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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湖街道95-4号和96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竞争性磋商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南阳湖街道95-4号和96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南阳湖街道95-4号和96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5月0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114-00044
项目名称:南阳湖街道95-4号和96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23,250.00
最高限价(元):223,25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名称:南阳湖街道95-4号和96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服务范围:
地块名称
用地性质
土地面积
于洪新城95-4号地块
居住
8.93万平方米

★三、技术要求:
3.1 提供的成果内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3.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提供服务成果的质量要求
(1) 满足最新的国家、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有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的要求。
(2)调查目的是识别场地以及场地周边地块由于当前或者历史生产活动所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和责任,并了解目前场地土壤、浅层地下水的环境状况。针对地块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征,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3) 通过场地污染识别了解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种类、污染途径、污染区域,初步划定重点关注范围;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采样。
(4)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若需要采样的土壤检测指标将检出项检测值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用地筛选值比较。
(5)认真贯彻国家与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6)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实用的原则。
(7)坚持充分利用已有资料与实地踏勘、现场调研、现场监测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结果满足生态环境局备案要求。
(8)按照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的要求,配合做好国家土壤污染状况平台申报公开工作。
(9)投标报价应包含土壤污染调查报告专家评审费。
★四、履约期限与履约地点:
履约期限:按照政府时间安排进场,进场后30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
项目完成后,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100%。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政府时间安排进场,进场后30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残疾人/监狱/脱贫攻坚支持企业/节能环保。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260,750.00
最高限价(元):260,75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名称:南阳湖街道95-4号和96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服务范围:
地块名称
用地性质
土地面积
于洪新城96号地块
居住
10.43万平方米

★三、技术要求:
3.1 提供的成果内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3.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提供服务成果的质量要求
(1) 满足最新的国家、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有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的要求。
(2)调查目的是识别场地以及场地周边地块由于当前或者历史生产活动所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和责任,并了解目前场地土壤、浅层地下水的环境状况。针对地块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征,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3) 通过场地污染识别了解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种类、污染途径、污染区域,初步划定重点关注范围;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采样。
(4)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若需要采样的土壤检测指标将检出项检测值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用地筛选值比较。
(5)认真贯彻国家与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6)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实用的原则。
(7)坚持充分利用已有资料与实地踏勘、现场调研、现场监测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结果满足生态环境局备案要求。
(8)按照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的要求,配合做好国家土壤污染状况平台申报公开工作。
(9)投标报价应包含土壤污染调查报告专家评审费。
★四、履约期限与履约地点:
履约期限:按照政府时间安排进场,进场后30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
项目完成后,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100%。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政府时间安排进场,进场后30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残疾人/监狱/脱贫攻坚支持企业/节能环保。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08时30分至2022年04月28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5月0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电子版备份加密文件现场递交至沈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于洪分平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6号甲三和大厦
六、开启
时间:2022年05月0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于洪分平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6号甲三和大厦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各供应商须通过在线下载获取文件后,须在获取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以下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电子版(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获取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全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移动电话、邮箱等信息)的扫描件发送至代理公司邮箱:lnznxmgl@163.com并电话确认。
2、开标现场各供应商需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数字证书等电子设备,进行Ukey登录报价解密等相关操作。
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采购文件规定的以介质形式(如:光盘、U盘、移动硬盘、电子邮件等)储存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4、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的介质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将解密备份文件退还供应商,并做好记录存档。
5、本项目共2包,兼投不兼中。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办事处
地  址: 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206号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中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华利大厦23楼2301室
联系方式: 024-22512301/024-81963970
邮箱地址: lnznxmgl@163.com
开户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顺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中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249082189109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024-22512301/024-81963970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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