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2021年长江上中游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退化林修复)复合肥采购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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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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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大方县2021年长江上中游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退化林修复)复合肥采购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编号:N5224011007002541
二、项目名称:大方县2021年长江上中游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退化林修复)复合肥采购
三、中标候选人信息
四、其他
公示期:2022年04月28日至2022年05月05日
在公示期内,对上述中标情况持有异议的请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大方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代理机构名称:贵州阳光致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7条)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4条)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人提起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5条)
5.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编号:N5224011007002541
二、项目名称:大方县2021年长江上中游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退化林修复)复合肥采购
排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价格(元) | 备注 |
第1中标候选人 |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72 | |
第2中标候选人 | 惠水县鑫隆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 2276511.56 | |
第3中标候选人 | 贵州鑫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2274496.00 | |
三、中标候选人信息
四、其他
公示期:2022年04月28日至2022年05月05日
在公示期内,对上述中标情况持有异议的请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大方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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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贵州阳光致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7条)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4条)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人提起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5条)
5.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