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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森林生态巡护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林业局
乙方:福建雪品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XF[GK]2022002的闽侯县森林生态巡护购买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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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210299 其他林业服务 其他林业服务 中标人需对闽侯县辖区范围内(不含国 有林场和福州高新区)约190.1万亩林地、林木开展生态巡护工作,及时发现各类森林火灾隐患、盗滥伐林木、违规破坏林地等行为,向指 定的单位、人员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协同处置 中标人需对闽侯县辖区范围内(不含国 有林场和福州高新区)约190.1万亩林地、林木开展生态巡护工作,及时发现各类森林火灾隐患、盗滥伐林木、违规破坏林地等行为,向指 定的单位、人员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协同处置 1(年)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佰万零肆仟陆佰捌拾陆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大道商务中心B栋四楼林业局。;
4.3交付条件: 合同签订后(30)天内巡护人员到岗,摩托车、硬件、软件配备到位可正常运行。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甲方将磐基科学城C3独栋楼二层提供给乙方作为智慧生态综合调度中心,免费使用3年。乙方负责本场所装修及设备安装,并支付所产生的除租金外的所有费用。乙方使用期间作为房屋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与意外事故都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人员物资到位验收: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完成不低于160名基础巡护人员、不低于3名机动组人员、不低于2名内勤值班员、不低于1名系统运维人员、不低于1名财务人员、不低于1名派驻林业局联络员的人员聘用工作;完成不少于160部带GPS定位等功能的巡护终端、不少于1部皮卡车、不少于1部无人机、不少于30辆摩托车等硬件设备采购;完成按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所规定功能的软件开发,以供甲方核查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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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30 第一期次:合同签订后巡护人员到岗,摩托车、硬件、软件配备到位可正常运行,采购人支付当年度合同总金额30%款项。(中标人提供等额正式税务发票),第二年度、第三年度支付根据当年度第一期次考评结果和奖惩情况支付当年度合同总金额30%款项。
2 30 第二期次:根据第一年度第二期考评综合结果和奖惩情况,采购人支付当年度合同总金额30%款项,(中标人提供等额正式税务发票)。第二年度、第三年度支付根据当年度第二期次考评结果和奖惩情况支付当年度合同总金额30%款项。
3 40 第三期次:根据第一年度第三期考评综合结果和奖惩情况及年度验收情况,支付当年度合同总金额40%款项,(中标人提供等额正式税务发票)。第二年度、第三年度支付根据当年度第三期次考评结果和奖惩情况及当年度验收支付当年度合同总金额40%款项。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3日内应向甲方提供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合同金额的5%(即400234.10元)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限:2022年5月1日0时起至2023年4月30日24时止。如有效期内未完成项目合同验收的,乙方应根据需求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限直至验收完成。。
9、合同有效期
2022年5月1日-2023年4月30日。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订服务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若甲方已支付部分款项,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购置设备、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事项并通过验收合格,逾期一天,应按该合同款总额千分之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闽侯县森林生态巡护购买服务采购合同   甲方:闽侯县林业局 乙方:福建雪品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XF[GK]2022002的闽侯县森林生态巡护购买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210299 其他林业服务 其他林业服务 中标人需对闽侯县辖区范围内(不含国有林场和福州高新区)约190.1万亩林地、林木开展生态巡护工作,及时发现各类森林火灾隐患、盗滥伐林木、违规破坏林地等行为,向指定的单位、人员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协同处置 中标人需对闽侯县辖区范围内(不含国有林场和福州高新区)约190.1万亩林地、林木开展生态巡护工作,及时发现各类森林火灾隐患、盗滥伐林木、违规破坏林地等行为,向指定的单位、人员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协同处置 1 年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2.1合同服务期限:2022年5月1日-2023年4月30日 3、合同金额 3.1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佰万肆仟陆佰捌拾陆元(¥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 4、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4.1巡查内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巡查。 (1)林木巡护:对巡护网格内的林木、林地完整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破坏林木行为,凡是出现5M3以上林木采伐现象(不论是否合法)48小时内报告率100%。 (2)森林防火巡护:对山脚田边的农事用火、森林及自然保护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内的烧烤、篝火取暖、放飞“孔明灯”、燃放烟花炮竹、祭祀等活动做好巡查、劝阻。要求:高火险期内(指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期间)野外火源(林地及林地边缘500米内一切非民居内的火源)发生2小时内报告率100%;防火期内(每年九月到次年5月期间)火情(林地内发生开始蔓延的火点)发生3小时内报告率100%。 (3)征占用林地巡查:对巡护网格内林地上建坟、建房、挖沙、采矿、采石、取土、堆放或排泄废弃物、修路以及高强度整地等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48小时内报告率100%。 (4)名木古树保护:根据名木古树名录及分布情况,加强对规划路线上的已挂牌的名木古树的保护巡查,凡是名木古树被采伐、移植的、出现明显可见的病变以及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保护范围内出现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3日内报告率100%。 (5)病虫害监测:巡查员对规划巡查路线上可视范围内的松木枯死木、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发生情况进行巡查。凡是出现松木枯死或明显的森林病虫害现象的,应及时报告。 (6)野生动物保护巡查:在规划的巡查路线进行巡查,一旦发现野生动物猎捕、销售和交易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田间地头、果园菜地非法设置的捕鸟网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及时上报。 (7)湿地保护巡查:做好林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湿地监测和保护工作:发现破坏或违法占用湿地的现象要及时报告。 (8)森林保护设施管理:在规划的路线上对森林保护警示牌、标识等固定的宣传设施是否完好进行巡查,确保森林保护设施的完好无损。有关保护标志、设施被人为破坏或损毁,应及时制止并上报。 (9)完成其他由采购方根据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发布的巡护内容。 4.2乙方应按照甲方编制和规划巡护网格和巡护规程配备人员及设备,具体人员及设备要求依照招标文件规定。乙方可不断探索完善和提升巡护模式,加大智巡、机巡的投入,减少部分人巡模式。巡护网格和巡护规程由甲方负责编制和规划,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4.3智慧林长巡护平台的建设内容包括森林巡护专题库、智慧中心展示平台、视频监控支撑平台、巡护资源管理系统、护林数据采集管理系统等。 4.4乙方应保障所有聘用人员最低工资(含绩效)不低于闽侯县最低工资标准。人员工资与设施设备总投入应不低于合同价60%。乙方应按劳动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购买相关保险,工作过程中,如发生一切意外情况,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基础巡护人员选聘、工资核定、奖惩必须符合既定的巡护规程中相关规定并接受甲方的核查。 4.5乙方开展巡护工作时应按甲方制定的巡护规程开发并使用森林巡护智能系统,确保信息及时传送以及双方能够实时监控巡护工作情况。 5、甲方将磐基科学城C3独栋楼二层提供给乙方作为智慧生态综合调度中心,免费使用3年。乙方负责本场所装修及设备安装,并支付所产生的除租金外的所有费用。乙方使用期间作为房屋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与意外事故都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考核验收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甲方应组建考核验收小组负责项目考核验收工作,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做好验收工作。具体如下: 6.1人员物资到位验收: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完成不低于160名基础巡护人员、不低于3名机动组人员、不低于2名内勤值班员、不低于1名系统运维人员、不低于1名财务人员、不低于1名派驻林业局联络员的人员聘用工作;完成不少于160部带GPS定位等功能的巡护终端、不少于1部皮卡车、不少于1部无人机、不少于30辆摩托车等硬件设备采购;完成按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所规定功能的软件开发,以供甲方核查验收。 6.2运行绩效考核验收:甲方每年3次(每4个月为一个期次)对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分制考核,评分采用扣分制,每期起始基础分数为100分,扣完为止,扣分周期为4个月,具体扣分方法如下: (1)甲方日常检查发现巡护人员无故未按巡护规程进行巡护的,每人次扣0.1分。(因巡护人员离职,乙方未在3天内补足巡护人员,逾期造成网格无人巡护的,也视为该网格未按巡护规程进行巡护) (2)森林防火期内因巡护人员未按巡护规程进行认真巡查和及时报告而导致森林火灾发生(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记录为准)的每起扣3分,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每起扣10分。非森林防火期内,因巡护人员未按巡护规程进行认真巡查和及时报告而导致森林火灾发生(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记录为准)的每起扣1.5分,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每起扣5分。 (3)因巡护人员未按巡护规程进行认真巡查和及时报告,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盗砍滥伐案件引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媒体关注,造成严重影响的每起扣3分。 (4)因巡护人员未按巡护规程进行认真巡查和及时报告,导致辖区内发生大面积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引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媒体关注,造成严重影响的每起扣5分。 (5)凡是规划巡护路线可视范围内,由于巡护人员未认真巡查和及时报告而发生已登记名木古树被盗挖或严重破坏案件;大面积严重病虫害;严重的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案件,引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媒体关注,造成严重影响。每起扣2分。 6.3考核分数应用:考核得分≥90分,全额拨付当期服务费用;90分>考核得分≥80分,扣除期服务费用1%;80分>考核得分≥70分,扣除期服务费用的3%;70分>考核得分≥60分,扣除期服务费用的10%;考核得分<60分,扣除当期服务费用的50%;全年累计2个期次及以上考评分低于60分的,县林业局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4项目年度总验收:合同履约完毕,开展项目年度总验收,由甲方对乙方的年度运营总结报告、固定资产和工资投入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30 第一期次:合同签订后巡护人员到岗,摩托车、硬件、软件配备到位可正常运行,经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当年度合同总金额30%款项(乙方提供等额正式税务发票)。 2 30 第二期次:根据第二期考评综合结果和奖惩情况,甲方支付当年度合同总金额30%款项(乙方提供等额正式税务发票)。 3 40 第三期次:根据第三期考评综合结果和奖惩情况并经甲方年度总验收通过,甲方支付当年度合同总金额40%款项,(乙方提供等额正式税务发票)。 7.1甲方(采购人)将本合同项下所有合同价款以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中标人)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福建雪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3505016100070000825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 上述账户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唯一收款账户,其他法律性文件等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上述账户为准。原则上甲乙双方均不得变更上述收款账户,如需对上述收款账户进行变更,甲乙双方均应先行取得开户行的书面同意材料后方可变更。 8、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3日内应向甲方提供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合同金额的5%(即400234.10元)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限:2022年5月1日0时起至2023年4月30日24时止。如有效期内未完成项目合同验收的,乙方应根据需求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限直至验收完成。 9、合同续签 本项目为跨年采购项目,服务期限:3年,每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项目合同一年一签,到期后如果本年度各期次考核平均分70分(含)以上且项目年度验收合格,可续签次年合同。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订服务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若甲方已支付部分款项,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购置设备、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事项并通过验收合格,逾期一天,应按该合同款总额千分之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其他约定 14.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14.3合同生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14.4本合同一式6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3份,具有同等效力。 14.5其他:无。     甲方: 闽侯县林业局 乙方: 福建雪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大道商务中心B栋四楼林业局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龙安路369号(原龙安路东侧)中辉大厦7层01办公5# 单位负责人: 任永青 单位负责人: 修珍萍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0591-88083838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6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闽侯县林业局 乙方: 福建雪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闽侯县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龙安路369号(原龙安路东侧)中辉大厦7层01办公5#
单位负责人: 任永青 单位负责人: 修珍萍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705982418
联系方法: 1825033200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
账号: 账号: 35050161000700008251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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