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招标项目 > 古田县鹤塘镇西洋村食用菌+光伏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补充通知(一)

古田县鹤塘镇西洋村食用菌+光伏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补充通知(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古田县鹤塘镇西洋村食用菌+光伏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0624-221155334)
各投标人及有关单位:
古田县鹤塘镇西洋村食用菌+光伏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人现对招
标文件作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内容如下:
一、补充内容:
1.原招标文件P33第三章评标办法2.2.2条款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中增加:
(1).本项目采用总价报价方式。除非在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有特别指出,否
则投标人应报出完成全部工程项目的总投标价格,使得总投标价格包括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
收,以及所有要求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对工程设施的检测,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
所有许可、批复及执照等的获得和运行、维护与培训服务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项
目和服务。
(2).所有单项均需列出报价,无单项报价视为含在总报价内。投标人按照本招
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技术要求,凭借各自的经验和现场建设条件自行确定工程
量,结合市场竞争情况和自身能力,报出有竞争力的价格,并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
表格列出详细分项投标,投标人可以考虑予以扩展。
(3).投标应包括工程招标范围和技术要求内明示或暗示的一切工程细目,若合
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漏项,则视为此费用已摊销在其它项目中。投标人其它漏项费
用不能调整合同总价。投标人没有报出的单价和总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且认为此
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单价和总价中,不允许追加。投标人所报出的单价和总价在合
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或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4).价格的调整,本工程报价为工程固定总价承包,合同有效期内一律不再调
整合同价款(税率政策变化除外)。
(5).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本工程在安全、环境、文明施工上的高标准要求,严
格遵守《安全法》;本工程在安全、环境、文明施工管理上将要依照福建闽电新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要求与管理,投标人在报价
时应充分估计到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所需发生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报价中
单独计列,专款专用。
2.原招标文件P11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附件三:承
包商安健环(HSE)及消防协议书”修改为本通知“附件三:承包商安健环(HSE)
及消防协议书”。
说明: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
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
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除上述调整后内容外,其
余仍按原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招标人:闽电(古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0日`
附件三:
承包商安健环(HSE)及消防协议书合同编号:号
承包商安健环及消防协议
项目名称 :古田县鹤塘镇西洋村光伏+食用菌示范项目EPC
甲方(发包人):闽电(古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项目实施过程安全健
康环保消防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范,规范发
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合同履约期间施工作业安全文明,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健康及设备
安全稳定运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各条款。
1.2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消防管理执行标准,包括但不限
于(若国家有最新标准,以最新标准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国家部委办相关安全的规定
(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6)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部、委、各级政府部门和上级主
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法规、规定、制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消防安全标志》
(11)《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12)发包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规定、制度。
2安全目标
2.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2.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2.3不发生火灾事故;
2.4不发生误操作事故;
2.5不发生大型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2.6不发生交通事故;
2.7不发生环保事件;
2.8不发生职业健康事件;
2.9不发生违法、违纪等治安事件。
3安全职责划分
3.1发包人对外包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发包人应将外包项目纳入本单位日常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监督和指导承包人履行外包项目安全生产责
任。
3.2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承包工作,对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
责。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履行发包人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生
父王官理4伞示、洛头旧大女王官他、开陡女王教月圳夸试台陪寺,有仪禁止个个具奋杀忏的
业人员、工器具、施工机械、物资材料等进入厂区和施工区域。
4.1.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从
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体系设置情况等进行审查和备案,审批承包人相关施工方案和措施等,
叉要求承包人针对危险性作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措施。
4.1.4发包人有权监督、指导和检查承包人外包项目实施过程、安全质量及防火管理,对
包人安全生产工作有权进行表彰奖励,对承包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有权提出整改或停工
驼,并进行通报和考核。
4.1.5发包人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应认真审核承包人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
书、检修施工方案、消防安全等相关文件,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详细向承包人说
本工程项目施工日期、特点要求、安健环风险。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
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及人身安全或引起严重设备事故的施工项目,发包人应事
句承包人交待综合管理系统文件要求和安健环管理指令,承包人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
包人审查合格后由承包人实施,发包人监督承包人实施。
4.1.6当承包人出现安健环、文明施工严重失控或严重失职的危险时,发包人认为确实有
要暂停施工的,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承包人
戎整改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开工要求后,发包人应当在48个小时内组织验收,并于验
合格后签字给予答复。
l发包人的义务
4.2.1发包人应按照本企业生产部门和班组管理要求,对承包人实行一体化管理,对安全
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根据承包工作内容,请承包人参加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相关
义。
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同时,发包人应监督指导承包人进行自身安全教育培训,
对承包人安全培训和考试情况进行备案。
4.2.3开工前发包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
支术交底,并保存完整的交底记录。
4.2.4发包人应严格执行外包项目工作许可手续,办理工作票时严格审核作业任务的必要
合理性、安全性,根据工作特点安排现场监护人员,临时承包工作和长期承包需实施“双
户”的工作,发包人监护人员未到场不得允许承包人进入现场作业。
4.2.5发包人应根据自身便利条件,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电、汽、气、水源,或相关设备
施,告知承包人接入点允许的最大负荷和有关使用要求,并办理相关使用手续。
4.2.6发包人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向乙方作详细的书面交底,明确施工方法,承包人必
亚格遵守。
4.2.7发包人有义务帮助承包人结合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同时进行消防的相关知识、施工前
k安全教育。
4.2.8施工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器材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
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l承包人的权利
5.1.1承包人有权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培训,有权了解与承包项目有关的发包人规章制度要
求,包括进出厂区注意事项、施工手续办理方式、现场安全作业要求、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规
定等。
5.1.2承包人有权就承包的具体作业任务要求发包人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有权
了解现场作业环境、设备运行情况和风险因素构成。在生产区域施工时,有权要求发包人帮助
协调现场采取必要的系统隔离措施,以保证施工安全。
5.1.3发包人安排承包人与其他单位进行配合作业或交叉作业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进行统一组织和协调,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做好安全互保工作。
5.1.4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情况时,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作业。
5.2承包人的义务
5.2.1承包人进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5.2.1.1承包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供发包人审查备案,同时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1)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项目资质等级证书;
(2)法人代表资格证书,非法人代表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3)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安全及专业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入厂人员名单及所有人员身份证、近期体检证明、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证明;
(6)符合定检和使用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施工机械及特种设备清单;
(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三措二案”及重点作业专项方案措施等。
(8)分包单位相关资料。
(9)承(分)包单位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记录。
5.2.1.2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符合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能力和安全生产要求,承包
人应根据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建立项目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体系,配备承包项目所需要的项目负
责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2.1.3承包人入厂人员30人以下的,至少设置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人以上不足1
00人的,设置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2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00人及以上的,应当
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设置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
人数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增加,并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总人数
的3%。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兼职安全员的学历、经历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持有
有效资格证书。外包方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原则上不得由劳务派遣人员担任。应设置独立的
安全监督机构。
5.2.1.4承包人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
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并提
交发包人审查备案。若承包人提供虚假证明,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2.1.5承包人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合现场安全作业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男性不得超过5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45周岁,其它作业人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
定退休年龄;承包人提供所有作业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作业人员应无所从事职业的禁忌症。
5.2.1.6承包人应当在入厂前接受发包人的入厂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同时,
承包人还应进行自身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操作及作业规范、防
护用品使用方法、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培训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发包人
备案。
5.2.1.7承包人的特种设备、工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满足安全施工要
求,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或部门出具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按规定履行审查验收、登记备案手续后
方可入厂使用,合格证或检验记录应粘贴于明显位置,相关清册应提交发包人。
5.2.1.8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措施或“三措两案”,在进行可能发生火灾、
5.2.1.8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措施或“三措两案”,在进行可能发生火灾、
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灼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危
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灼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危
险性作业时,承包人还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措施,提交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审批。
求,接受发包人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和隐患应整改,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及时通知发包人。
5.2.2.10承包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健环例会,每季度进行安健环知识方面的考试不少于1次,4
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组织学习、分析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和安全简报,落实预防y
措施,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健环意识和业务素质。
5.2.2.1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发包人安全管理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有毒有
害废弃物承包人应联系专业机构进行妥善处置,处置过程应在发包人监督下进行。检修垃圾经
发包人同意后运送到固定垃圾点,不得随意倾倒。施工现场应做好防止扬尘、废气和噪声的措《
施。二
5.2.2.12承包人负责施工人员的职业病体检,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装备,保证施工m
期间职业病发病率为零,如未及时提供外包项目开工前的施工人员职业病体检证明,在施工作
业或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人员所患职业病与在发包人厂区内施工无关,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
5.2.2.13为保护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承包人必须提供充足合格、合适的
个人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保证施工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投入资金比例符合国家、行业法律法
规要求(以最高上限为标准,例如:依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一般安全生产费用为工程造价的1.5%~2%),
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删减,不得弄虚作假。施工生产必备的安全技术措施、设备、设施、
装置、附件不得列入安全费用。
5.2.2.14承包方应根据闽电(古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开
展安全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安监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2.2.15承包人在外包项目中遇到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业主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
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后安排实施。
5.2.2.1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发包人在安健环、文明生产、治安保卫方
面的有关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发包人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必须限期整
改。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健环、文明生产、治安保卫管理规定进行施工,承包人有权
拒绝。
5.2.2.17当发包人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施工并提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书面意见后,承
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承包人实施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复工要求。
在发包人组织验收并签字同意后,承包人重新施工。
5.2.2.18承包人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
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
5.2.2.19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和发包人、承包人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
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任何一方人员,
擅自拆除、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负责。
5.2.2.20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电业系统动火规定,正确使用动火工作票,易燃、易爆场所
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工地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
落实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5.2.2.21对有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区域,承包人必须在施工之前办理好各类手续(如工作
票等)和安全隔离措施,设置相应的各类安全保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等,经发
包人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并且只能在工作票范围内施工,不得擅自超越工作票区域
施工。同时,对在有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区域施工的,承包人必须设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该
区域的现场安健环工作,专职安全员不得私自离开施工现场,若需离开现场的,必须指定具有
安全资格的人员临时负责该区域的现场安健环工作。
5.2.2.22承包人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的保护。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了解地下管线和障碍物详细情况,会同发包人明确施工方法。承包人应贯彻发包人交底要求,
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严禁冒险作业、野蛮作
业。
5.2.2.23承包人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承包人所属人员的身体
健康状况必须能满足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5.2.2.24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自行承担费用为其相关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
5.2.2.25承包人必须坚持文明施工,对所承担工程区域的文明施工负责,做到工完料尽场
地清,现场工业垃圾按发包人指定堆栈堆放并及时清理。承包人不定期清理,由发包人组织清
理,相应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5.2.2.26承包人进入工程区域的所有人员,要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发包人综合治
理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管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人员要熟知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器材设施做
到会操作使用。
5.2.2.27承包人工程施工方案中必须包括消防措施,并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确保施工
安全;
5.2.2.29工程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在自检合格的情况下,应填写竣工验收报告,组织邀请
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6.事故及违约责任
6.1承包人发生违章或不安全事件时,发包人可根据合同协议和本单位管理规定,向承包
人提出整改要求或进行考核。承包人未及时整改、拒绝整改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
施工,待整改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
页。
6.2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不安全事件或事故(人身伤亡、设备损坏、
火灾、交通、环境污染和坍塌事故等)的,由承包人承担事故责任。承包人应在事发第一时间
报告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上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由于承包人安健环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发包人原
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外,如果任何受害人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要求,则承包人应负责处理该索赔事件,并保证发包人免受此类索赔的损害。
6.3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过错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财产损失,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对方或第三方全部经济损失。
6.4项目完成后,由发包人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承包人在结清有关违章等安全考核
款项,并落实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后,方可结算合同款。
6.5因施工质量等原因,项目在交付发包人使用中出现安全问题,在合同规定的追溯期内,
承包人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6.6发包人建立外包项目“黑名单”制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严重违章违规、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外包单位,列入外包项目“黑
名单”,并报发包人上级单位备案。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将在承揽项目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6.7对于违章违纪考核的特殊说明:
6.7.1承包人的违章违纪行为和安全文明整改要求挂在公司0A网站违章违纪曝光台和安全
文明整改专栏,同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和考核通知单。外包方对所辖区域、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
及时调查了解,并按安监部门要求领取整改通知单和考核通知单,同时立即安排整改。
6.7.2一般情况下,各类考核均从季度结算或项目结算中扣除。
6.7.3承包人接到安全文明整改通知单后,必须立即开始整改,对短期无法完成的整改项
目,须上报经主管责任部门审核的整改期限(在安全文明整改反馈上详细列表,并加盖项目工
程外包方及责任归口管理部门公章),由于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可以申请延期,但延
期申请必须经生产副总批准。超期未完成整改的加倍考核,拒不整改或消极怠工的,安监部门
将会同相关部门安排其它单位整改,对整改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
6.7.4安监部门要求停工整顿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的事件(通知单有明确说明的),外包
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须立即组织全体人员召开安全学习、活动或会议,届时须邀请安监部
门人员到场。复工必须完成整改验收和考试合格后,经下达停工的单位同意才可开工。
7.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触及以下条款,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7.1承包人提供的本协议5.2.1规定的相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7.2承包人违反本协议5.2.1.10的;
7.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
7.4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
7.5发生施工区域内建筑物火灾、火险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
7.6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安全事故;
7.7多次不听从劝告,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甲方制定的安全和文明施工规章、
制度的要求。
8.附则
8.1 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持一份。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安全、
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是对合同内容的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协议有效期按照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本协议有效期至
合同结束为止,逾期双方应重新履行协议签订手续。
8.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8.4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合同履行期间的双方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通知、信
函、传真等作为补充。合同履行期间,在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按
最新标准执行。本协议解释权归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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