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排水管理处2021年市级城区防涝排渍移动应急抢险设施人员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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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0322007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排水管理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1年市级城区防涝排渍移动应急抢险设施人员服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322007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4-02 —— 2022-04-30 3.2 履行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提供服务的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排水管理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本项目一次性进行支付。支付时间:2022年4月2日支付合同生效日至4月30日时段应急抢险设施人员服务外包费,结算前,乙方需提供的本月工作总结、考勒记录,抢险处置分析报告(发生)等佐证资料,并出具相关有效票据,经采购方确认无误后,根据实际发生量据实支付相应款项。(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出具的相关有效票据,经采购方确认无误后按实支付,总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如发生重大汛情、险情抢险设施人员服务外包费超出合同金额,由市财经评审中心审定,经政府批准后安排资金进行支付。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提供相应服务,乙方负责本项目抢险人员工资、福利、社保、食宿、交通、招聘、管理、税金、利润等所有费用。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长沙四方坪支行(长沙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7319046794106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须要提供月度工作总结。 2.排水抢险运行与非计划变更费,按实际发生,提供佐证材料进行验收。 3.乙方须全程接受长沙市城区防涝排渍工作办公室考核包括现场检查、抢险响应检查、抢险完成考核等方式。 4.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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