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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BY2024-AY-G007品目二]安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三年)北片区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安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三年)
(北片区)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安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三年) (北片区)
服务地点: 安远县版石镇、蔡坊乡、重石乡、天心镇、长沙乡、龙布镇、双芫乡、塘村乡、浮槎乡
采购单位: 安远县交通运输局
服务单位: 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安远县交通运输局
签订时间:2024 年 09 月 11 日
合 同
项目编号:安财购 2024F001213838
甲方(采购单位):安远县交通运输局
乙方(中 标 人):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安远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招标的招标结果、招标文件 和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本合同。
1、采购清单
品 目 序 号 项目 名称 数 量 单 位 单价 (元) 工作内容及要求
1 安远县 农村 公路管 理养 护(三 年) (国内 服务) 3 / 1、项目范围:安远县北片区内农村公路共计 749.5 公里(其中县道 125 公里、乡道 155.9 公里、村道 468.6 公里,具体养护里程、范 围以现场实际核实为准)。 2、项目内容: (1)路肩:路肩平整、坚实,无冲沟,无乱堆乱 放杂物,杂草及时修剪,高度不得超过 15 厘米。 (2)边坡:边坡稳定,填方段无冲沟、挖方段无 塌方,挖方边坡 1.5 米高度内杂草修剪到位。 (3)水沟: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 (4)路面:路面干净、整洁、灌缝到位,小型路 面病害修复处理到位,无较大坑洞。 (5)桥涵构造物:桥面整洁,无较大坑洞,墩台、栏杆、锥坡无破损、伸缩缝无杂物,泄水孔无阻 塞;涵洞洞身洞口无淤塞,排水通畅;挡土墙、水沟等构造物维护到位。 (6)沿线设施:沿线已有标志、标线、防护栏栅、示警桩等附属设施及里程碑、百米桩等维护到位,其功能发挥正常。

(7)绿化美化:公路绿化树木及花草管护到位,无人为破坏。 3、养护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养护管理经验,保证 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达到采购人的预期目标。 4、不超过 3 平方米的路面维修,使用不超过 15 方碎石等材料的路基路面整修、养护道路内边坡 塌方无条件清理保安全畅通,以及相当工程量的 桥涵水沟维修、路基修复等,均属日常养护(含 小修保养)范围。 5、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标准参照《农村公路养护技 术规范 JTG/T 5190-2019》、赣州市农村公路日 常养护规范《DB 3607/T 011-2023》执行。
合同金额(元) 壹仟零叁拾捌万捌仟玖佰陆拾伍元伍角陆分(¥:登录即可免费查看.56)
服务要求 签订合同后按甲方要求提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服务,在服务期内,甲方可根据安远县“四好农村路”管理养护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适当 调整服务范围及养护标准。
中标人 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设备购置:服务期限内,采购企业(中标供应商)应对照“四 好农村路”养护机械化相关要求和县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际需要,积 极提升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逐年增加养护设施设备,每年至少投入年度服务费总额的 5%用于设施设备更新,持续提高管理养 护的质量和效益。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本项目中标人应该投入必要的 设备,挖掘机、路面清扫车、路面修补车等,服务期满后中标人投入的 设备自行处理。
3、日常养护(含小修保养)的界定:服务期限内,采购企业应当 对合同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开展日常养护(含小修保养)作 业和道路水毁塌方清理保安全畅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整修路肩、路 面保洁、边沟及排水系统的疏通、桥涵养护,对公路及设施进行预防性 保养和轻微损伤修复等。
不超过 3 平方米的路面维修,使用不超过 15 方碎石等材料的路基 路面整修、养护道路内边坡塌方无条件清理保安全畅通,以及相当工程 量的桥涵水沟维修、路基修复等,均属日常养护(含小修保养)范围。
4、养护标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农村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JTGT 5190-2019》、赣州市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规范《DB 3607/T 011-2023》规范执行,严格按照安远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安远 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安府办字〔2024〕105 号文件要求和招 标文件要求开展管理养护工作。
5、付款方式:按照安远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安远县农村公路管理 养护实施方案》安府办字〔2024〕105 号文件要求,每月养护经费根据 当月实际养护农村公路里程进行计算,相关单位根据《安远县农村公路 日常养护标准》组织监督、检查、考核。监督检査实行日常巡查、月考 核、年度考评,考核结果与划拨的养护经费挂钩。月度考核结果与服务 费支付直接挂钩。月度考核总分为 90 分(含)及以上的,全额支付该 月服务费;月度考核总分为 60—90 分(含 60 分)的,距离 90 分每相 差 1 分,该月服务费支付比例核减 1%;月度考核总分低于 60 分的,支 付该月服务费的 50%。年度考核结果与履约保证金退还直接挂钩。年度 考核总分为 80 分(含)及以上的,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年度考核总 分低于 80 分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80%。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各乡镇养护成效考核情况,以当月实际养护农村 公路里程按比例进行核算支付养护服务费。
根据安远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含小修保养)技术标准(安远县人 民政府印发的《安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安府办字〔2024〕105 号文件)每月运用智慧养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形成 该月的《月度考核报告》,核定当月服务费支付比例。县交通运输局每 月负责对县道养护成效进行考核,各乡镇负责每月对辖区内市场化管养
乡、村道进行考核,并根据月度考核结果进行服务费支付。养护企业提 供发票后进行月养护经费核算、支付,不计利息。每次申请结算前,乙 方必须先支付完工人工资,经甲方审核有效支付凭证后,再进行结算,乙方如有拖欠工人工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从养护经费(或履约保证 金)中直接扣除,支付工人工资。
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6.1 履行期限:乙方应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和 甲方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按甲方要求提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服务。在 服务期内,甲方可根据安远县“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适 当调整服务范围及养护标准。
6.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6.3 履行方式:甲方为乙方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外,其余工作 由乙方自行完成。
6.4 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向乙方支付款项。
7、人员及设备要求
7.1 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熟悉项目需求的相关知识。
7.2 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 拟派的人员相一致。
7.3 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合同履约期间 内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随意变更。
7.4 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项目要求 合理安排且具有承担项目的能力与经验。
7.5 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专业人员在休假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应在接 到甲方的通知后马上赶往甲方指定地点。
7.6 乙方用于服务项目的设施设备应不少于投标文件中的数量。
7.7 乙方中标后需保留原有的 80%养护工作人员,保留的养护工作
人员试用期 3 个月,试用期结束后未通过考核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8、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养护服务,如甲方 对养护服务有异议,乙方需作出客观的解释说明。
8.1.2 有权要求乙方独立完成养护服务。
8.1.3 有权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本协议条款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 行监督和审查。
8.1.4 应积极协助乙方为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包括及时与乙方 沟通,交流意见,提供所需资料。
8.1.5 审核乙方提交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 要对乙方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进行核准或调整。
8.1.6 督促、指导乙方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规范、规程的要求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巡查等工作,推广使用新设备设施。
8.1.7 由于建设、养护需要,甲方对乙方所承包养护的农村公路实 施改造时,有调整养护内容的权利,但需要提前书面告知乙方。
8.1.8 在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相应责任、义务或未完全履行而造 成严重后果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1.9 帮助和协调乙方在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施工与外部环境的矛 盾和问题。
8.1.10 甲方有权根据客观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出台或调整管理 制度或考核方法,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管理并执行到位。
8.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 对甲方要求的内容提供养护服务时,乙方在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按甲方对项目的特定性要求进行服务。
8.2.2 按时完成有关委托事项时,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为 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8.2.3 应选派最有经验、认真负责及尽职,并且数量足够的养护 服务人员组成项目工作小组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8.2.4 将对养护服务工作质量和工作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8.2.5 按照相关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根 据甲方的合理要求,按时向甲方提供双方约定的、合格的服务内容及其 他书面文件。
8.2.6 根据甲方的实际工作需要,乙方应无偿提供日常咨询等相 关服务。
8.2.7 要充分了解现状情况,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听取有关部门 意见。
8.2.8 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进行中间汇报和开展讨论,在进行 中间汇报时需要提供汇报提纲及成果简本若干套。乙方还应按照甲方的 要求,在甲方组织的会议上进行相关汇报。
8.2.9 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制作公示及汇报简本的电子文件。
8.2.10 根据甲方要求配合参与公众活动。
8.2.11 整个服务作业期间,乙方若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它损 失,无论何种原因所致,均由乙方负责。
8.2.12 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规程的要求实施并完成各项 养护管理任务,达到甲方有关养护标准,依据合同约定按月度获得养护 经费。
8.2.13 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有关规范要求作业施工时。统一着 装,施工区域进行围挡,并设置明显警示牌和警示灯、绕行标志、临时指 路引导通行标志等警示标志,乙方的工作人员及生产用具、车辆(含甲
方提供的车辆)及施工区域内对自身或第三方形成伤害时一切责任与甲 方无关。
8.2.14 甲方因建设需要进行公路调整(包括施工机械、车辆对农 村公路造成的破坏),施工结束后由乙方完成修复。
8.2.15 乙方对农村公路养护有巡查义务,如发现无照挖掘、占用、损毁,设施人为损坏或偷盗事件时,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8.2.16 依据甲方的要求、技术规范确定防汛设施,建立防汛、防 台期间的组织网络,组建抢险队伍,准确并且备足抢险材料,服从甲方调 度和管理。
8.2.17 乙方应设立投诉报修电话,在不可抗力(含大风、大雨、暴 风、暴雨、暴雪等恶劣天气)发生时,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保证 24 小 时通讯通畅;事故发生后造成乙方养护的设施损坏时,应在事发第一时 间内派人赶往现场,根据设施的损坏情况,拿出抢修方案,在得到甲方批 准后,立即组织人员及时清理路面障碍,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道路 的通行。
8.2.18 乙方所采用的养护材料、工具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 标准和规定,且为合格产品。
8.2.19 乙方所聘用的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8.2.20 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设施进行出租、抵押、担保或利用其 从事其他经营行为。
8.2.21 乙方需开展行风文明建设,遵守承诺制、负责制。
8.2.22 在各项迎检及甲方应急事件中,乙方服从甲方安排,积极 配合甲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8.2.23 乙方不得私自改动或允许他人改动农村公路设施。
8.2.24 乙方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有责任与甲方召开的工作 例会中提出下周养护工作任务安排以及任务完成的效果。乙方不得利用 所承包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中设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
8.2.25 在养护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枯枝杂草等所有与养护有关 的垃圾要做到随产随清,并负责外运至指定场所。
9、履约保证金
9.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 中标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
9.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 失。
9.3 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或汇票或本票或银行转账或金融机构、担 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交纳,3 年服务期满后 7 个工 作日内无息退还。
10、违约赔偿及合同解除
10.1 如果乙方发生不按法律、或与行业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进行养护或与行业规定的第三方相互勾结,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报告 和保密等义务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单方面 解除合同。无论在合同履行期间还是在合同解除以后,若发现乙方发生 前述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均有权就所受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10.2 乙方及其下属人员丧失行业的相关资质或资质等级降低,则 甲方有权缩减合作范围直至停止合作,并宣布协议提前到期并解除。
10.3 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拟派的 人员不一致,经甲方书面通知后 7 日内仍未按投标文件中委派项目负责 人或相关工作人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10.4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征得甲方同意且私自更换委派的项目 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经甲方书面通知后 7 日内仍未按原委派项目负
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10.5 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不能胜任本项目工 作,经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更换有能力的项目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而导致严重后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 履约保证金,追究其违约责任。
10.6除合同第8条规定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养护义务或履行义务 不完全,按影响程度扣减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经甲方催告后在规定期限 内仍无法清除违约情形的,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10.7 乙方不得进行合同的转让、转包、分包等行为,如甲方发现乙 方有转让、转包、分包等行为的,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10.8 除合同第 8 条规定外,乙方在养护方面出现重大责任问题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甲方可提前部分解除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养护经费 结算到解除合同的前一个月。
10.9 除合同第 8 条规定外,乙方在一个月之内连续两次以上或累 计三次以上得到甲方书面警告的,甲方有权提前部分解除或全部解除本 合同。维护经费结算到解除合同的前一个月止(甲方拒付费用不参与结 算)。
11、不可抗力
11.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 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 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 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 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延续 120 天以上,双 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作业要求
12.1 保证生产用具、车辆及人员安全,养护现场的工作人员须穿着 具有安全标识的服装。施工时,现场要设置警示牌、警示灯、绕行标志、临时指路引导通行标志等警示标志,施工人员要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 装。
12.2.发现乙方作业区域内生产用具、车辆等损坏或丢失影响人、行车安全时, 乙方应按紧急预案处置要求,在现场监控,并安排设置围 挡或警示标志,同时立即上报甲方,立即落实抢救措施。
12.3.养护区域内发现有随意挖掘、占用、损毁及乱倒垃圾、赃物 等事件时,应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12.4.养护期内甲方因建设需要进行的公路调整(包括施工机械、车辆对农村公路造成破坏后的修复)应按甲方要求完成,费用另行商定。
13、合同期间可新增的费用计算
13.1 服务期限内,新增农村公路项目(含升级改造项目)交工验 收后,采购企业应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共同参与移交接管。
13.2 新增项目里程在服务项目单项总里程 10%以内的,按《政府 采购法》相关规定,由采购企业无条件负责管理养护,服务费不再另行 增加。
13.3 新增项目里程超过服务项目单项总里程 10%的,报县人民政 府批准后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14、争议解决
14.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请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方式解 决争端,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 果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4.2在诉讼期间,争端部分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履行的,合同其 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 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 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6、转让和分包
16.1本项目不允许转让和分包。
17、合同修改
17.1双方不得擅自更合同内容,一方需变更合同的,须经双方平 等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协商不成的,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8、通知
18.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而 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送达到对方明确的地址,该方在通知后规定 期限内不予书面确认的,视为同意通知内容。
19、适用法律
19.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0、其他约定
20.1服务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20.2 所有工具的保管工作均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
21、合同生效及其它
21.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取乙方提供的履 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21.2本合同一式肆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采购代理机构、安远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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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24 年 09 月 11 日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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