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荻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小区16、17号楼63套住宅房产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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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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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繁昌区荻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小区16、17号楼63套住宅房产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人民政府)拟公开转让繁昌区荻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小区16、17号楼63套住宅房产,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繁昌区荻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小区16、17号楼63套住宅房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6、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注:
(1)本次转让的繁昌区荻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小区16、17号楼63套住宅房产均为钢混结构,位于繁昌区荻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小区。
(2)本次转让标的均已办理不动产权证。
(3)本次转让标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为闲置状态,未通燃气,通水、电。
2、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转让方
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人民政府。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芜湖市临港绿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评估机构:安徽天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10日。
4、资产评估名称及文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0315号)。
5、评估对象: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人民政府申报的繁昌区荻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小区385套住宅房产市场价值。
6、资产评估结果: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7、评估备案机构:芜湖市繁昌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并对照资产评估报告赴标的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权证、面积、质量、外观、结构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受让方应配合办理房产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具体办理时间由转让方统一安排并以其通知为准。
(4)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0315号)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交割(交付)依据;转让标的状况(包括不限于权证、面积、质量、外观、结构等)以实际现状为准,如与本公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0315号)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5)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标的移交日前的水、电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日后的水、电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为成交双方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方完善补充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作为办理产权过户时所用,成交双方产权交易具体约定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
(7)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8)意向受让方承诺:除土地出让金外,涉及本次标的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0)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对《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本标的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如根据意向受让方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12)意向受让方承诺:仅以人民币缴纳交易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等。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20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20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繁昌区繁阳镇钢铁厂小区17号楼1楼(原繁昌区建投办公楼)。
(六)转让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转让标的《转让文件》。
(八)交易方式
1、对于每一个标的,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对于每一个标的,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十)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一)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二)产权交易凭证出具的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繁昌分公司
联 系 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0553-7711688
传 真:0553-7711988
联系地址:繁昌区繁阳镇钢铁厂小区17号楼1楼(原繁昌区建投办公楼)
繁昌区荻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小区16、17号楼63套住宅房产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附件:标的照片.rar
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人民政府)拟公开转让繁昌区荻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小区16、17号楼63套住宅房产,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繁昌区荻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小区16、17号楼63套住宅房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6、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 编号 | 标的名称 | 建筑 面积 (㎡) | 所在层/总层 | 装修情况 | 评估价 (元) | 转让底价 (元) | 交易保证金(元) | 状态 |
N0122FC231223 | 16号楼1单元1401 | 118.22 | 14/14 | 白坯 | 212,796 | 212,796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24 | 16号楼1单元1202 | 118.22 | 12/14 | 白坯 | 219,889 | 219,889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25 | 16号楼2单元101 | 118.22 | 1/14 | 白坯 | 183,241 | 183,241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26 | 16号楼2单元201 | 118.22 | 2/14 | 白坯 | 192,699 | 192,699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27 | 16号楼2单元401 | 118.22 | 4/14 | 白坯 | 200,974 | 200,974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28 | 16号楼2单元501 | 118.22 | 5/14 | 白坯 | 203,338 | 203,338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29 | 16号楼2单元601 | 118.22 | 6/14 | 白坯 | 205,703 | 205,703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30 | 16号楼2单元701 | 118.22 | 7/14 | 白坯 | 208,067 | 208,067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31 | 16号楼2单元801 | 118.22 | 8/14 | 白坯 | 210,432 | 210,432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32 | 16号楼2单元901 | 118.22 | 9/14 | 白坯 | 212,796 | 212,796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33 | 16号楼2单元1001 | 118.22 | 10/14 | 白坯 | 215,160 | 215,160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34 | 16号楼2单元1101 | 118.22 | 11/14 | 白坯 | 217,525 | 217,525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35 | 16号楼2单元1201 | 118.22 | 12/14 | 白坯 | 219,889 | 219,889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36 | 16号楼2单元1301 | 118.22 | 13/14 | 白坯 | 222,254 | 222,254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37 | 16号楼2单元1401 | 118.22 | 14/14 | 白坯 | 212,796 | 212,796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38 | 16号楼2单元102 | 117.78 | 1/14 | 白坯 | 182,559 | 182,559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39 | 16号楼2单元202 | 117.78 | 2/14 | 白坯 | 191,981 | 191,981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40 | 16号楼2单元302 | 117.78 | 3/14 | 白坯 | 197,870 | 197,870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41 | 16号楼2单元402 | 117.78 | 4/14 | 白坯 | 200,226 | 200,226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42 | 16号楼2单元502 | 117.78 | 5/14 | 白坯 | 202,582 | 202,582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43 | 16号楼2单元602 | 117.78 | 6/14 | 白坯 | 204,937 | 204,937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44 | 16号楼2单元702 | 117.78 | 7/14 | 白坯 | 207,293 | 207,293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45 | 16号楼2单元802 | 117.78 | 8/14 | 白坯 | 209,648 | 209,648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46 | 16号楼2单元902 | 117.78 | 9/14 | 白坯 | 212,004 | 212,004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47 | 16号楼2单元1002 | 117.78 | 10/14 | 白坯 | 214,360 | 214,360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48 | 16号楼2单元1102 | 117.78 | 11/14 | 白坯 | 216,715 | 216,715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49 | 16号楼2单元1202 | 117.78 | 12/14 | 白坯 | 219,071 | 219,071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50 | 16号楼2单元1302 | 117.78 | 13/14 | 白坯 | 221,426 | 221,426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51 | 16号楼2单元1402 | 117.78 | 14/14 | 白坯 | 212,004 | 212,004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52 | 16号楼2单元103 | 118.22 | 1/14 | 白坯 | 183,241 | 183,241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53 | 16号楼2单元203 | 118.22 | 2/14 | 白坯 | 192,699 | 192,699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54 | 16号楼2单元303 | 118.22 | 3/14 | 白坯 | 198,610 | 198,610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55 | 16号楼2单元403 | 118.22 | 4/14 | 白坯 | 200,974 | 200,974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56 | 16号楼2单元503 | 118.22 | 5/14 | 白坯 | 203,338 | 203,338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57 | 16号楼2单元603 | 118.22 | 6/14 | 白坯 | 205,703 | 205,703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58 | 16号楼2单元703 | 118.22 | 7/14 | 白坯 | 208,067 | 208,067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59 | 16号楼2单元803 | 118.22 | 8/14 | 白坯 | 210,432 | 210,432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60 | 16号楼2单元903 | 118.22 | 9/14 | 白坯 | 212,796 | 212,796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61 | 16号楼2单元1003 | 118.22 | 10/14 | 白坯 | 215,160 | 215,160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62 | 16号楼2单元1103 | 118.22 | 11/14 | 白坯 | 217,525 | 217,525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63 | 16号楼2单元1203 | 118.22 | 12/14 | 白坯 | 219,889 | 219,889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64 | 16号楼2单元1303 | 118.22 | 13/14 | 白坯 | 222,254 | 222,254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65 | 16号楼2单元1403 | 118.22 | 14/14 | 白坯 | 212,796 | 212,796 | 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66 | 17号楼2单元101 | 51.29 | 1/14 | 白坯 | 79,500 | 79,500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67 | 17号楼2单元201 | 51.29 | 2/14 | 白坯 | 83,603 | 83,603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68 | 17号楼2单元301 | 51.29 | 3/14 | 白坯 | 86,167 | 86,167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69 | 17号楼2单元401 | 51.29 | 4/14 | 白坯 | 87,193 | 87,193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70 | 17号楼2单元501 | 51.29 | 5/14 | 白坯 | 88,219 | 88,219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71 | 17号楼2单元601 | 51.29 | 6/14 | 白坯 | 89,245 | 89,245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72 | 17号楼2单元701 | 51.29 | 7/14 | 白坯 | 90,270 | 90,270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73 | 17号楼2单元801 | 51.29 | 8/14 | 白坯 | 91,296 | 91,296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74 | 17号楼2单元901 | 51.29 | 9/14 | 白坯 | 92,322 | 92,322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75 | 17号楼2单元1001 | 51.29 | 10/14 | 白坯 | 93,348 | 93,348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76 | 17号楼2单元1101 | 51.29 | 11/14 | 白坯 | 94,374 | 94,374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77 | 17号楼2单元1201 | 51.29 | 12/14 | 白坯 | 95,399 | 95,399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78 | 17号楼2单元1301 | 51.29 | 13/14 | 白坯 | 96,425 | 96,425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79 | 17号楼2单元1401 | 51.29 | 14/14 | 白坯 | 92,322 | 92,322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80 | 17号楼2单元102 | 45.96 | 1/14 | 白坯 | 71,238 | 71,238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81 | 17号楼2单元202 | 45.96 | 2/14 | 白坯 | 74,915 | 74,915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82 | 17号楼2单元302 | 45.96 | 3/14 | 白坯 | 77,213 | 77,213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83 | 17号楼2单元402 | 45.96 | 4/14 | 白坯 | 78,132 | 78,132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84 | 17号楼2单元502 | 45.96 | 5/14 | 白坯 | 79,051 | 79,051 | 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31285 | 17号楼2单元602 | 45.96 | 6/14 | 白坯 | 79,970 | 79,970 | 10,000 | 公告中 |
注:
(1)本次转让的繁昌区荻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小区16、17号楼63套住宅房产均为钢混结构,位于繁昌区荻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小区。
(2)本次转让标的均已办理不动产权证。
(3)本次转让标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为闲置状态,未通燃气,通水、电。
2、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转让方
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人民政府。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芜湖市临港绿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评估机构:安徽天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10日。
4、资产评估名称及文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0315号)。
5、评估对象: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人民政府申报的繁昌区荻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小区385套住宅房产市场价值。
6、资产评估结果: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7、评估备案机构:芜湖市繁昌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并对照资产评估报告赴标的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权证、面积、质量、外观、结构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受让方应配合办理房产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具体办理时间由转让方统一安排并以其通知为准。
(4)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0315号)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交割(交付)依据;转让标的状况(包括不限于权证、面积、质量、外观、结构等)以实际现状为准,如与本公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0315号)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5)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标的移交日前的水、电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日后的水、电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为成交双方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方完善补充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作为办理产权过户时所用,成交双方产权交易具体约定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
(7)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8)意向受让方承诺:除土地出让金外,涉及本次标的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0)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对《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本标的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如根据意向受让方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12)意向受让方承诺:仅以人民币缴纳交易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等。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20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20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繁昌区繁阳镇钢铁厂小区17号楼1楼(原繁昌区建投办公楼)。
(六)转让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转让标的《转让文件》。
(八)交易方式
1、对于每一个标的,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对于每一个标的,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十)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一)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二)产权交易凭证出具的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繁昌分公司
联 系 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0553-7711688
传 真:0553-7711988
联系地址:繁昌区繁阳镇钢铁厂小区17号楼1楼(原繁昌区建投办公楼)
繁昌区荻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小区16、17号楼63套住宅房产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附件:标的照片.rar
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