统平台)。逾期上传的投标材料,招标人将予以拒收。□线上采取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下载的《报名确认函》(范本)投标承诺书(范本)填写,同时在系统平台的投标报价栏内填写投标报价,并采用CA加密,经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同时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传至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中介超市”系统平台)。逾期上传的投标材料,招标人将予以拒收。□线下采取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下载的《报名确认函》(范本)投标承诺书(范本)填写,经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同时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传至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中介超市”系统平台),开标当天投标人所需携带的材料(1、授权委托书(范本)2、竞价文件(范本)并加盖公章密封3、代理人身份证原件),逾期上传的投标材料,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开标时间(递交材料截止时间,下同):  2020  年 4  月 14 日 15 时 30分。投标人如需到场开标需携带如下材料:1.报名确认函原件2.参加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投标承诺书原件3.法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投标报价解密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注:仅供采取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填写,时间为开标后60分钟内)
开标地点: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层第    4   开标室。 中标人确定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R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随机抽取时,若需参加的投标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到场,);□竞价(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9. 确认
本次招标公告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http://ptggzy.pingta
n.gov.cn/)上发布,投标人提交确认函即视为递交投标文件。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平潭综合试验区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平潭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5#楼16层
邮编:        350400              
电子邮箱:        /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统一平台
网址:(http://ptggzy.pingtan.gov.cn/)
联系电话:0591-23165427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地址: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楼6层  
联系电话: 0591-23122008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楼南附楼5层
联系电话: 0591-23162816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富春城周边路网(金峰路、康湖路)工程变更预算审核
合同编号:CTJH2004-
委 托 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咨 询 人:
签订日期:  2020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富春城周边路网(金峰路、康湖路)工程变更预算审核
2.服务类别:建设工程预算审核                                                 
3.工程规模: /元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020年4月  日开始实施至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委托人付清酬金之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指定送达地址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因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送达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   送达地址:                  
              营运中心5号楼16层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开户银行: 
          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                
  账  号:419558362733                账  号:
邮政编码:350400                     邮政编码:
电  话:0591-38380523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咨询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应由咨询人负责赔偿。委托人认为咨询人无法胜任本合同项下工作时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提前14日前通知咨询人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并按下列约定赔偿:在工程量编制结束按本合同约定计费的80%赔偿;在工程咨询结果完成的按本合同约定计费标准的100%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B类)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服务收费:
项目名称
基数
计算过程
标准收费小计
备注
 富春城周边路网(金峰路、康湖路)工程变更预算审核
按闽价[2002]房457号收费标准的八折计费
 
 
 
实际收费(取整)
 

    2、咨询人完成咨询报告后应向委托人提交纸质版(一式三份),经委托人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咨询人提出付款申请,委托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委托人付款前咨询人应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如果因为咨询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认定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致使委托方被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补征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咨询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委托方所承担的所有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银行转账支付酬金至本合同指定账号。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