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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市江干区智慧治理中心LED显示屏及其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杭州华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岺岭48-1
被投诉人1:杭州市江干区智慧治理中心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458号七楼
被投诉人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干分中心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888号(运河东路200号)四楼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杭州市江干区智慧治理中心LED显示屏及其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GCG2018-XJ-19)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于12月26日向投诉人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投诉补正期限为12月26日至12月27日,12月27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于12月27日当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
1.★LED显示屏厂家需要提供安装施工服务,施工过程确保安全,大屏生产厂商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提供相关资质扫描复印件)有排他性和歧视性。
事实依据如下:
(1)“显示屏厂家企业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内容之一,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标准。该资质主要体现于建筑钢结构工程施工的能力,此处大屏厂商需要具备,不合理。
(2)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是针对智能集成施工单位,对大屏厂商具备是不合理。除非国家强制性资质或检测报告(如3C认证),其他的资质只能体现企业的文化,实力,并不能作为招标实质性要求。以上二个资质同时具备LED电子屏专业制造厂家市场上很少,对于招标文件中必要符合★“配电柜通过国家强制3C认证,且与显示屏同一品牌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同时满足LED电子屏制造厂商”目前掌握资料只有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对12月6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干分中心答复中大多数都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持怀疑,请提供都符合公司名称来。并对参加报价供应商提供招标资质要求证明真实性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财政部74号令第十条。
2.显示屏面积表达不清楚,设备配置有相互矛盾和不确定。
事实依据如下:
P13页招标文件模组尺寸320mm*160mm,显示尺寸长度不小于1.92m,高度不小于2.4m,前维护操作,安装维护更加方便。后面面积是10.2平方和20.4平方。要具体说明每块屏长和宽是多少。另外配置设备清单上都是写一套,框架钢结构面积27.66平方米。询价数量不明确,如何询价报价。对于答复函厂家的模组尺寸不同原因,原询价文件P13页明确模组尺寸320mm*160mm。另外设备配置根据场地要求作出,请问这个是采购清单?
法律依据: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
(二)投诉请求
请求:取消中标单位,明确需求,重新询价,体现采购“三公”原则。
二、被投诉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杭州市江干区智慧治理中心申辩
投诉申辩1:本项目要求LED生产厂家承建显示屏的结构施工,屏体安装调试等相关工程,涉及到钢结构建设和电子声像工程、电子设备安装工程等相应的电子工程。本项目作为全省工作试点,承担大量活动举办功能,对于安全性和工程质量有很高的要求,因此要求项目中标单位具有一定的专业资质予以保障,经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得知,符合该双资质的单位有且大于三家。因此,此资质要求不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另: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视为同等资质)。投诉中提及的“配电柜通过国家强制3C认证,且与显示屏同一品牌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同时满足LED电子屏制造厂商”内容一方面不属于加★项,另一方面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不作回复。
投诉申辩2:模组尺寸方面,显示屏体面积考虑到各厂家的模组尺寸不同,对每块屏体的长度和宽度都不一样,投标商提供的产品在屏幕可视化拼接时,应不小于该尺寸;显示屏尺寸方面,场地初步设想为三分屏结构,组成一套整体连接的显示屏,设备的配置要求是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及设计要求作出的基本参考意见。
(二)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干分中心申辩
投诉申辩1:江干区智慧治理中心的LED显示屏采购项目是重点项目,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显示本项目需具备承担大量活动的举办功能,涉及到钢结构建设和电子声像工程、电子设备安装工程等相应的电子工程,如选择不合格的供应商有可能影响设备的安装和固定,造成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采购人从质量安全的角度考虑,要求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的单位承接此项目。
投诉书中提及的“配电柜通过国家强制3C认证,且与显示屏同一品牌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同时满足LED电子屏制造厂商”内容未在质疑单位的质疑事项中出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不作回复。
投诉申辩2:显示屏体面积考虑到各厂家的模组尺寸不同,对每块屏体的长度和宽度都不一样,单位投标时应不小于总面积尺寸。设备的配置要求是根据场地要求作出的基本参考意见,在屏幕可视化拼接时,应不小于该尺寸。
三、经调查查明
(一)发布项目公告
1.第一次发布公告。杭州市江干区智慧治理中心LED显示屏及其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GCG2018-XJ-17)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干分中心受杭州市江干区智慧治理中心委托,于2018年11月23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采购公告。该项目于11月29日开评标过程中作废标处理。
2.第二次发布公告。杭州市江干区智慧治理中心于2018年11月30日重新提交申请,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干分中心于11月30日重新发布项目询价公告(项目编号:JGCG2018-XJ-19)。公告期间,投诉人杭州华光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干分中心提交质疑函。
(二)采购活动情况
1.第一次开评标情况。2018年11月29日14∶00在杭州市凤起东路888号四楼421评标室对该项目进行了询价开标,共有四家供应商参加了投标,分别为杭州华光科技有限公司、尚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世纪星办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炫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期间无供应商对该项目询价文件内容提出异议。项目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由于四家投标单位均不满足本项目的必要参数,最终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2.第二次开评标情况。2018年12月7日10:00在杭州市凤起东路888号四楼421评标室对该项目进行了第二次询价开标,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了投标,分别为浙江炫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明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新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世纪星办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尚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评审小组最终推荐浙江炫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3.结果公布情况。杭州市江干区智慧治理中心于2018年12月7日当日确认中标结果,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干分中心于12月7日当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供应商提出质疑。
(三)质疑处理情况
2018年12月3日(第二次询价公告期间),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干分中心收到投诉人杭州华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于2018年12月6日当日领取答复函。
四、经专家论证鉴定
本机关于2019年1月15日14∶30组织召开了该投诉项目论证鉴定会,论证的内容:1.采购人是否可以设置“★LED显示屏厂家需提供安装施工服务,施工过程确保安全,大屏生产厂商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电子工程专业叁级资质(提供相关资质扫描复印件)”的采购条件;2.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上述条件是否存在排他性和歧视性。经论证鉴定,专家组出具意见:1.该采购项目所设置的“LED显示屏厂家需提供安装施工服务,施工过程确保安全,大屏生产厂商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提供相关资质扫描复印件)”,是针对产品的生产厂家设定的条件,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国内满足上述条件的厂商大于三家,不含有对供应商的排他性和歧视性;2.设置此项条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五、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核实,该项目需具备承担大量活动的举办功能,涉及到钢结构建设和电子声像工程、电子设备安装工程等相应的电子工程,需要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来保障项目的质量安全。采购文件中设置“★LED显示屏厂家需要提供安装施工服务,施工过程确保安全,大屏生产厂商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提供相关资质扫描复印件)”,是针对产品的生产厂家设定的条件,经“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证,符合上述条件资质的企业有且大于三家,故不含有对供应商的排他性和歧视性。且此项参数的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另:投诉中提及的“配电柜通过国家强制3C认证,且与显示屏同一品牌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同时满足LED电子屏制造厂商”内容不属于加★项,且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不作回复。
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提出“显示屏面积表达不清楚,设备配置有相互矛盾和不确定”。经核实,关于显示屏面积,由于各厂家的模组尺寸不尽相同,对应每块屏体的长度和宽度都可能存在差异,投标商提供的产品应不小于总面积尺寸。设备的配置要求是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及设计要求作出的基本参考意见,投标商提供的产品在屏幕可视化拼接时应不小于该尺寸。故不存在显示屏面积表达不清楚,设备配置有互相矛盾和不确定的问题,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关于对杭州市江干区智慧治理中心LED显示屏及其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GCG2018-XJ-19)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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