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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犬类管理经费(芯片植入)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安庆申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庆市开发区迎湖工业二园综合二楼
被投诉人1: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18楼
被投诉人2: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
地址:杭州市复兴南路228号
相关当事人:宁波尚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信息科技孵化园E-411
投诉人认为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犬类管理经费(芯片植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TZB-H190316IWZ】采购活动损害其公司权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5月6日向投诉人发送补正通知书,并于5月16日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19年4月28日起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 我公司投诉本次中标单位宁波尚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植入式电子芯片不符合招标编号:CTZB-H190316IWZ19页电子芯片的技术指标“2、符合ISO11784/11785国际标准动物编码,采用FDX-B制式”的技术要求,中标单位宁波尚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植入式电子芯片没有获得符合“ISO11784/11785国际标准动物编码,采用FDX-B制式”的技术要求的国际证书,也就是宁波尚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植入式电子芯片没有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动物编码组织(ICAR)第11784和11785条认证的认证书。
事实依据:宁波尚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产品植入式电子芯片无法编制出符合SO11784/11785国际标准动物编码,采用FDX-B制式的15位电子芯片号。因为该公司的投标产品植入式电子芯片没有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动物编码组织(ICAR)第11784和11785条认证的认证书,没有该认证书(而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就无法编制出全球唯一的犬只电子芯片号,企业按照自己的方式编制15位电子芯片号(阿拉伯数字)一定会跟其他企业重号,结果是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侵犯了其他运用国际标准动物编码的植入式电子芯片的合法权利。如果杭州市的犬只体内电子身份证号在中国不是唯一,在全球更不是唯一,这违背了本次招标植入式电子芯片符合国际标准动物编码的条件。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动物编码组织(ICAR)第11784和11785条认证规定植入式注射电子芯片的15位电子芯片号的前6位数(如975001)是ICAR赋予的,后面9位企业自定义编制,中英文证书附件举例。
国际动物编码组织(ICAR)官网:https://www.icar.org/名单上没有宁波尚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英文名字。 
法律依据:宁波尚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招标文件P19页电子芯片的技术指标“2、ISO11784/11785国际标准动物编码,采用FDX-B制式”的技术要求没有响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要求。所以我公司对宁波尚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2:我公司认为2019年4月19日“杭州财政 采购结果公告 浙江省成套中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犬类管理经费(芯片植入)项目 招标编号:CTZB-H190316IWZ的中标公告公示的宁波尚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三、报价明细清单中的“植入式电子芯片品牌是EM4305”不符合招标编号:CTZB:H190316IWZP25页植入式芯片和P19页电子芯片的技术指标,10分的技术分应是0分。
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P19页电子芯片13个技术要求都显示本次招标采购的产品是独立包装袋单独消毒包装的装有玻璃胶囊电子芯片的注射针,不是采购玻璃胶囊电子芯片内的一个零部件(一种电子读写射频应答器的COMS集成电路),玻璃胶囊内至少有3个零部件,三个零部件为:(1)一种电子读写射频应答器的COMS集成电路;(2)磁棒;(3)线圈。通俗举例:植入式电子芯片和EM4305的关系就像是汽车和汽车发动机的关系,本次招标要求的是植入式电子芯片的品牌(汽车的品牌),而不是COMS集成电路的品牌(汽车发动机的品牌)。
EM4305是瑞士斯沃琪集团旗下EM微电子公司的一种电子读写射频应答器的COMS集成电路产品,是玻璃胶囊内的三个零部件之一,不是植入式芯片无菌包装的完整产品,所以宁波尚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植入式芯片投标品牌“EM4305”对本次招标文件P19页电子芯片13个技术要求没有明确响应,此项技术得分为0分。
法律依据:宁波尚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植入式电子芯片投标产品品牌“EM4305”(EM4305只是一个零部件的品牌)对本次招标文件P19页电子芯片的13个技术指标没有明确响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要求。
投诉事项3:我公司对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示中标单位的方式有异议。
事实依据: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示中标单位的方式没有按照本次招标文件P17页最后一行至P19页第一行。中标候选资格按照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为投保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其他投标人中标候选资格以此类推。
法律依据: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示招标单位的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制定的公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投诉事项4:2019年4月11日,我公司收到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犬类管理经费(芯片植入)项目”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对此答复我公司不接受。
事实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答复P2页【二、投诉事项 三、技术需求投诉】回复:“电子芯片的阅读距离,按照实际使用过程中,要求犬只在处于非动态情况下进行扫描,所以不对具体阅读距离做限制”,犬只体内的电子芯片在非动态和动态下被扫描仪阅读都需要阅读距离,这是一个普通百姓都理解的常识问题,而且应该是最为关键的技术指标,芯片植入犬只皮下不需要阅读距离,无法理解,而且这跟手持扫描仪第11条又要求设备具有可升缩功能,伸缩范围不小于60cm,技术指标相矛盾。
2.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答复【二、投诉事项 三、技术需求投诉】P2页11行“电子芯片包装的有效期”这几个字在本次招标文件中没有出现过。把植入式电子芯片的消毒等同于植入式电子芯片的无菌及无菌有效期是错误的答复:GB-15811-2016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的国标,不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中表达的人体无菌注射的标准;本次招标的植入式电子芯片是植入式器械a)组织、骨——主要与组织和组织液接触的器械。按照GB/16886.1-2011/ISO10993-1:2009必须经细胞毒性试验、急性全身毒性、致敏试验、皮肉刺激试验符合要求等等这些问题,得到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非常失望,所以放弃了本次投标。但作为一个有正义感的把狗当作家人的爱狗人士,不能接受连独立包装袋单独消毒包装的装有玻璃胶囊电子芯片的注射针的组成也没有搞清楚的搬砖头的公司中标,给狗植入这样的电子芯片差不多就是草菅人命。这不符合当下我国正在倡导的工匠精神,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之招标、投标原则,此时发生在令我国人骄傲的阿里巴巴的孕育之地杭州市特别让人难以接受。
投诉请求
1.取消宁波尚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犬类管理经费(芯片植入)项目招标编号:CTZB-H190316IWZ公开招标公示的中标人资格;
2.如果投诉请求1没有达到,需告知下一个可接受投诉的部门。
二、被投诉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1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该项投诉无效。
2.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七条:“未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的供应商,应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故该项投诉无效。
关于投诉事项2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该项投诉无效。
2.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七条:“未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的供应商,应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故该项投诉无效。
关于投诉事项3
1.我公司发布中标公告,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要求。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该项投诉无效。
3.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七条:“未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的供应商,应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故该项投诉无效。
关于投诉事项4
在质疑答复中已明确告知:采购人是根据本项目实际使用要求确定采购需求,原采购文件规定的阅读距离、无菌要求已满足实际使用要求,不对上述采购需求提出更高的要求,以鼓励更多供应商参加竞争,故不对采购文件进行参数修改。采购文件未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
(二)被投诉人2申辩
关于“符合ISO11784/11785国际标准动物编码,采用FDX-B制式”的要求
我中心招标文件中要求符合ISO11784/11785国际标准的动物编码,根据招标评审情况,与会专家认为包括“宁波尚趣”在内的应标单位均符合这一标准。同时我中心并不了解也无从查证“ICAR”这一组织。
(三)相关供应商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安庆申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和质疑内容存在大量谬误、歪曲事实、混淆技术概念,其投诉内容本身并不成立。特提供客观情况说明如下:
2.1 关于所谓的“ISO11784/85认证”:ISO11784/11785及FDX-B制式是一种公开的、可供选择的技术手段。其技术细节、传输标准、开发及生产方法均向全社会公开,且无须向专利所有人支付版费。有关该技术方法的相关技术性内容可查阅相关网站。
简言之,ISO11784/11785是技术领域的一种“开放标准”并非质量认证,不需要所谓的ISO认证。(后文将附上第三方客观的技术说明和解释)。
正因为没有所谓的“ISO认证”,所以投诉函中表述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动物编码组织(ICAR)第11784和11785条认证的认证书”是刻意将ISO组织和ICAR组织混淆,使读者误解。
2.2 关于国际动物编码组织(ICAR)的介绍:(1)ICAR是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中国政府不是该组织成员;(2)投诉函中提到的ICAR认证是对其组织内成员进行号段分配,避免其组织内成员号码重复,统一组织内部成员相关设备传输方式标准的机制。并不是专门针对ISO11784/11785的认证(3)ICAR组织是一个民间组织,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多数国家不是该组织成员。中国和国际社会也不会将该组织的号码分配标准作为法律依据,因此不存在投诉函中所描述的“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侵犯了其他运用国际标准动物编码的植入式电子芯片企业的合法权利”。
2.3 FDX-B的简单说明: FDX-B是一种技术上的传输协议,其中FDX是指全双工模式。与其对应的还有如FDX-A,HDX。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技术细节全部公开的技术方法,亦不是质量认证。
2.4 关于招标文件中对ISO11784/11785和FDX—B要求的理解:这是业主单位对产品选型的一种基本描述,好比为买汽车,买方想要购买七座、黑色的商务车。是一种对产品选择的基本描述。本身并不是技术壁垒,也不是质量标准。因为ISO11784/11785和FDX—B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开放标准,其全部技术细节,实现方式,生产方法均向全社会公开,并允许社会各界免费且自由的选用。
2.5 投诉事项1的核心逻辑:仔细阅读投诉函后可发现,投诉事项1的核心逻辑是“因宁波尚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ICAR认证,所以不符合ISO11784/117851国际标准动物编码,采用FDX-B制式的招标要求”。此推导逻辑本身不符合事实,质疑内容本身并不成立。从客观技术上讲,投标人产品是否符合ISO11784/11785国际标准动物编码,采用FDX-B制式与其是否具备ICAR认证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6 产品是否采用ISO11784/11785和FDX—B的一种简单判断方法:使用市场上采用ISO11784/11785和FDX—B的扫码器扫描我方植入式电子芯片,如果可以成功读取芯片编码,即可证明我方植入式电子芯片也采用ISO11784/11785和FDX—B。如果我方不采用ISO11784/11785和FDX—B,那么其他设备将无法读取。
好比为,判定手机是否有蓝牙,只需要将手机与其他有蓝牙的设备进行蓝牙连接,如果连接成功,就可以证明该手机有蓝牙。
我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应甲方单位要求,前往杭州多家宠物医院进行了产品测试,医院的芯片扫描器可以读到我公司的植入式电子芯片。在事实上说明我公司的植入式电子芯片采用ISO11784/11785和FDX—B。
2.7 我公司本次参加招标的植入式电子芯片是按照ISO11784/11785和FDX—B进行生产制造的。在招投标过程,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了该内容,同时提供了产品的相关样品供专家组检查。相信评审专家对我公司的产品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分。
综上,我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植入式电子芯片满足招标文件中对产品选型的要求。安庆申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诉函中刻意歪曲事实,混淆技术概念,提出了根本不客观的投诉。是对我公司产品的恶意诬告。
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安庆申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和质疑内容存在刻意放大、歪曲事实的情况,其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特说明如下:
3.1 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产品的描述情况:在投标文件中,我公司对产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按照要求,在现场提供了51套产品样品供专家组检查和测试(一个完整运输封装的大包,内含50套产品套装和一套单独的产品样品,内含完整的医用封装材料、一次性注射器等)我公司的产品选型、参数符合本次招标的要求。同时,本次招标文件当中,没有对产品品牌的限制要求,产品的品牌不作为评分的依据。
如果真如安庆申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言,只“提供了三分之一的零部件”。那么在现场评审过程中,就会被评审专家直接指出并扣分。
3.2 我公司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EM4305的情况说明:我公司在编写报价明细表时,采用核心部件型号代指芯片品牌。在本行业中,采用核心部件的型号来区分不同的植入式电子芯片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表达方式。是长期以来,为了提高买卖双方沟通效率而自然形成的行业惯例,可以帮助阅读者更好的理解对应的产品情况。
同时,安庆申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前往投标现场,对现场情况一无所知,不顾事实无端指责,此项投诉,我公司不敢苟同。
关于投诉事项3
我公司对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示方式并无异议,也从未发现不妥之处。详细情况请参考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回复。
关于投诉事项4
我公司对本次的招标文件所设置的要求和内容无异议,也符合行业基本情况,相关要求也满足项目需求。详细情况请参考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回复。
同时对于安全性问题,在本次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中,“实施方案”和“关键技术解决能力和资源整合利用的能力”中均有对安全和风险防范的要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当中详细描述其安全的举措和防范措施,并作为专家组评分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此,不存在安庆申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说的“草菅人命”的问题。
三、经调查查明
(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犬类管理经费(芯片植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TZB-H190316IWZ】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招标”)受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委托,于2019年3月2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
(二)项目评审情况
本项目于2019年4月12日14:00在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层开标室一进行开标,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4家供应商(南京聚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尚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生物电子标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芯微电子有限公司)递交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宁波尚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趣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三)质疑处理情况
成套招标于2019年4月1日收到安庆申联的关于采购文件的质疑函。质疑内容为:1、本次招标的硬件产品植入式芯片和手持式扫描仪的技术得分共计25分,植入式芯片(核心产品)技术得分只得10分,商务得分45分;2、手持式扫描仪的技术指标缺失核心的、必须的技术指标;3、本次公开招标文件业绩分的设置中,“植入式芯片产品、rfid产品、定位产品等成功销售案例”表述不确切且没有针对性;4、本次公开招标文件第18页缺失政府专业部门认定犬只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同意使用的资质证明;5、招标文件中 关键技术解决能力和资源整合利用的能力 第(3)项中应增加“合同原件在招标现场备查”;6、本次招标文件第18页“关键技术解决能力和资源整合利用的能力”第(2)项中增加“犬只植入芯片同类城市养犬管理”的用户报告5份,原件在招标现场备查;7、建议在商务评分中增加“在全国联保型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的投保,且被保险人覆盖生产商、用户所在地的养犬管理执法部门,单笔最高理赔金额4万至5万”;8、对于实现每个街道定点服务的承诺难以实现。成套招标于2019年4月9日将质疑回复函通过快递邮寄方式送达安庆申联。回复内容为:1.本次招标的设备(产品)不限定是否是生产企业来投标,并且国家在该宠物芯片领域没有统一的标准;2.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评分项的设置已经满足了基本需求,故不再增加其他要求或者限制。
此外,经本机关审查本项目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未发现投诉人递交投标文件及参加本项目开评标等采购过程的记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向投诉人发送《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诉人于2019年5月24日10时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投诉人如期前来接受调查。询问时,投诉人确认其投诉事项1、2、3都是对采购结果提出的投诉,而投诉人仅购买了标书,并未参与后续的招投标程序,同时投诉人确认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没有在投诉事项4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四、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尚趣公司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投诉事项3,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公示中标供应商的方式提出异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已经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的供应商,应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经本机关调查,投诉人安庆申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公司”)仅购买了采购文件,未递交投标文件,也未参加涉案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申联公司依法获取涉案项目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但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结果提起质疑。并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申联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1、2、3均没有经过质疑,也非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不符合法定投诉条件。
(二)对于投诉事项4
1.关于投诉人对于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对电子芯片阅读距离不做具体限制”不服,认为电子芯片阅读距离应是关键技术指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关于电子芯片的阅读距离,经向采购人核实,招标文件提出的采购需求已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要,不需再提出更高要求。被投诉人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更多供应商参加竞争,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并无不妥。
2.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中应当增加犬类芯片应当满足GB/16886.1-2011/ISO10993-1:2009标准的要求。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条第(二)项,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经向采购人核实,关于犬类芯片,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投诉人申联公司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也承认并无相关国家标准,同时确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也并未发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本事项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至于投诉人所称犬类芯片应当满足GB/T16886.1-2011/ISO10993-1:2009标准的要求,经本机关核实,GB/T16886.1-2011/ISO10993-1:2009是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为了保护人类免于因使用医疗器械所产生的潜在生物学风险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相关标准。经向采购人核实,而涉案项目购买的犬类芯片是用于动物体内的动物芯片,不涉及人类,两者不具备关联性。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不对采购需求设置更高的要求,并无不当。
关于投诉人反映“电子芯片包装的有效期”这几个字在本次招标文件中没有出现过。把植入式电子芯片的消毒等同于植入式电子芯片的无菌及无菌有效期是错误的答复问题。
    经向采购人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电子芯片、扫描仪等参数要求已满足采购需求,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不对采购需求设置更高的要求,并无不当。至于代理机构质疑答复错误与否,不影响投诉人权利义务的实施。
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关于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犬类管理经费(芯片植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TZB-H190316IWZ】采购活动损害其公司权益的投诉不成立,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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