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数字化信息采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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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湖南 | 城市 | 长沙市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数字化信息采集服务采购项目 | |
采购单位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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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312050118-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新嘉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数字化信息采集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120501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26 —— 2025-03-25 3.2 履行地点:湘江新区全部行政区域的管辖区域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在签订正式合同 7 个工作日内安排信息采集员上岗巡查,并按照本项目规定完成数字化城管信息采集的全部工作,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合同款按月考核,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考核月份次月 15 日内。具体支付金额由甲方根据每月检查考核情况、考核办法确定每月应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进行支付;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安排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湖南新嘉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0007734140801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项目内容 5.2.1.1采集范围 整个项目拟服务的范围包括湘江新区全部行政区域的管辖区域,要求实现对上述的主城区域全方位数据采集,共涉及湘江新区 24 个街道,分别为:岳麓街道、西湖街道、咸嘉湖街道、望城坡街道、梅溪湖街道、桔子州街道、学士街道、洋湖街道、望月湖街道、银盆岭街道、天顶街道、望岳街道、观沙岭街道、含浦街道、坪塘街道、莲花镇、雨敞坪镇、金山桥街道、东方红街道、麓谷街道、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黄金园街道、白箬铺镇。 5.2.1.2采集方式 主要分为日常采集和专项采集。日常采集是采集员全年 365 天按照规定采集时段对采集范围进行巡查采集;专项采集根据采购方要求和具体工作需求,进行专项采集。 5.2.1.3采集内容 1、信息上报:乙方将招聘采集员负责湘江新区数字城管的信息上报工作,按照数字化城管的要求,依照管理标准每天组织采集在各自指定区域进行巡查,发现并通过信息采集移动终端设备上报该区域城市管理问题到甲方或甲方的指定平台。乙方将制定详细的采集流程及管理标准。信息上报工作保证达到两个基本要求,全区域,全时段的覆盖。全区域,要求信息采集巡查路线覆盖全区主城区范围,避免出现死角;全时段,要求信息采集严格遵守数字城管管理时段要求,避免出现管理时间上的空白。 2、信息核查核实:乙方聘用采集员负责湘江新区数字城管的信息核查核实工作,按照数字城管的要求,每天组织采集员在各自制定区域进行巡查,当接收到甲方的核实、核查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赶到事发地点,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核实、核查,并将信息如实反馈给甲方或甲方的指定平台。 3、信息采集范畴:①市容环卫信息数据②市政维护信息数据③园林绿化信息数据④行政执法信息数据⑤户外广告信息数据⑥街道社区信息数据⑦扬尘治理信息数据⑧垃圾分类信息数据。 4、科技化管理手段:采用科技化管理手段对信息采集员和信息采集业务进行管理,提供便捷可实用的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如移动端 APP 软件)用于查看工作日志、规范采集标准等。 5.2.2项目考核标准 5.2.2.1、失报漏报问题指标 每月对于经查实,确属失报漏报的,按条每件次从信息采集经费中扣除1000 元,若失报漏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每件次从采集经费中扣除2000元。每月失报失报漏报不得超过每月上报总数的10%,连续3个月超出规定范围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2.2.2、信息采集差错率指标 每月乙方保证上报信息差错率不超过 5%(含)。差错率每增加 1%从当月信息采集经费中扣除1000元,依此类推。信息差错率连续3个月超过5%,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2.2.3、信息核查、核实及时率指标 每月乙方保证信息核查回复率达到100%。信息核查、核实总及时率保证达到 90%以上(含)。每少核1条,从当月信息采集经费中扣除1000元。总及时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从当月信息采集经费中扣除2000元。核查回复率和核实及时率连续 3个月低于 90%,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2.2.4、人员违纪指标 信息采集人员出现吃、拿、卡、要或有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一经查实,按每件次从采集经费中扣除 5000 元。情节严重涉及人数超过 2 名以上人员参与的按件次扣除 10000 元。信息采集人员出现核实敷衍塞责、恶意采集、选择性采集、不仔细进行排查、故意反馈失实等工作失职情形的,一经发现查实,按每件次从采集经费中扣除 2000元;造成恶劣影响的按件次扣3000元。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对当事人进行开除处理。 5.2.2.5、民主测评满意率指标 乙方保证每月信息采集工作民主测评满意率不得低于 70%(含)。满意率每低于 1 个百分点,从当月信息采集经费中扣除 2000 元,以此类推。民主测评满意率连续 3 个月低于 70%,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2.3 项目配置 5.2.3.1定量 服务期间保证上传有效数据(数据主要为管理区域内不符合标准的事件和部件问题以及普查后变化且未登记的部件,包括核查的信息),每月的信息采集量不少于往年月平均值(注:月平均值=品目信息采集总件数/12 月)。 5.2.3.2信息采集器的配备及使用 乙方承诺: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乙方统一提供“城管通”手机,数量不少于44台,提供给采集工作人员使用,并保证该手机能满足信息采集工作,且与甲方系统兼容。详见《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里的承诺函。 乙方按照工作实际需要每月及时缴纳全部采集人员保证足额的手机通讯资费,确保采集工作的正常开展,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3.3监督巡查车购置及使用 5.2.3.3.1、由于本次招标范围涉及区域较广,乙方在对信息采集实施监管过程中至少配备 1 台机动车辆,用于机动巡查采集。(车辆证明文件详见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巡查车辆”的证明文件。) 5.2.3.3.2、督查巡查车辆的折旧、油费、保险、维修费用及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均由乙方承担和负责。 5.2.4网格划分及人员保障 5.2.4.1采集网格 本项目共划分 35 个采集网格,若因政策或接上级部门通知,采集网格任务需要调整的,按最新政策及通知执行。 5.2.4.2采集人员 乙方将为本项目投入不低于 44 人的专职信息采集队伍,其中管理人员不低于 5 人,采集员不低于 39 人。 5.2.4.3信息采集人员主要职责要求 5.2.4.3.1、严格按照甲方划定的责任区域和数字化城市管理标准,对城市管理问题进行巡查。 5.2.4.3.2、对巡查发现的城市管理问题, 要在第一时间内通过信息采集器(工作手机) 采集,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至甲方。 5.2.4.3.3、接受甲方的要求,负责对公众举报的城市管理问题进行核实。 5.2.4.3.4、接受甲方的要求,负责对责任网格内的城市管理问题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5.2.4.3.5、完成部件普查及配合中心开展的各项专项普查。 5.2.4.3.6、要基本掌握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熟练操作和使用采集设备, 全面了解城市管理数字城管标准规范要求。 5.2.4.3.7、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不得出现吃拿卡要、弄虚作假等行为。 5.2.4.3.8、积极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倾听民声,了解民情, 反映民意, 发挥好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5.2.5工作培训 乙方对采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专项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各项规章制度培训、基本职业素质培训、业务知识培训、系统设备使用培训、工作纪律培训、风纪教育培训、体能团队素质训练等,为提供高素质的采集人员队伍提供保证。 5.2.6项目总体要求 5.2.6.1、乙方的层级管理以及组织架构科学、合理; 5.2.6.2、乙方提供专项的内部管理,并保证采集员队伍的管理办法设定科学、合理、有效; 5.2.6.3、乙方根据数字化采集范围和时间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巡查责任网格,确保人员力量合理安排; 5.2.6.4、乙方保证不出现任何严禁发生以炮制虚假信息为代表的弄虚作假行为; 5.2.6.5、为确保项目的整体质量,特殊情况下(如暴雨、冰冻、低温),乙方提供特殊处理具备的应急处理方案。 5.2.7项目管理其他要求 5.2.7.1、在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信息采集标准、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设备使用的说明,按甲方要求,完成指定工作。 5.2.7.2、在甲方无偿提供乙方管理的信息后,乙方按月提出自查表,甲方每月出据考核结果。 5.2.7.3、日常工作中,乙方保证及时对甲方提出需反馈的意见,在限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5.2.7.4、乙方将制定一套严格、全面、切实可行的作风纪律规定,并针对乙方委派的信息采集员每人签订廉洁承诺书,以加强对采集员作风纪律的管理,杜绝出现吃、拿、卡、要和弄虚作假等问题。 5.2.7.5、乙方会对本项目部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防止出现一切安全事故。乙方本项目部所聘人员上岗前应签订安全协议或承诺书,所有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会稳定所属人员队伍,防止出现上访、投诉等利益纠纷方面的恶意投诉。 一旦发生类似问题,会立即妥善处置,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2.7.6、甲方概不负责信息采集员有关社保、医疗、薪酬等问题,但乙方应为本项目的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五险等员工劳动保障,如本项目出现安全问题或其他事故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5.2.7.7、甲方不负责对乙方提供信息采集设备,信息采集设备均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城管信息采集应用软件安装程序。 5.2.8售后服务 5.2.8.1日常响应 5.2.8.1.1、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5.2.8.1.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2.8.2应急响应 5.2.8.1、提供 7×24 小时的应急服务受理。接到应急处理通知后, 半小时内响应,一般应急服务应在 2 小时内排除; 5.2.8.2、重大应急服务应在 24 小时内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需在 48 小时内解决排除。 5.2.9其他要求及说明 5.2.9.1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 5.2.9.1.1、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5.2.9.1.2、项目实施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5.2.9.1.3、履行方式: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在签订正式合同 7 个工作日内安排信息采集员上岗巡查,并按照本项目规定完成数字化城管信息采集的全部工作,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5.2.10定量 服务期间保证上传有效数据(数据主要为管理区域内不符合标准的事件和部件问题以及普查后变化且未登记的部件,包括核查的信息),每月的信息采集量不少于往年月平均值(注:月平均值=品目信息采集总件数/12月)。 5.2.11信息采集器的配备及使用 5.2.11.1合同签订后,乙方须统一提供“城管通”手机,数量不少于44台,提供给采集工作人员使用,该手机须能满足信息采集工作,须与甲方系统兼容。(提供相应承诺函原件) 5.2.11.2乙方按照工作实际需要每月及时缴纳全部采集人员保证足额的手机通讯资费,确保采集工作的正常开展。 5.2.12监督巡查车购置及使用 5.2.12.1由于本次招标范围涉及区域较广,乙方在对信息采集实施监管过程中至少配备1台机动车辆,用于机动巡查采集。(提供车辆购置发票或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车辆照片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2.12.2督查巡查车辆的折旧、油费、保险、维修费用及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均由乙方承担和负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本项目验收工作由甲方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一般程序验收。甲方成立不少于5人的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采取年度一次性整体验收方式,在该项目最后一次付款前就项目整体出具结论性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 3、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应出具不通过意见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并将书面异议告知乙方,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免费无条件整改达到要求后再通知甲方重新验收,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加强对乙方的监管,制定相关业务规范和管理措施加强对乙方的日常监管督查和专项监管督查。 2.甲方应加强对乙方的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严格落实考核的奖惩兑现。 3甲方应加强对乙方的业务指导。制定信息采集标准和规范信息采集行为,指导和帮助乙方搞好业务培训工作。 4.甲方应为信息采集工作进行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因正常采集遇到的纠纷。 5.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做好信息采集员的年度讲评工作。 6.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根据每月考核结,及时在协议约定时间拨付上月信息采集经费给乙方。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负责招聘和管理信息采集员和信息采集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承担相关责任并依法为招聘的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2.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组建信息采集员和信息采集监督队伍,并提供优质的信息采集服务。 (1)乙方应在信息采集员人数、人员基本信息等方面建立全面的人员档案制度,并将人员档案提供给甲方进行备案。凡是涉及人员录用与退出,乙方必须及时告知甲方,更新相关人员档案信息。 (2)乙方应执照相关规定,组织进行信息采集员的招聘工作,招聘做到程序规范,符合信息采集工作的相关要求,确保录用人员的素质。 (3)根据网格化管理要求,乙方应确保每个采集网格都有人负责采集信息。 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采集标准,采集时段及相关要求,进行客观、准确、真实的信息采集。 乙方信息上报工作要求信息采集员巡查路线全面合理,避免出现死角;乙方信息核查核实工作要求信息采集员在规定时间内赶到事发地点,如实以发生的问题核实、核查;乙方要求甲方相关要求,安排人员进行应急巡查采集。 4、乙方应定期组织信息采集员的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息采集员队伍。 乙方对新招聘的采集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此外,每年业务素质培训不得少于三次,综合素质集中培训不得少于一次。乙方应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培训内容需涵盖:各项规章制度培训、在岗基本职业素质的培训、业务知识培训、思想纪律教育培训等。 5、乙方应加强信息采集员内部管理 (1)乙方应建立科学严格的信息采集员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针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日常考勤、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与其工作待遇挂钩; (2)乙方应根据制定的相关制度规范,落实信息采集员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换人事管理、工作考勤管理、工作内容及工作质量的管理等; (3)乙方应制定严格的作风纪律规定,加强对信息采集员作风纪律的管理,杜绝出现吃、拿、卡、弄虚作假等问题; (4)乙方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信息采集员在线点名和轨迹查询。确保乙方人员在岗履职。 6、乙方应接受甲方对信息采集服务质量考核。 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日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合同,乙方除承担本合同贷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外,一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服务报告的(乙方应在每月10号前向甲方提交服务报告);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止的部分。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如乙方将本项自进行任何方式的分包或转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本项目未支付所有服务费,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湖南省湘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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