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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眼底照相机、视力筛选仪、半身心肺复苏模拟人购置货物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江西元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0]XRD[TP]2022001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眼底照相机、视力筛选仪、半身心肺复苏模拟人购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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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32004 医用光学仪器 眼底照相机 重庆新视野 1(台) 286000.0000 286000 国内 RetiCam 3100
1-2 A032004 医用光学仪器 视力筛选仪 上海美沃 1(台) 149800.0000 149800 国内 V100
1-3 A032099 其他医疗设备 半身心肺复苏模拟人 苏州挪度 1(个) 16000.0000 16000 国内 123-0105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壹仟捌佰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东门庄98号;
4.3交付条件: 签订合同后,提供符合谈判文件参数要求的产品,按谈判文件及合同规定进行验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本次采购的货物为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眼底照相机、视力筛选仪、半身心肺复苏模拟人购置货物类采购项目所使用,乙方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符合采购人需求的货物,并负责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等工作。 5.2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且为全新未开启的原装产品,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有相应营销权,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5.3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详细说明其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产地、制造商名称等情况。乙方提供的产品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制造厂家生产原包装货物。所有货物按厂家货物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谈判文件、响应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乙方提供货物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乙方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无偿提供该货物供采购人检测或由采购人委托的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若检测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则第三方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若检测货物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其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采购人有权退货且终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货物出厂前,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随同货物出具供货证明、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原装拼配货物的证明资料和文件以及生产厂家供货确认函等。 货物在安装地安装完毕后,乙方对所有货物的性能进行自检,检验结果必须符合谈判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同时向采购人提供自检记录。 乙方自检后,乙方与采购人按谈判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并填写货物验收表。 安装完毕后,乙方派有货物调试经验的技术人员对货物进行调试,按验收指标逐项测试,直至全部达到要求。货物安装调试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须计入投标价中。 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采购人安装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含在投标报价内)。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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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5 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
2 5 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剩余5%尾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乙方必须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交货并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工期每延误一日即扣除成交金额的1%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10.3 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 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5、乙方不得转包或分包他人,若发现转包或分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6、乙方提供的的货品必须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执行号)执行,在保质期内对产品的内在质量承担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技术培训:乙方结合货物安装、调试等阶段,同步地免费对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就有关系统安装、维护、操作使用等方面进行现场技术培训,使受训人员能熟练掌握所有的安装测试和维护方法以及操作命令的使用。 保修期 货物质保期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品目号1-1:眼底照相机、品目号1-3:半身心肺复苏模拟人质保期为一年;品目号1-2:视力筛选仪质保期为三年。 保修期内,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 乙方在免费保修期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我方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4个小时内派遣工程师到达故障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如属硬件故障原因而且在到达故障现场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则先提供同款备用新机供采购人使用。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免费保修期结束后,乙方对设备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合理收取维修成本费,更换配件时只收配件成本费,其他免费。 乙方委派工程师定期到用户现场巡检,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为用户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 江西元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 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98号 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华通物流园内3栋2楼120办公室
单位负责人: 阮忠明 单位负责人: 朱元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唐小娟
联系方法: 吴妹妹13110888789
联系方法: 1897060157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洲支行
账号: 账号: 14075001040006171

签订地点: 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签订日期:2022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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