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合同项目 > 杞县集聚区铝型材新材料产业园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一标段-招标文件1.1项目概况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4投标人资格要求1.5费用承担1.6保密1.7语言...

杞县集聚区铝型材新材料产业园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一标段-招标文件1.1项目概况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4投标人资格要求1.5费用承担1.6保密1.7语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26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1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杞县集聚区铝型材新材料产业园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一标段)
招标编号:汴杞财招标采购-2022-32
 
 
 
 
 
 
招   标   人:杞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如协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1.总则  10
2.招标文件  12
3.投标文件  12
4.投标  14
5.开标  15
6.评标  15
7.合同授予  16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7
9.纪律和监督     17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9
1. 评标方法  19
2. 评审标准  25
2.1 初步评审标准       25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5
3. 评标程序  25
3.1 初步评审       25
3.2 详细评审       26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6
3.4 评标结果       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0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30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47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49
第五章  图纸       50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51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5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5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8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0
四、施工组织设计       61
五、项目管理机构       66
六、资格审查资料       68
七、优惠服务承诺书    70
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71
九、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72
十、投标保证金有效支付凭证    7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杞县集聚区铝型材新材料产业园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杞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资金为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河南如协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杞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的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杞县集聚区铝型材新材料产业园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2招标编号:汴杞财招标采购-2022-32
2.3总投资额:约2600万元
2.4建设地点:开封市杞县境内
2.5招标范围:施工标段:施工图纸(含图纸变更)、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内容
监理标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
2.6工期要求:施工:60日历天,监理:随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2.7质量要求:合格
2.8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2个标段
第一标段:杞县集聚区铝型材新材料产业园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施工;
第二标段:杞县集聚区铝型材新材料产业园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监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各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需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标段:(1)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至少连续六个月社保证明(需提供社保部门加盖红章的社保证明材料或网上查询网页截图,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日算起)。
二标段:(1)投标人需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
(2)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应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至少连续六个月社保证明(需提供社保部门加盖红章的社保证明材料或网上查询网页截图),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日算起)。
3.3财务状况要求:投标人需出具近三年(2018、2019、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投标人以新成立年限为准提供,不足年限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3.4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应通过“信用中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 查询至开标时间前的自身信用记录)。否则禁止参与该项目投标,需提供网上查询截图。
3.5投标人近三年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需提供承诺书,承诺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22年3月24日上午09:00至2022年3月30日下午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应注册成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并取得CA密钥,凭CA密钥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kfsggzyjyw.cn)会员系统,按要求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4.3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4请投标人时刻关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公司CA密钥推送消息。
4.5售价:0元。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缴纳一定数量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电子转账或电子保函。
5.2履约担保金:本项目无需缴纳。
6.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2年4月1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7.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2年4月1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杞县综合服务大厦11楼开标一室(地址:杞县金城大道与经四路交叉口东北角杞县便民服务中心)。
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供应商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8.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30日)。
9.其他补充事宜
文件获取:(1)供应商系统操作手册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kfsggzyjyw.cn/kfczgc/index.jhtml查看。(2)获取采购文件后,供应商请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3)CA密钥办理(CA密钥相关办理咨询电话:信安CA:18639772939或0371-96596,华测CA:0371-22651668,深圳CA:0371-23621733或400-112-3838,北京CA:13193769863)。
10.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招标人:杞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经三路南段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河南如协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  
址:开封市集英街北段润城小区15号楼1401室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4.监督部门:
杞县招投标科:0371-2866697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杞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037123309677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经三路南段
1.1.3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河南如协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   址:开封市集英街北段润城小区15号楼1401室
1.1.4
项目名称
杞县集聚区铝型材新材料产业园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1.5
建设地点
开封市杞县境内
1.1.6
建设规模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自筹资金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施工标段由财政资金支付,监理标段由自筹资金支付)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含图纸变更)、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6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1、各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需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标段:(1)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至少连续六个月社保证明(需提供社保部门加盖红章的社保证明材料或网上查询网页截图,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日算起)。
3、财务状况要求:投标人需出具近三年(2018、2019、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投标人以新成立年限为准提供,不足年限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4、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应通过“信用中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 查询至开标时间前的自身信用记录)。否则禁止参与该项目投标,需提供网上查询截图。
5、投标人近三年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需提供承诺书,承诺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各投标人应将质疑问题在投标时间截止10日前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平台系统内提出。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时间截止15日前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下列重大偏离: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认定为无效标(即否决投标):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企业电子签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人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加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8.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9.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0.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2.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它有效正式函件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时间截止10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2年4月19日上午09时 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澄清文件发出24小时之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修改文件发出24小时之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按招标文件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整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电子转账或电子保函。
3.投标保证金电子转账的形式:投标人从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转账需备注“*项目*标段保证金”,项目名称过长可备注简称)。
注:保证金缴纳绑定,请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办事指南栏目下的操作规程中的《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或直接登录http://www.kfsggzyjyw.cn/kfczgc/15732.jhtml 。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线上保证金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将影响投标活动。保证金缴纳必须标注清楚,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投标人无需现场办理退还手续,可自行查询是否到账。
5.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
(一)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二)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三)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6.以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人办理电子投标保函费用必须出自投标人基本账户(请务必确认本企业诚信库内填写的基本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否则无法生成电子投标保函。(2)、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保函办理”跳转至汉唐智创电子保函平台中,自主选择承保机构办理电子保函业务。咨询电话:0371-58670003
注:电子保函:请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关于电子保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相关要求和电子保函平台操作手册。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将影响投标活动。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章要求
电子版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章;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杞县综合服务大厦11楼开标一室(金城大道与经四路交叉口东北角处杞县便民服务中心)。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招标人代表1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省级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注:业主评委需由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担任,本单位若没有符合条件的评委,将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名
7.3.1
履约担保
本项目无需缴纳。
 
10.1
招标控制价:
本项目设有招标控制价,于开标前七日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布。
10.2
中标服务费
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该项目中标服务费按中标金额的1%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综合服务费:由中标人到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善相关手续。
10.3
质疑或异议的递交:
根据“汴公管办[2020]13 号”文件,投标人(供应商)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的方式为线上提起,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各投标人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
10.4
其他说明:
1、各投标(响应)人从参与项目交易开始至项目交易活动结束止,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特别是项目评审期间。由于自身原因错过变更通知、文件澄清、报价响应(自系统发起30分钟内做出)等重要信息的,后果由投标(响应)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承诺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4、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10.5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项目由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同招标公告发布的网站发布变更通知,不再另行通知已下载文件的投标人。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优惠服务承诺书;
(8)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0)投标保证金有效支付凭证
3.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2投标人在合理报价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各类风险因素。
3.2.3投标报价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合同实施时以人民币支付。
3.2.4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
3.2.5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工程现状、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投标人在报价时还应全面考虑现场施工时对相邻建筑物或基础设施等的影响,应认真阅读图纸,充分考虑其他不利因素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发生对相邻建筑物或基础设施、其他人身、财产等造成的任何影响和伤害,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3.2.6投标人应根据定额消耗量、市场价格信息、实力、技术装备、施工手段、管理水平及本企业的竞争能力情况自主定价,自主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水平,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4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3)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报名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审查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章,并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内容一一对应。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上传
4.1.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到会员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4.1.2 投标人因交易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371-23859291。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须知”中载明的方式将加密的投标文件通过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
4.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4.3.2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4.3.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供应商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7.2.1招标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后,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及《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为3日。
7.2.2在中标公示期内,投标人若对评标结果有疑问,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诉和质疑,但须对投诉和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7.2.3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监督部门未收到投诉的,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2.1.1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单位电子印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信用要求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1.3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工 期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质量要求
合格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
详细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总分值为100分
(1)投 标 报 价:30 分 (2)施工组织设计:50 分
(3)其他评分因素:20 分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对其打分的算术平均值。计分过程中按四舍五入的法则,取至小数点后3位,最终结果取至小数点后2位。
2.2.2
评标基准值的确定
标基准值价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人报价。在招标控制价的95%(含95%)-100%(含100%)之间的投标报价,作为参与基准值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值的计算,可继续参加报价得分计算。
1、评标基准值=投标人最高限价×50%+投标报价×50%;
其中:投标报价为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
(1)当有效投标人为5家(含5家)及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报价。
(2)当有效投标少于5家时(不含5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报价。
(3)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在招标控制价的(含 95%)-100%(含100%)范围之内,招标控制价即为评标基准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 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50分)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0-6分
现场管理机构合理、措施可行得4-6 分,基本可行得3-2分, 其次0.5-1 分;缺项者得0 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0-6分
方案合理、措施可行得4-6 分,基本可行得 3-2分, 其次 0.5-1 分;缺项者得 0 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0-6 分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得
4-6分,基本合理得 3-2 分,
其次 0.5-1 分;缺项者得 0 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0-6 分
安全管理体系合理、措施可行得
4-6分, 基本可行得 2-3 分,
其次0.5-1 分;缺项者得 0 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0-6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合理、措施可行得
4-6分,基本可行得 2-3 分,
其次0.5-1分; 缺项者得 0 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0-4分
工程进度计划合理、措施可行得3-4分, 基本可行得 1-2 分,
其次0.5-1 分;缺项者得 0 分;
 
资源配备计划
 0-3 分
资源配备计划合理得
3 分,基本可行得 2-1 分,缺项者得 0 分;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0-3 分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满足项目需求得3 分,基本满足得 2-1 分,缺项者得0分;
总平面图
0-2 分
平面布局合理2分,一般 0.5-1 分,缺项者得 0 分;
节能措施
0-2 分
有节能措施,措施合理、可行得 2 分,基本可行得 1 分,缺项者得0分;
 
扬尘污染防止措施0-2分
有扬尘污染防止措施,措施合理、可行得2分,基本可行得1 分,缺项者得0分;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0-2分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编制针对性强得2分,基本可行加1分;缺项者得0分;
 
防疫措施
0-2分
防疫措施针对性强得2分,基本可行加1分;缺项者得0分;
2.2.4(2)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30分)
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当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者得满分30分;当有效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时,在满分30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5分;当有效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时,在满分30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5分。
2.2.4
(3)
其他评分
因素(20
分)
履职尽责承诺(6分)
具有全面、详实、可行、合法有效的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承诺,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3<得分≤6)
具有可行、合法有效的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承诺,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1≤得分≤2)
服务承诺(10分)
工程施工中承诺( 0-2 分) 
工程环保承诺
( 0-2 分)  
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 0-2 分)
工程保修期内承诺
( 0-2 分) 
工程保修期外的承诺
( 0-2 分)
其他服务承诺( 0-1 分)
企业业绩(4分)
2018年1月1日以来类似工程业绩提供,提供1个得2分,本项满分4分;【业绩需提供网页版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以合同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综合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投标报价得分+其他评分因素得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
3.4.4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函附录投标总报价不一致时以投标函附录为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格式仅作参考)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本工程不追加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9.5.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9.5.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9.5.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5.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19.5.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31.1.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1.1.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1.1.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删除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发包人是: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澄清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报价书;
(5)补充文件;
(6)资格后审文件和资格后审申请文件;
(7)专用合同条款;
(8)通用合同条款;
(9)技术条款;
(10)维修图纸;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工作
1.1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协议时商定。
1.2  发包人不负责供水供电。
2.承包人工作
2.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2.2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三、质量与验收:
工程质量要求   合格   。
四、安全施工
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所发生一些安全事故均有承包方负责。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总价合同  。
2.支付方式:
2.1  工程预付款: 无预付款 ;
2.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由中标单位与招标人协商。
 
六、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
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征得发包人及监理的同意。      
七、工程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要对原规划设计进行调整或工程内容增减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2)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按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组织施工。
(3)规划设计变更所涉及到的工程价款变更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己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维修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注册证书编号: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图纸
1、图纸(另附,在附件中下载)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另附,在附件中下载)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一般规定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特别注明,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项目技术规范的组成。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工作,相应厂家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的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项目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
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投标人应予遵照执行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都指他们各自的最新版本。如果在构成本项目规范和技术说明的任何内容与任何现行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包括他们适用的修改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不一致的指示,投标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材料、施工工艺和本项目都应依照本项目规范和技术说明以及相关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把最新版本的要求当作对投标人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而执行更高的标准。
未尽项均执行现行规范及标准,以上规范如有变化,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目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优惠服务承诺书
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九、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投标保证金有效支付凭证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元。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标人
 
投标范围
 
投标总报价
(大写)
元(小写)
投标工期
 
投标质量
 
投标有效期
 
项目经理
姓名
 
级别
 
编号
 
备注
 

注:本汇总表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不得缺项。以上费用均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投  标  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_  职务:      
_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及联系电话)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四、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 KW )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己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上岗证或执业证或职称证、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附表一:拟投入的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职务
 
学历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编号
 
项目经理
级别
 
已完工程施工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已

工程质量
 
 
 
 
 
 
 
 
 
 
 
 
 
 
 
 
 
 
 
 
 
 
 
 
 
 
 
 
 
 
 
 
 
 
 
 
 
 
 
 
 
 
 
 
 
 
 
 
 
 
 
 
 
 
 
 
 
 
 
 
 
 
 
 
 
 
 
 
 
 
 
 
 
 
 
 
 
 
 
 
 
 
 
 

 
 
 
 
 
附表二:拟投入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情况表
姓名
性别
职称证书
上岗资格证书
在本工程中拟担任的工作
以往工作年限
证书名称
证号
专业
 
 
 
 
 
 
 
 
 
 
 
 
 
 
 
 
 
 
 
 
 
 
 
 
 
 
 
 
 
 
 
 
 
 
 
 
 
 
 
 
 
 
 
 
 
 
 
 
 
 
 
 
 
 
 
 
 
 
 
 
 
 
 
 
 
 
 
 
 
 
 
 

附表三:拟投入的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职务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工作年限
 
已完工程施工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已

工程质量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后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扫描件。
(二)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出具近三年(2018、2019、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投标人以新成立年限为准提供,不足年限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加盖企业电子签章)
七、优惠服务承诺书
优惠服务承诺:
 

投标单位: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九、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廉政承诺书》)
 
    
 
廉政承诺书
 
我单位已认真阅读过《开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廉政责任书》,现参加由             
(招标人)建设的                     
 (工程名称)    
标段的投标活动。现承诺,在参加上述项目投标活动过程中,严格履行《开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廉政责任书》中的责任要求。
 
 
 
 
 
 
 
 
承诺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我单位现参加由                 (招标人)建设的                           
 (工程名称)     
标段的投标活动,如果我单位中标,将保证按照国家规定、合同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承诺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公司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能力的保障能力,且公司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河南省地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十、投标保证金有效支付凭证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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