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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收到质疑函日期:2022年4月13日
质疑项目的名称: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CTZB-2022040137
二、质疑事项答复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评审办法规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塑胶生产企业资质作为评审因素违法。
质疑答复:
(1)本项目为施工项目,众多施工项目中使用管理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中规定“优先选择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并不违法。
(2)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与项目质量相关。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塑胶生产企业众多,不存在唯一性,供应商可以选用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塑胶生产企业的产品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没有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
事实依据: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法律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
质疑事项2:
评审办法规定塑胶场地施工或翻新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违法。
质疑答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本项目未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妥。
(2)采购文件从项目实际出发,规定塑胶场地施工或翻新业绩,并不指向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合理条件。
事实依据: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补充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质疑事项3:
评审办法规定塑胶跑道样品作为评审因素违法。
质疑答复: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提供样品。
(2)采购文件样品的规定中没有涉及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服务区别对待。
事实依据: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质疑事项4:
评审办法规定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违法。
质疑答复: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可以看出,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质量的判断依据,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是有依据的,并无不妥。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规定“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优先采购获得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因此采购文件中设定采购其他节能环保产品作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妥。
事实依据: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质疑事项5:
评审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作为评审因素违法。
质疑答复:
(1)项目负责人是管理项目的主要人员,与项目质量相关作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妥。本项目施工环境复杂,项目负责人的能力、经验至关重要。
(2)质疑函中没有提供“国家规定用高级工程师,项目班子来加分必须用市政或者建筑来招标。”的政策依据,据查,国家并没有规定用高级工程师,项目班子来加分必须用市政或者建筑来招标。
(3)采购文件项目负责人的规定中没有涉及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服务区别对待。
事实依据: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质疑事项6(第二次质疑函质疑事项6):
该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3.材料设备质量要求中:
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推荐品牌或厂家
备注
1
15厚轻质拼装无缝半预制塑胶
远洋、爱上体育、舒伯特或相当于,同类产品按此标准执行
优等品
2
智慧健身指导机器人
天恩、奇胜、荣高或相当于,同类产品按此标准执行
优等品

质疑答复:
有关品牌问题,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列明的产品品牌,只是为了说明产品档次,采购文件也明确“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的产品参加采购活动”,并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情形。
事实依据: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其他:你单位第二次质疑函中相同质疑事项已在本答复函中回复,不再另行重复答复。
质疑答复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答复日期:2022年4月18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4.pdf
3.4 M
质疑回复4.pdf
3.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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