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其它项目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眉财投诉处﹝2021﹞8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眉财投诉处﹝2021﹞8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眉财投诉处﹝2021﹞8号 )
系统发布时间:2021-08-20 09:28
投诉人: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西路13号自编B1-B2栋1楼、B1栋2楼北侧
被投诉人: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北路477号希望城财富中心A东503室
相关供应商: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新3号1幢0313号
 
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就眉山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医用家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4012021000259)向其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7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1年7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据虚假;2、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的投标资格要求,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投诉人称: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2020年度从业人员12人,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825.822705万元,2020年度资产总额为1312.474729万元。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168人, 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383.6791万元,资产总额为5100万元。实际参保人数和其填报的从业人员人数相差巨大,查询结果与声明内容不符。
2、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案号﹝2017﹞川402民初599号)中败诉,支付对方租金损失,被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案号﹝2017﹞川14民终1165号)中败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6日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2,352元(案号﹝2018﹞川1402执2324号)。该公司参与本项目近3年时间内在经营活动中因合同纠纷拒不执行法院的终审判决,并被法院强制执行,造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其明显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招标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于2019年4月9日被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坡区分局行政处罚1万元(川质监眉东罚字﹝2019﹞38号)。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行政机关对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其不利结果应当及于总公司。
代理机构答复称:该项目于2021年6月11日10:00(北京时间)开标,经资格性审查、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分别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报价:1998.6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广州市一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价:2580.2318万元;第三中标候选人:海太欧林集团有限公司,报价:2698.9741万元。经采购人确定,于2021年6月16日发布该项目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998.6万元。关于投诉事项的特别说明:关于“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据虚假。因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注①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可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为上一年度数据,且对从业人员是否为全日制用工并无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可知,用人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工资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可不需要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据虚假。在该项目资格审查环节,因为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其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即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资格审查予以通过。眉山义乌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是四川森茂有限公司与眉山乌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诉讼活动,在该案件处理过程中,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未被纳入法院、工商或者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另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无行政处罚信息,故质疑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关于从业人员:①企业的用工形式是多样的,我公司根据眉山当地的实际用工环节及本地行业的用工习惯,从业人员包括了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临时工、兼职工等多种用工形式相结合的情况,因此我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列的168名从业人员,是包括上述各种用工情况的人数总和。.......关于我公司所涉案件纠纷及行政处罚事项,我公司与眉山义务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是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诉讼活动。我公司从未被法院认定为失信名单,也未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根据《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我眉山分公司被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坡区分局于2019年4月9日罚款1万元不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对我眉山分公司的处罚属于日常普通的行政处罚,不是基于履约过程未依法履约而被处罚,未纳入相关行政部门的失信名单。我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资产总额数据填写存在有误,因标书制作人员财务知识欠缺,将公司注册资本误当做资产总额填报,造成标书中资产总额填写为公司注册资本5100万元。我司并不存在虚报、瞒报情况,我司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该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由四川辉腾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月2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凭,我司2020年度由四川尚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当年资产总额为6252.38万元,且该审计报告也提交在投标文件中,故我司并不存在虚报、瞒报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划分的规定,小型企业标准未从业人员20人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中型企业标准未从业人员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需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我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2383.68万元,满足中型企业标准;从业人员168人,低于中型企业标准;经济信息化局(委)认定我司为小型工业企业。我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资产总额误填为5100万元,不改变我司属于中小型企业的性质,进而也不存在影响我司参与本次投标的资质。
经审查查明: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医用家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4012021000259)项目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因参数有变,更正公告分别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5日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活动开始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中标公告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我局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并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经眉山市东坡区质量监督局有关工作人员及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核实,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叉车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检查于2019年4月9日被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坡区分局处罚1万元人民币。根据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各类用工人员名单及2021年4至6月用工工资表,公司具体从业人数存在波动,各类用工人员名单中185人, 2021年4月为172人,2021年5月为153人,2021年6月为151人,考虑行业内用工实际情况,从业人数168人与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相符合。根据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由四川尚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尚诚审字(2021)第04-014号)中“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显示,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本年累计数为2383.6791.00元,与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2020年度营业收入相符;“资产负债表”显示,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2020年度资产总计期末数为6252.38万元,与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2020年度资产总额5100万元不相符,5100万元实为实收资本期末数。
以上事实,有用工工资表、《审计报告》(尚诚审字(2021)第04-014号)、评审复议报告、采购文件、投诉答复函、情况说明函、电话录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2020年度资产总额5100万元与四川尚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尚诚审字(2021)第04-014号)“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资产总计期末数为6252.38万元不相符。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资产总额数据5100万元和实际资产总额6252.38万元存在差异,但并未改变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性质,同时在森茂家具有限公司参与采购活动时该审计报告也提交在投标文件中。该企业也并未从该错误数据中额外获得不当利益,因此该情况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因此,被投诉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资产总额数据存在与实际不符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记录;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叉车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检查被处罚1万元,该处罚是对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日常生产作业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不属于采购文件第二章第7条“...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之情形。处罚未达到《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中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以上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重大违法记录。
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9日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